经济学与法学关系的思考
摘要:本文从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范围和司法实践等几个
方面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常识性的探讨。笔者认为法
学必然要与经济学发生联系,经济学成为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不
学经济学决不可能学好法学;法学家不仅应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必
须是所有社会科学的学者。
关键词: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经济学
在法学界有一个实证分析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边沁、奥斯
丁、凯尔森、哈特等。特别是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他们
试图完全不考虑法律的实质内容,仅从形式上建立一个完美的法学
体系。不可否认这个学派对法学的发展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
是在法学的体系化和形式化上。但这一学派也遭到几乎所有其他学
派的批评。这是由于没有内容只有形式,法学就形同虚设难以具体
解决任何实际问题。我国法学界的许多人实际上是坚持法学形式主
义的观点的,按照这种观点法学是一个能够自我满足的学科,它与
确实难以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法学不是真空中的学问,也不是儿
童玩具,它必须实实在在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并且,,还
必须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来解决这些问题,以实现社会的和谐
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因此,法学在研究目
标上、研究内容上、调整范围上,以及司法实践上就必然要与经济
学发生联系,使经济学成为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但在此同时,法
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科学也与经济学有着重要的区别。
一、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目标上的关系
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节约的学问,其核心研究目标是如何以最大效
益为目标配置稀缺的经济资源,或称如何是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
产出。它又可以分为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实证经济学研究的
是经济现象,以对经济现象的实证分析为主,就此而言经济学也称
为经济分析;规范经济学则主要是研究应如何按照对经济现象的分
析结果,实现对某经济现象的调节和管理,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
目的。
法学是研究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科学,法学与经济学
在研究目标上既具有一致性,同时也有明显的区别。在一致性方面,
经济学的研究目标主要是效率,法学也以效率作为其基本价值之
一。在这一点上法学与经济学是一致的。其中规范经济学实际上同
法学在研究目标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发展起
来的制度经济学以及法经济学,我们很难说清它们是法学还是经济
学,它实际上就是法学与经济学的综合体,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与
经济学的溶合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法学与经济学在研究目标上还是有明显
区别的。法学的研究目标不仅包括经济学的目标,也包括其他非经
济学的目标,如社会学的目标、政治学的目标等。法学不仅追求效
率还追求安全、和平、秩序、自由、平等、文明、福利等价值。并
且,经济学在现实生活中的目标是提高企业效益,实现经济的正常
运行和高速、稳定、协调增长,法学在现实生活中的目标是解决各
种社会纠纷。
二、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内容上的关系
法学在研究内容上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与经济学存
在着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其中的各法律规范还是各种违法责任都必
须考虑立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执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
违法成本与法律效果的关系,多数法律规范的制订都必须进行经济
学研究。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上来看,法律所调整的无非是
各种形式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本身最终必然要
表现为各种经济关系;并且,即使是人身关系也与经济关系具有许
多联系,许多人身权利本身也会形成经济关系。因此,在经济学与
法学的研究内容上,离开了经济学大部分法学内容就失去了其存在
的基础。
当然,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内容上也有明显的区别,许多法律关
系及经济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特别是在程序法的研究内容上。无
论是司法体系的建立,还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机关的关系;无
论是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它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裁
判体系,还是民间裁判体系;无论是司法机关的管辖,还是其裁判
程序等,都与经济学没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它们是法学中相对独立
的研究内容体系。
三、经济学与法学在调整范围上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在调整范围上也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学中所有调整
经济关系的内容都是经济学研究的内容,也都属于经济学调整的范
围;在非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学也对其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通常,
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立法研究主要是经济学研究;需要以经济学的
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相关法律的制订;需要利用实证经济学和规
范经济学的结论。其中许多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各种经济规律的总
结。
经济学与法学在调整范围上也有许多不同。首先,从调整的广度
上来讲,法学的广度要宽于经济学,有许多经济学不涉及的领域法
学必须波及。另外,就调整的深度来讲,经济学在其调整范围内要
比法学更加深入。许多经济学的内容是研究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内,
如何实现最高效率的经济活动,这些具体经济活动的实施是法律所
不研究的,法律允许社会主体在此范围内自主行为。
四、经济学与法学在司法实践上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必须掌握基本的经济学知识,才可能
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这是由于,法律是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的抽象
性、普遍性的统一规范,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纠纷是各种各样的,
法律不可能穷及所有的社会现象,否则法律规范也就不可能在事实
上存在。在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就必须通过经济学来还原法律规
范,以对具体的纠纷作出具体的判断和裁决。离开了具体的经济学
知识,要准确地实现这种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
当然,法律上的判断和裁决也不能完全等同于经济上的判断和决
定。一般来讲,法律上的判断和裁决是形式优先于实质,它只能是
大体公正的判断和裁决。而经济学上的判断和决定则往往是实质优
先于形式,经济学更强调实现效果,而不是更强调判断和决定的形
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学经济学可以学会法学,但不学经济学决
不可能学好法学;法学家不仅应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必须是所有社
会科学的学者。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第二版。
[3]韩忠谟著《法学绪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作者简介:李力波,中石化广西钦州石油分公司高级经济师。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8:30: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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