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理论法-重点考点详解梳理
法概念争议
1、法概念争议核心
法律和道德之间与否存在概念上(非内容上)必然(非偶尔)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实然法)
不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应然法)
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
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对的性为定义要素。
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对的性为定义要素
法特性
法律特性指可以将法律与其她类似社会现象区别开来个性化要素。
1、法是调节人行为社会规范
三种规范:
(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
(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
(4)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尚有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规则等
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
并非所有类型行动法律都调节,法律只调节人涉她(关系)行动,只具备个人意义行
动(自我指向行动)法律不调节。
注意:正是由于法律在调节范畴上要窄于其她社会规范,因此与其她
任何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调节范畴都要小,法律规定都要低。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承认具备特定形式社会规范
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承认
两种承认:
(1)明示承认:立法承认习惯效力,具备普遍约束力
(2)默示承认:司法承认习惯效力,不具备普遍约束力
法是具备普遍性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范畴内,法具备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2.近代以来,法普遍性也规定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普遍性,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国家紧密联系,具备民族性、地区性,但法律内容始终
具备与人类普遍规定相一致趋向。
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社会规范
1.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之外社会规范普通只以义务为内容
3.法律并非同等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明现社会规范
1.任何社会规范均有强制力。
2.法律是具备国家强制力社会规范,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
3.相比其她社会规范,法律具备最强强制力。
法是可诉规范体系,具备可诉性
1.可争讼性:当事人根据法律起诉或应诉根据。
2.可裁判性:法官根据法律作为裁判根据。
法作用
(一)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法律对于个体行为人影响
2.社会作用:法律对社会整体影响
(二)法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
1.指引作用:
(1)两种指引: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种详细批示形成对详细人详细状况指引,单次指引精确限
度高,总体效率低。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普通规则对同类人或行为指引,单次指引精确限度低,总体
效率高,法律指引重要是规范性指引。
(2)规范性指引两种方式:
①拟定指引:以义务为内容指引
②不拟定指引,又称选取指引:以权利为内容指引
(3)指引作用基本构造:
①针对本人;②针对未发生之行动(将要发生行动)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原则,具备判断、衡量她人行为合法与否评判作用。
①针对她人;②针对已发生之行动;③以法律为判断原则,因而判断成果为“合法/
违法”,而不是“对/错”
3.教育作用
(1)基本类型: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2)基本构造
①针对不特定普通人(涉及本人和她人);②针对已发生之行动(司法,执法和守法
事例)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存在,可以预先预计到人们互相之间会任何行为。
①互相性:普通是处在法律关系当中主体、互相针对对方进行预测;
②针对未发生之行动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①针对违法犯罪分子;②针对已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三)法作用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本,因而,法律不也许超过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她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制约;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8:05: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965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