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宣传提示内容
1、《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
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
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
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
罪定罪处罚。
2、《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
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
元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3、《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
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
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
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4、《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
为的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
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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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
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
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
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
“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6、《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的最高五千元、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
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7、《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8、《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9、《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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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
“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10、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单位
和个人,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负有安
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要熟知牢记《刑法修正案
(九)》的相关规定,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
全责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决抵制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共
同维护道路交通。
11、福建公安交警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
定,依法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
12、福建公安交警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
定,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
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和伪
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依法立案查处。
13、福建公安交警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
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
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坚决依法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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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7:0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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