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
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
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
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
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
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
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
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
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
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
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
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
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
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
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
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
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
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
号)第8条:“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
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
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
据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
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
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
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
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
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
据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
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
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
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
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
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
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
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
[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
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
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
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
4.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号发
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
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
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
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
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
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
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
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
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
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
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
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
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
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
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
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
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
用。
*法律依据: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
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
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
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
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
付和预留。”
5.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
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
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
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
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
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
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
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
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
从补偿金中扣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
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
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
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
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
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
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
享有医疗期待遇。
(2)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
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6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
22条:“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
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
号)第6条:“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
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
7.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
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
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济补偿金。
二、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
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并支付经
1.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
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实发工资”与“应发工
2.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
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
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
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法律依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单位
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单
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
(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
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法律依据: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
改[2002]859号)第十三款:“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
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
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
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
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
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
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已完成改制
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按照财政部《企
(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财企
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
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
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
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
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
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
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
一定的奖励。
4、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
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
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
除。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劳动
合同终止、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
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
5、
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书及相
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
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
8号)。
*法律依据: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填报《解除终止劳
津劳办[391]
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
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
(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
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
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
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
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
(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
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
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
2、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
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
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现。
职工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
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置,
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因此,我们在制订
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
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
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
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
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
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
服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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