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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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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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定义

法理学的进展方向不仅会影响整个国家法治的进展前途,而

且会使受法律约束的公民对法律产生不同的认识。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

家整理的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定义,供大家共享。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定义:法律职业与法

1.法的定义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

证明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互相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

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

(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洁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需依据法律来说理及推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需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

律问题。

这其中,依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是否

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重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需具有一种明确清楚的概

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需进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

法律从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从业者还必需提高自己的学问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

从而精确地把握法律。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定义: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进展、改变的根源在

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揭示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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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进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进展角度概括法的产生

(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表达)。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和善、公正之艺

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

(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规律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指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

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

部,而指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报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

报。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

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

(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很多学者

开始将法置于肯定的社会现象领域进

行讨论。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

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

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呈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①法的正式性表达在法

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根据肯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②法的正式

性还表达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明现;③法的正式性也体

如今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①法所表达的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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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表看具有肯定的公共性、中立性;②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

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行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定反映阶级对立时

期的阶级关系。法所表达的国家意志事实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

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

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表达为法的社会性。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

析社会的特点在于:①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

映;②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矣系;③生

产关系是由生产力确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进展改变的;④生产力的

不断进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进展改变。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定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与自然法则。①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

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②社

会规范则是很多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

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

具有特别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

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

(1)制定法律。

(2)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国家认可有两种状况:①

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

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②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

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

关敏捷把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策办'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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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肯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

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具有以下区分。

(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肯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

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需做或必须不做某种事。至于法律的要

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一个问题了。

(2)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而是肯定的条件具备,

必定出现肯定的结果。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明现的社

会规范

(1)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状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

范。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定义:法的作用

依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可以

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①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

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状况的指引;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

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②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纳两种方

式: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肯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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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需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不确定的指

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肯定的选择范

围。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推断、衡量他人

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

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报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互相之

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

守法律。

2.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1)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社会职能(执行社

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律不是万能的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行能超出社会进展

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定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

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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