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以广东为例

更新时间:2024-11-07 16:55: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债权债务)

OnVillageLegalCounselSystemDuringthe

EqualizationofBasicPublicServices——Taking

GuangdongasanExample

作者:张紧跟[1,2,3];胡特妮[4]

作者机构:[1]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2]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3]中

山大学新华学院;[4]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出版物刊名:学术研究

页码:47-55页

年卷期:2019年第10期

主题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法律服务;村(居)法律顾问

摘要:为了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应运而生。但是,广东省在实

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后依然难以全面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这是因为:广东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践运作中面临着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仍旧不均衡、法律服务市场化与公益

性存在紧张性、政府主导的供给导向型均等化实践难以有效回应区域的差异化诉求等一系列挑

战。因此,要全面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进程,不仅要从供给进路出发,还要从需求进路出发,以

需求为导向提供精准式法律顾问进村居、以需求为导向完善法律服务方式,有效地回应公众需

求。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5:50: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943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共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