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农村法律信仰危机
张学亮
【摘要】
我们不能仅仅靠论辩、靠灌输“法律必须信仰”,“对法律应多些尊重、多些崇拜”,而
使人们信仰法律,而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他们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
得尊重和崇拜。
【关键词】法律信仰;农村法治建设;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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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确立以来,学者、专家对这一治国方略的讨论如火如荼、方兴未艾。然而,一个
时期以来,我们似乎忽略了在中国法治建设中最不应该忽视的问题,即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问
题。在当代中国,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居住或劳作于农村,约占中国总人口的80%以上;农村占
有最广大的地理区域,为中国领土面积的90%以上;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地位。
正是基于这样的意义,我们说,在当代中国,“农村不仅是一个地域概念,而且是一个政治概念。
农民不仅是一种职业身份,而且是一种政策身份。”[1]可以断言,“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
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如果对此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不从法治建设一开始就予以足够
的重视,那么我们就会犯历史性的重大错误,中国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成功。”[2]
应该指出,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面貌发生
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法治建设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如果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用
综合、系统的眼光来考量,那么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这一历史性命题面前,
当代的中国农村无庸讳言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多种多样、纷繁复杂,有内部因素,有
外在影响;有经济的、政治的及社会文化的制约。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信仰问题。
一、法律信仰危机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信仰,根据《辞海》的解释,是指“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
动的准则。”那么,什么是法律信仰呢?对此,我国有学者认为,“法的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
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由然而生
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
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
上乘境界。”[3]
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如果不确立对法律的信仰,就没有法律的出路和法制现代化;如果
人们不是从内心真正感知法律、需要法律、敬重法律,人们就无法形成对行为模式的共识和
认同,法律的基础就必然单薄、脆弱,法治的目标就无法实现。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作为法
律信仰主体的农民,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心理状态及行为方面既不能自觉信仰法律,又
对法律缺乏需求感,不仅不能产生法律信仰,而且会产生一种法律信仰危机。这表现在:首先,
人们对立法产品疏远、陌生。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法律、法规
出台,这在构建、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带来了问题。村民对大多数的法律、法规无从知晓,
更谈不上掌握与运用。因此,许多法律并没有走近百姓生活,成为他们的必需品。相反,却加深
了普通民众对法律的陌生感。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
问题。秩序形构与维持所需的具体素材是长期的乡间生活所供给的,诸如“族外交涉”(林耀
华语)、“差序格局”(费孝通语)和“爱有等差”(儒家伦理的内核),除非万不得已,它一般不会
主动邀请国家正式法律的介入。例如,在处理日常生活纠纷时,老百姓往往想到的是“托人”、
“上访”、“私了”,而很少想到要“靠法”。其次,法律权威感在农村的丧失。法治社会法律“至
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也
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之一。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
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赋予了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4]
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不少农民在谈起权力与法律的关
系时,总是认为权力可以主宰法律,是不受任何责任制约的力量。现实生活中,农村呈现出明显
的泛权力状态,许多基层干部等级观念很强,他们强调权力和自己的权利,而不愿尽义务,甚至
认为农民的权利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权力予以干涉。再次,人们对法律价值产生怀疑。一方面,
长期以来,农民习惯把法看作是用来贯彻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一种工具,它不是自
己的生活需要而是社会强加的,其目的是压迫、限制和束缚自己,自己对法律的遵守是被迫而
不得已的行为。因此,时刻想到的是远离、规避和拒斥法律,看不到法律具有自由、民主、公
平、正义等价值要素,法律也因此失去了被信仰的神圣渊源。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
农村基层的执法、司法机关存在的执行难、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使普通民众通
过法律获得救济的愿望落空,从而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形象,使农民对法律的价值产生怀
疑。
二、农村法律信仰危机的原因分析
———从主体的法律认知水平及客体的专门性分析。法律认知是法律信仰的前提和条
件。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认知是一个较为积极主动的过程,他们不仅谙熟已有的法律知
识,而且对新问世的法律也会立刻进行透彻领会并了解由新规范带来的诸多变化。而对于和
法律职业者相对应的普通村民而言,法律认知就不容乐观了。此外,从法律的特点这一视角看,
首先,法律是由一系列抽象的法律概念、概括的法律原则、严密的法律规范按照特定的逻辑
规则构成的一个完整有机体系,它所使用的这套概念体系跟日常语言之间有很大的差距,一定
程度上给普通民众带来认知障碍。比如,普通百姓叫“老公、老婆”,法律上则称之为“配偶”;
“救济”一词,普通的村民可能会想到救灾,而法律上的救济是指法律上采取的相关补救措施。
其次,法律作为一个逻辑上自给自足的规则体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特点。宪法、刑法、民法、
行政法等各部门法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以至于使一个未经过专门学习和训练的人很难把握
其确切的精神实质,再加之近年来部门法数量日益庞杂,使得农民对法律的认知愈加困难。没
有良好的法律认知,何谈法律信仰的形成?所以我们认为,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以及法律的专
门性限制了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从而也制约了法律信仰的产生。
———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分析。在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中,中国农村是典型的自给自足
的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不需要劳动者的联合、协作,只需一家、一户即可运作,至多扩大到
家族内就得以解决。因此,也就有了农村聚族而居的社会组织特征,在此基础上更显血缘的密
切与重要,以家法、族规为内容的宗法制度应运而生,规范着家族和宗族成员社会生活的各个
方面,并时刻注重着亲情、乡情。在温情脉脉的宗法制度与严厉苛刻的封建法律的权衡中,村
畏感,关键是我们的农村、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法律只要不以民情
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6]可以想见,一旦法律成为农民利益的象征和保护神,
它不待国家通过强制的力量去普及,也会成为农民努力学习、自觉应用、严格遵守、虔诚信
仰的对象。
第二,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法律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
的,莫过于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状况。农民的法律认知、观念、情感,最直接地来自于执法、
司法机关的具体行为。可以说,农村基层的执法、司法关系着千家万户,反过来,千家万户都会
通过它的状况来认识我国的法和法治。只有改善目前农村执法、司法的状况,才能在农民心
中树立起良好的法律形象,培育法律信仰。在执法方面,基层政府应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
权,彻底摒弃权大于法的观念,努力防止行政行为的任意性与专断性。加强行政机构的责任,
使行政职权与责任相平衡,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行政行为要严肃处理,让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逐步
渗入农民心中。在司法方面,应确保农村司法机构的独立,在具体工作中与地方政府相分离,
特别是乡镇一级的派出法庭,要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以保持法律的严肃与权威,将法律的公平
正义性充分地展现给众。
第三,深入普法,提高农村村民的权利意识,内化法律精神。法律信仰的产生在于法律精神
的内化,而内化的重要途径则是学习。这是农村村民树立起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农民通过
对法律制度文化内容和法律精神文化内容的学习,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逐步认识到法律是其
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村民的权利意识的培养。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
权利的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要求、渴望和崇拜,“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
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从另一方面看,信仰的增强也必将推动公众权利意识的
扩张,进一步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7]我们注意到,在当前农村的法制宣传中,仍然盛行着
以法律工具主义为主导的理论,只强调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忽略法律对人们权利的保护。因此,
必须全面宣传法的价值,尤其突出法对人们的权利价值,才能培育主体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同
时,只有通过灵活多样、为众喜闻乐见的法律教育,才能使法律内化为主体至高的信仰。
【注释】
[1]夏勇.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走向权利的时代[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00.
[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1999.
[3]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
[4]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5]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研究,1997,(2).
[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M].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
[7]谢晖.法律工具论:法治的理论障碍[J].甘肃理论学刊,1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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