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型社会需要律师,律师活动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在法治型社会,法律至上,在所有行为规范中,法律具有最
高效力;在社会冲突的解决中,以司法手段最为有效;司法
机关在解决冲突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法律之外的权力的
干涉,不为社会舆论所左右,不为个人情绪所动摇;更不为
某种私利所扭曲;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都
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任何人的法律权利都
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
追究。在这种以法律规范指导一切社会生活的社会,律师职
业应运而生。律师是法律专家,精通法律,具有法律服务的
能力和条件,能够切实满足社会主体对法律内容的了解以及
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在古罗马社
会,由于法律价值被广泛认同,因而萌芽了律师及律师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推动了律师职业的发
展,建立了西方发达的律师制度。与此同时,律师的职业活
动,又反过来对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
作用。律师通过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担任政府、企事
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活
动,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无疑有助于提高
广大社会主体的法律素养以及全社会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
法治水平的不断优化。这正如西方学者所言:“律师是一个
复杂法律制度的专家。他犹如法院里的官员一样,以一种替
大众服务的精神来运用他的知识,虽然法律界人士散布全国
各地,并无统一组织,可是在他们之间却存在有一种‘同
盟’”。“企业及及社会生活,以及政治制度的力量,都得靠
律师们来担负起职业责任。”
律师文化是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法治文化是一种大众
文化,“真理”是由社会在平等、自由的自然扩展的相互关
系中形成。专制文化则是一种统治者“钦定”的文化,是固
定的意识形态,将这种钦定的确立为社会的真理,一切以这
种钦定的文化为标准。“野蛮的力量也要为它自己的卑劣制
造某些道义上的支持来粉饰冠冕”[9].钦定的之所以也称为
文化,乃是因为“文化”这一词本身就含有文明、正义的意
思。总是想将赤裸裸的暴力伪装成大爱、宽容、正义性。一
切可能对这种钦定的文化剥去伪装的机会,都会被专制文化
视为大敌。步青云先生说“自治的大学”是民主的四大基石
之一[10].一个专制的文化里,是不允许人们有自己独立的思
想,也不允许人们可以追求更大的权利、精神、远见和正义,
它们还要传播愚昧的文化。如果允许钦定的文化塞进文化教
育中,这是对民主之治的最大践踏。中国古代的“”
是极好的证明。的特征是“罪状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
歪曲解释而起,证据也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成。”
[11]“”,中国人再次用无数的“生命”感受了“钦定”
文化的厉害。在专制文化里是没有公平辩论的,“辩论”本
身就已经意味着平等,没有平等就没有辩论。律师就是代表
公民进行运用法律“辩论”,履行的是公民的“平等”的“辩
论权”,是整个社会已经融入一种可以追求平等、自由、权
利、精神、远见和正义的环境下,才有律师的辩论。律师的
辩论是以一种法律至上的权威、正义的权威、道义上的权威
向社会传达一种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向专制宣告它的丑恶。
律师是法治社会的一个符号。因此,在说到律师时,就
如同说到正义,说到和谐秩序,是在说到民众自己,是在说
自己的权利如何,是在说法律的地位如何,是在说自己的国
家、民族如何。律师的表面地位高,其实质就是民众的权利
高,就是社会的正义秩序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律师的代理活
动和代理人制度的确立,是民众胜任法律保护权利限制权力
的复杂性的需要。很难想象一个简单的体系能够约束住强大
而又倾向性的权力机构。由此必须有律师独立的权利体系,
以作为保障律师代理的充分性作用。
律师是法治社会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权力必要工具,
因此在法治这个第一平台上,是没有律师的地位的,这个平
台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民众自己。但是作为工具地位的律
师是应当有它的特殊权利要求的,如同也是作为工具需要有
特殊的权利和权力需求一样。没有特殊的权利就无法完成第
一主体的任务,最终会妨碍第一主体利益目标的实现。
中国要发展,没有人会怀疑法治化的道路的正确性,法
治之路是富国之路,是和谐社会的秩序之路,法治是国家发
展的战略。然而法治之路是理解之路,是理解抗辩斗争重要
性之路,是要对政府权力保持合理怀疑之路,是不能依靠“清
官治理”之路,是承认冲突而将冲突用法律方式解决之路,
是政府官员承认自己的毛病需要对立面的主体挑剔之路。这
需要“大度”和“精确”,法律制度确认对立面的法律地位
以保证“大度”,而律师的法律知识服务为各对立面的共存
和制约保证“精确”和有序。放下“权力至上”的信仰,认
可“法律至上”的信仰。基督说“如果一个人打了我的左脸,
我会把右脸伸过去”这话用在政府权力给人民的关系形容
上,就是人类的福音了。中国执政党正在自觉地推进法治进
程和政治体制改革,这正是政府权力在进行自我控制,在寻
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我们看到了中国法治的
希望。江平教授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中国要富强,要建立正义的和谐秩序,就要实行法治社会,
就一定要有律师的力量,需要有对公民权利的广泛认可,需
要对律师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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