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2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笔记依据目录
第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
理论
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
理
第三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科学
第四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历
史沿革
第二篇劳动和社会保障契约
第五章劳动合同法
第六章集体协议
第七章社会合作协议
第三篇劳工标准
第八章最低工资和薪酬权益法
第九章劳动保护法
第四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章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第五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
第十六章劳动和社保障行政执法
第十七章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
理法
第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
理论
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定义。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
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人。
2、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
有国籍。
3、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
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
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的定义。
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
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5、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包
括
(1)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家负有
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
具体内容包括国家通过各种途径,
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
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
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
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
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
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
休假制度。
(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劳动
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
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
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
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
务劳动。
6、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和保障权的
现实意义。
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
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
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
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
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
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
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
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保障权的现实意义
首先,它确立了国家具有向公民提
供社会保障的义务的原则。
其次,使生存权的概念有了实际内
容,人们开始为有价值和尊严的生
存而奋斗。
最后,生存权与保障权相结合,使
生存权得到经济和法律的保障。
7、公民劳动权的定义、三个要素。
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公民劳
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
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
就业权,即获得职、业培训、工作
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
利;
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
者组织的权利;
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
业利润的权利。
8、公民劳动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包括公民就业
权、劳动者结社权和职工参与权。
9、公民实现劳动权的保障措施。
1、促进就业。我国促进就业法的
主要内容(1)实行劳动预备制、(2)
举办劳动服务企业、(3)创办再就
业服务中心、(4)提供职业介绍服
务。
2、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形式学
徒培训法、技工学校培训法、高等
职业学校培训法、职业教育与训练
中心培训法。
3、公正裁员的定义。公正裁员由
三个法律要素和诉讼保护构成。三
个法律要素即正当理由、合法程序
和合理补偿。
4、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法律规
定明确了下列问题(1)企业可以依
法裁员和解除劳动合同;(2)企业
在作出裁员决定之前需要提前通
知全体职下,并听取下会意见;(3)
依法裁员需要支付法定经济补偿
金。
10、公民生存权和保障权的定义。
生存权定义生存权即维持人的生
存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
权、劳动权等。生存权应当是人们
生来就有的权利。生存权是人权革
命的产物。
保障权定义保障权即当公民基本
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
得帮助的权利。保障权产生于宪法
时代,贝弗里奇设计了—整套“从
摇篮到坟墓”的全面广泛的社会保
障制度,因而被称为“福利国家之
父”。
11、生存权与人权的关系。
生存权是人权革命的产物。
12、保障权与宪法的关系。
社会保障进入宪法1945年《联合
国宪章》强调生存权是基本人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
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
享有社会保障权。
13、公民保障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公民保障权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际立法和中国立法。
14、公民基本保障措施。
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障、失业保
障、工伤保障、住房保障、最低生
活保障和特殊体保护的定义和
法律制度。
特殊体保护包括妇女、儿童和老
人社会保障;军人社会保障;残疾
人社会保障。
第二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基本原
理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和特
征。
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
调整对象不是个体劳动而是社会
性劳动,即发生在一定劳动关系状
态下的劳动。劳动法的本质,即通
过保护公民的劳动权来维护平等、
公正与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法的主要特征如下(1)劳动法
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即用人单
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会关系。(2)劳
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有
偿的、具有职业性的劳动。(3)协
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工具具有不完
善和潜在性特点,因此变更和解除
环节相对活跃。
社会保障法即调整社会保障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是抵
制社会风险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
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
助制度和社会赔偿制度。社会保障
法的本质即规范保障人、参保人和
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
社会保障领域坚持公平和创造统
一秩序的行为规则,其目标在于维
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
进步。
社会保障法的主要特征(1)法律
关系主体的三方性,包括保障人、
参保人和受益人。(2)内容丰富、
体系庞杂。
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工权益、劳动标准、协调机
制、工业民主等。
3、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定
义和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
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
象,经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即上
升为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关
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劳动法
律关系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结果。
社会保障关系即保障人、参保人、
受益人和相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是社会保障法的调
整对象,经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
保障关系即上升为社会保障法律
关系。所以,社会保障关系是社会
保障法律关系的基础,社会保障法
律关系是社会保障关系法制化的
结果。
4、劳动关系的分类。
1、根据主体和内容进行分类包括
狭义劳动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和广
义劳动关系。
2、根据就业性质进行分类包括雇
用劳动关系、聘用劳动关系、录用
关系和任命关系。
3、根据组织状态进行分类包括集
体劳动关系、个体劳动关系。
4、根据用人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包
括政府部门劳动关系、非政府非营
利组织劳动关系和营利组织劳动
关系。
5、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分类
包括国内劳动关系、外资劳动关系
和外国劳动关系。
6、根据劳动关系合法与否(是否签
订劳动合同)进行分类包括;正规
劳动关系和非正规劳动关系。
5、劳动关系主体
包括雇主、雇员和第三方。
6、社会保障关系的分类。
包括参保关系、缴费关系、基金管
理关系和待遇支付关系。
7、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
包括保障人、参保人、受益人和相
对人。
8、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包
括保障公民劳动权、建立公平劳动
标准和确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9、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
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
容,包括公民权利保障、明确国家
责任和公民角、鼓励社会伙伴参
与、公平与效率结合、建立多支柱
的社会保障体系、国际协调发展。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即为劳动法律规范
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
范调整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即享有
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
1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定义。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由社会保障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经
社会保障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保
障关系当事人既享有法定权利又
承担法定义务。
12、劳动法律关系和社会保障法律
关系三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
体。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即依法享有权
利和具有承担义务能力的人,在具
体情况下称当事人,主要指用人单
位和职工。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如下特
点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
相互对应性。(2)劳动关系法律内
容具有潜在性。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
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
对象。
4、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保障人。(2)参保人。(3)受益
人。(4)社会保障基金的受托人。
5、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内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
特点(1)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的权利义务对应性,有时会出现分
离状态;(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
内容十分丰富甚至复杂。
6、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客体,是社会保
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所涉及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和
服务行为。
1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和消灭及法律事实的基本
理论。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特定的用
人单位和职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形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明
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即改变原当事
人之间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即
在原法律关系主体不改变的条件
下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修改和
补充。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现存劳动
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法律关系解除是提前终止劳
动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经双方协
商同意,或在法定条件出现后由单
方提出提前消灭该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
消灭
1、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依
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形式,明确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一个
具体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社
会保障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内容的改变。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现
存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终
止。
2、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更和终止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
终止的发生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
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科学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定
义。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
为规则。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表
述出来,即条、款、项。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处
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在任何一
个法律规范中三者均缺一不可。
(一)假定假定,即适用法律规范的
条件和情况。
(二)处理处理,即行为规则本身,
包括义务性行为规则、授权性行为
规则和禁止性行为规则。
(三)制裁制裁,指对违反法律规范
行为的限制和惩罚,也称追究法律
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制裁必须具
备三个条件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
二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
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作
出决定,由国家司法机关执行。违
反劳动法律的制裁措施包括追究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法律责任的三个类型和六个要
素。
法律责任的三个类型1.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六个要素1.责任人。
2.违法行为。3.损害后果。4.因
果关系。5.主观过错。6.无过错
规定。前五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
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适
用以及三要素。
法律适用,即运用法律规范协调和
处理具体社会关系问题的专门活
动。法律适用作为一种专门活动要
求做到“准确适当地依法办事”。
法律适用具有如下特征(1)适用于
特殊的主体。(2)专业权威性。(3)
国家强制性。(4)程序性。(5)法律
文书。
三要素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人
效力。
5、综合运用法律效力原理,通过
案例练习区分法律责任的不同类
型。
法律效力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指法
律规范在空间、时间、人的适用范
围,即法律约束力的有效性。
1.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适用空间
都是国家领土,包括悬挂一国国旗
的领域。劳动力国际流动趋势日益
突出,解决该问题的主要原则如下
(1)以服从雇主注册地国家劳动法
律为主。(2)通过国际公约、多边
协议和双边协议规定合作与协调
的原则与措施。
2.法律适用的时间范围
法律适用时间从法律规定的生效
时间开始,在法律颁布时公布;法
律适用的终止其常见方式是新法
取代旧法,在颁布新法律时声明原
法律失效,或由立法机构定期公布
法律失效的清理名单。
3.法律对人的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
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
用本法。这里排除了没有劳动关系
的自雇人,如农民。
6、法律渊源的定义和类别。
法律渊源即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
际渊源和国内渊源。
(一)国际渊源
国际渊源来自国际组织公约、建议
书和国家间的双边、多边国际协
议,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
国家间双边协议指两国之间的协
议。国家间多边协议指多国之间的
协议。
(二)国内渊源
国内渊源以国家立法为主,分硬法
和软法。国家立法包括认可法和制
定法。
硬法,即由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依
法律制定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典
(如劳动法、保险法)、单行法(如
养老保险法)。由国家权力机关授
权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
(如条例);由中央行政机关的部委
为执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
定的行政规章(如部颁规章);地方
权力机关制定的法令和地方政府
制定的法规。软法,即权威部门的
法律解释等。
(三)特殊的国际渊源
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是国际立
法的特殊一例,即合作性法令和命
令性法令。命令性法令已经接近国
内法,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7、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渊源
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渊
源包括如下层次宪法、基本法、单
行法、条例、行政规章、各类地方
法、国际公约和协议、相关法律法
规。
第四章劳动法和保障法的历史沿
革
1、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不同
历史阶段,工业革命、进步学说、
工人运动。
一、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一)工业革命改变了社会结构。
劳动法是工业革命的产物。
(二)进步学说的影响
在进步学说和人权立法的影响下,
人们提出了劳动关系方面的新主
张,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奠
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
(三)工人运动的兴起
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和启蒙运
动的影响下,资产阶级政府开始改
变统治策略和手段,制定改善下人
劳动条件、限制雇主剥削的法律。
2、劳动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内
容和覆盖范围的延伸,不同时期的
主要特点,劳动法的变革和发展趋
势。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1802—1913
年)
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和实施的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最早的工
厂法,它标志着具有现代意义的劳
动法的诞生。
劳动法产生时期的主要特点(1)劳
动法保护的主体首先是童工,然后
逐渐向女工和全体工人延伸。(2)
产业革命的先驱英国,自然地充当
了劳动立法的先头军。(3)全部劳
动立法均缺少监督制度。(4)发展
缓慢,并有所反复。(二)劳动法的
发展(1913—1950年)
1.劳动立法内容和覆盖范围向深
层发展
劳动法发展时期的主要特点(1)涉
及工业民主的法律在多数工业国
家被实践,它标志着劳动立法已由
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向改善工人社
会地位的深层发展;(2)社会保险
立法逐渐独立;(3)劳动合同由民
法范围转入劳动立法范围;(4)劳
动争议处理开始制度化。
2.劳动立法遇到挫折
20世纪20—30年代,资本主义世
界发生了空前的经济危机。第二次
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和意大利这两
个法西斯国家,完全取消了工会的
独立性和工人的权利。1947年,
美国通过了塔夫脱一哈特莱《劳资
关系法》。(三)劳动法全面发展阶
段(1951年—-20世纪70年代末第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20世纪70年
代,在工业化国家,劳动关系发生
了重大变化(1)国家成为最大的雇
主;(2)欧洲国家普遍推行高工资、
高福利政策;(3)新技术革命导致
生产迅速发展,政府和劳动者都敢
于公开谈论人权;(4)出现了新的
工业民主形式和劳动关系自治模
式。
劳动立法在全面发展时期的主要
特点(1)各国宪法均规定了公民的
劳动权利和义务。(2)劳动立法开
始覆盖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3)
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完整。(4)劳动
争议协商和司法制度健全。(5)建
立了劳动执法监督。(6)世界范围
内形成劳动立法的共同原则。
(四)劳动法变革阶段(20世纪80
年代以来)
劳动法在此时期的主要特点是(1)
全球化问题与劳工问题成为需要
并列考虑的问(2)世界各国在劳动
权利、就业促进、社会保护和社会
对话四个方面存在巨大差距。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创新
性和局限性。
中国第一部《劳动法》,并于1995
年1月1日生效执行。中国《劳动
法》生效执行,标志着中国劳动法
制进入了成熟发展时期。初步形成
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由有
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体系的框架。
局限性这部《劳动法》产生于中国
经济转型期,必然带有转型期的特
点,是一部过渡性劳动法。
5、综合应用用本章基本知识分
析中国劳动法典的综合性、过渡性
和统一性。
中国劳动法典的特点
1.它是一部综合性劳动法典。《劳
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了劳动关
系、职业培训关系、社会保险关系
和劳动执法关系,所以,具有“大
劳动法”的特征。
2.它是一部过渡性劳动法典。其
中一些条款还具有计划经济特征
的内容,所以,这部劳动法体现了
中国经济转型期的特点,是一部过
渡性劳动法。
3.它是一部统一性劳动法典。中
国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
相统一的法典。
6、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
不同历史阶段,家庭保障衰退、社
区互助兴起、国家福利保障立法、
社会保障立法改革。
(一)家庭保障衰退
家庭保障的主要特征(1)假定社会
条件不变,具有理智的人可以合理
安排一生收入,以备灾患之需;(2)
由大家庭对其成员的收人和风险
进行集中调节,以承担保障责任;
(3)老年人控制财产;(4)忠孝教义
是支持家庭养老保障传统的道德
基石;(5)不稳定性,一旦家庭中
主要劳动力病残或子女早逝都可
能导致其保障机制的瓦解。
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受到
冲击。具体表现如下(1)在经济方
面,农业人口下降,青年人开始离
乡进城市就业和安家。(2)在政治
方面,某些利益集团要求建立社会
保障制度。(3)在社会文化方面,
人口流动增加和受教育程度差距
拉大产生了代际间距离。(4)在法
律方面,遗产税和继承法使老人通
过控制财产激励年轻一代赡养老
人的手段产生了危机。(5)在人口
方面,出生率下降,人口向老龄化
发展。(二)社区互助兴起
社区互助是抵御社会风险保障功
能从家庭走向社会的桥梁。(三)
国家福利保障立法
国家福利保障立法,即针对国家福
利保障制度的立法。国家福利保障
制度,即由国家筹集资金、管理基
金和支付待遇,总之,是以国家责
任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五种不
同类型的保障立法,其国家责任和
角不同,包括国家福利、现收现
付、混合福利、公积金和私营养老
金。
(四)社会保障立法改革
此时期社会保障立法改革呈现出
下列特点(1)强调社会保障立法必
须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2)强
调“公平加效率”的立法原则;(3)
发展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建的多支
柱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企业
年金立法;(4)加强立法与政府监
督,鼓励私营机构介入以促进竞争
性养老基金投资市场的形成;(5)
规范现收现付向完全积累或部分
积累过渡的过程,保护受益人的合
法权益,妥善处理代际间的利益分
配与协调。
7、社会保障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为什么英国是福利思想的发源地,
德国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美
国建立了第三种类型的社会保障
法律制度。
1.英国是福利思想的发源地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
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和18世纪的友谊社。
2.德国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保险法
律
1883年,德国在世界上第一个颁
布了《雇员医疗保险法》。
为什么是德国政府第一个建立了
社会保险制度?
威廉姆森和潘培尔用历史分析法
回答了这个问题。(1)英国是工业
改革的领袖,统治者很自信,工人
运动不像德国那么剧烈;(2)英国
不像德国那样刚刚经过改朝换代,
政府不需要以建立养老金制度作
为整合各个利益集团的手段;(3)
友谊社和私人保险制度在英国已
经发展到一定规模,对社会保险制
度产生了抵制作用。
3.美国建立了第三种类型的社会
保障法律制度美国《社会保障法》
是“雇员缴费制和政府扶助制”相
结合的产物。它的意义在于(1)提
出了社会保障概念;(2)接受了政
府介入社会福利事业的选择;(3)
兼顾了效率和公平两项原则。
为什么美国一开始就建立了不同
于欧洲国家的、兼顾效率和公平原
则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其原因有
二(1)众多大垄断企业的影响。(2)
经过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危机,
美国人开始意识到政府干预的作
用。
8、社会风险和《社会保障(最低
标准)公约》的价值。
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
公约》颁布实施以后,为多数实施
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所接受。公
约关于社会风险的规定成为全世
界的共识,逐渐被写进各国宪法,
形成了国家保护其公民的具体责
任。由于履行条件所限,中国尚未
批准该公约。
(一)劳动保险立法
《条例》覆盖企业职工的养老、医
疗、工伤和生育风险。
《条例》具有如下特征(1)强调对
工业部门劳动者的保护;(2)实行
工会管理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民
主管理体制;(3)建立了“四险合
一”的管理体制和操作程序。
(二)社会保障立法
《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建立标志
着中国重新开始在企业外建立更
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立
法在中国得以发展。
1.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的社会保障原则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
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
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
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
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
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
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
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
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
教育。”
2.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的社会保障体系
《劳动法》第9章用7个条款描述
中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
结构,即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
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
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
和补偿;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
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
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
蓄性保险;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
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
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3.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社会保
障立法
至2004年,我国尚没有颁布综合
性式《社会保障法》或《社会保险
法》。
4.一系列政策
成功的政策运作实践是立法假定
的重要基础。
(三)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现状
分析
1.社会保障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
障法律。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决定立
法相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具
有一定的滞后性,但过于滞后必将
带来许多不利因素。(1)综合性社
会保障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法)至
今仍未出台。(2)社会保障财政预
算和决算,以及相应的税收和收费
体系至今未得到完善发展;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能力十分有限。(3)无
法可依和有法不依阻碍社会保障
改革的深人发展。(4)地方立法混
乱。
2.立法体系不健全,且层次低
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人大立
法少、行政规章多,缺乏基本法、
立法层次低,呈现自下而上的发展
趋势。
社会保障立法缺乏权威性和稳定
性。
3.适用范围小
实施范围的有限性将影响社会保
障制度的公平性,降低了社会保障
制度的保障功能。
4.社会保障法制缺位
10、综合应用本章基本知识,分析
《贝弗里奇报告》的六点建议。
《贝弗里奇报告》提出社会保障制
度的六项原则
(1)建立统一的收益替代率;
(2)建立统一的缴费率;
(3)统一管理,费用的收缴和发放
由一个社会保险基金会负责;
(4)受益保障性,即在受益额和时
间方面维持一个基本水平;
(5)综合性,即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之间的协调;
(6)分门别类,对不同地区和类别
的受益者区别对待。
贝弗里奇教授因设计了从“摇篮到
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被称为
“福利国家之父”。
第二篇劳动和社会保障契约
第五章劳动合同法
1、合同的一般特征。
合同也称契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当事人之间,就确立、变更和终
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
意思表示。
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双方当事
人地位平等;(2)平等协商是订立
合同的必经程序,即要约与承诺;
(3)等价有偿地进行交易;(4)取得
完全一致,是建立合同关系的基本
要求。
2、劳动合同的特点。
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之间的
契约;
(2)建立劳动关系是唯一的法律事
实;
(3)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是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协议的
个性化补充;
(4)其内容具有不完善性和潜在
性,需要随着企业经营环境和劳动
条件不断修正和完善。
3、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内容和
商定内容。
劳动合同的种类
1.不同形式的合同
劳动合同主要形式包括(1)口头劳
动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口
头约定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2)
书面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依
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产生的劳动
合同。
2.不同期限的合同
合同期限包括,(1)固定期限。(2)
无固定期限。(3)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所需时间为合同期限。
3.不同就业方式劳动合同
不同就业方式的劳动合同,包括(1)
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劳动合同。(2)
全职劳动合同和兼职劳动合同。(3)
季节劳动合同。(4)借用和派遣劳
动合同。
4.不同身份的合同
不同身份的劳动合同,是依据不同
国情产生的劳动合同种类。(1)城
镇职工与农民工劳动合同。(2)公
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劳动合同。(3)
学徒劳动合同与学生劳动合同。
4、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
法律事实,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
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形
式。
5、劳动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双方当事
人发生法律效力。
6、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内
容的变化,劳动合同主体不变。在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
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同意,但
在特殊情况下则有例外。
7、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终止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由于法
定事实或约定事实发生引起劳动
合同提前终止。
8、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
限届满而消灭。为完成某一具体工
作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
成则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9、亲自履行和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的法律要求,以及相应得法律责
任,如经济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实
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它发生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与企业人力资
源管理、企业生产计划的实施和企
业民主管理交织在一起。
法律要求劳动合同的履行遵循下
列原则
(1)亲自履行,即由订立劳动合同
的当事人,直接履行劳动合同规定
的义务和直接享有劳动合同规定
的权利。
(2)完全履行,即按照合同规定的
时间、地点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以保证依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得
以实现,进而保证企业生产正常有
效地进行。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刑
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违约行
为同时触犯了国家刑律,根据刑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经济赔偿责任。劳
动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应当酌情而
定,不是足额赔偿;经济责任包括
因非法用工连带产生的经济赔偿。
11、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和商定条款
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内容1劳动
合同期限;2工作岗位、任务和考
核;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
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
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7违反
劳动合同的责任。
商定条款的内容1试用期;2保守
商业保密;3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4特殊工作条件。
12、劳动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实质
和实践意义。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也称必备条
款,指依法产生的,在合同书中必
须具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内容。包括
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法律关
系开始和终止的时间界限。劳动合
同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即无固定期
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
(二)工作岗位、任务和考核
定编、定岗、定人、定责和绩效考
核是用工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的必
要环节。
定岗是基于劳动者的岗位发生的
工作数量、质量和责任的要求。
工作任务一般基于工作岗位产生。
考核即岗位绩效考核。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是指在
工作地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和提供
劳动保护设施,预防生产事故和职
业病,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
条件。
(四)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
款,依当事人协商而定,包括集体
协商和个人的协商。
(五)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
须遵守的规则,包括操作规则和行
为规则。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
条件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由
于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履行和不
适当履行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包括;经
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即经济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即根据民法连带之
债的原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伺的劳动者时,对原用
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标
准法规定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追究
的责任。
刑事责任,即违反劳动法规定,同
时触犯刑律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商定条款
劳动合同商定条款,也称补充条
款,指依法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
产生的合同条款。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保守商业保密
商业秘密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技术
秘密,技术方案和信息等;二是经
营秘密,技术转让和市场信息等。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
保险。
(四)特殊工作条件
特殊工作条件指用人单位依法为
担任员工董事和工会委员的劳动
者提供的工作条件。
13、简单应用劳动合同知识,掌握
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劳动权利和
义务的实践意义。
劳动合同的内容即通过合同条款
表述出来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1.用人单位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提出岗位要求和考
核标准,规定适用期,制定薪酬计
划,实施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的管
理,向员工提供必要的信息,按照
《公司法》规定建立员工董事制度
等。
2.劳动者权利
劳动者有权提出择业择岗要求,参
与薪酬计划的制定和生产经营管
理,提出个人薪酬和劳动条件要
求,要求单位提供和分享必要的信
息等;担任员工董事和工会委员工
作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1.用人单位义务
(1)用人单位有提供工作岗位的义
务,有按照薪酬计划支付劳动报酬
的义务。
(2)提供劳动保护的义务。
(3)保障权利义务。
2.劳动者义务
(1)劳动给付义务。(2)忠实义务。
14、综合应用劳动合同法律规定,
深刻理解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功能,以
强烈的法律意识处理实践中出现
的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
确定劳动关系的内容
用劳动合同的方式确定和确认双
方主体资格,需要做好以下两项工
作,即签名和约定劳动合同变更、
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一)劳动合同签名的法律意义
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是一种具有
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即表示对劳
动关系对方的信任和对合同规定
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则的承认,对
自己履行相应义务和承担相应责
任的书面承诺。
(二)约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
止的条件与程序的法律意义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
止的一般条件和程序均已经作出
规定,留给劳动合同的工作是在法
定条件之外,约定双方都可以接受
的条件。
第六章集体协议
1、集体劳动关系的定义和法律基
石。
集体劳动关系,是雇员组织(如工
会)和雇主或者雇主组织(雇主协
会)之间的劳动关系。公民结社自
由权利是建立集体劳动关系的法
律基石。
2、集体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包
括对抗性集体谈判和非对抗性集
体谈判。
基于对立统一原理建立协调集体
劳动关系的社会机制,始终是劳动
关系和劳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两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社会机
制(工业民主机制)开始并行发展
(1)基于对立统一原理运行的传统
的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2)基于
合作原则运行的现代非对抗性协
商机制。
(一)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
对抗性集体谈判机制,即雇主和雇
员组织作为对立的社会体,通过
对等谈判就特定权益问题寻求妥
协和统一的过程和制度。
雇主和雇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
性被强化,即雇主利润最大化和雇
员待遇最大化。
(二)非对抗性集体协商机制
非对抗性集体协商机制,即雇主和
雇员组织作为非对立的社会体,
通过平等协商就特定权益问题达
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和制度。
在这一机制下,雇主和雇员在经济
利益上的对立性被淡化,即企业生
存是雇主和雇员的最高利益。所
以,“雇员参与、集体协商和集体
协议,以及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
核心内容。
4、集体谈判/协商的定义、内容、
参加主体。
(一)定义集体谈判/协商,即雇员
组织和雇主以平等地位,就与雇员
利益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对
话,以期达成协议的行为。
(二)集体谈判/协商的主要内容
(1)规定劳动条件;(2)确立员工权
益;(3)协调雇主或雇主组织同一
个或数个雇员组织之间的关系。
(三)集体谈判/协商的主体,即
具有谈判/协商主体资格的人和
组织。
5、集体谈判/协商的组织和运作
机制、协议程序、与政府的关系。
谈判机构为进行集体谈判/协商
而设立的特别机构和常设机构。特
设机构是临时性的。
谈判模式集体谈判/协商模式包
括(1)适用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全国
性谈判;(2)适用于某个部门的部
门谈判或行业谈判;(3)单个雇主
谈判。
谈判程序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1)
谈判的提出和资格的认定。(2)组
织谈判机构,进人谈判准备阶段,
议定谈判议题;双方都准备了最高
目标和最低要求。(3)依双方共同
订立的规则和日程,在谈判桌上进
行谈判;双方都根据自己的地位不
断调整谈判策略。(4)签订集体协
议。
与政府的关系
在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中政府具
有多重角,即公共利益的代表、
行政法律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公务
员和公共部门雇员的雇用者。因
此,政府在集体谈判/协商机制中
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1.公共政策的影响
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市场经
济国家政府接受了运用法律手段
确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的做法,
有的甚至将集体谈判/协商作为
工业民主的形式写进法律条文。政
府的经济政策将产生决定性的影
响。
2.介人谈判/协商过程
政府介入该过程时有两个角,即
公共部门雇主的角和集体谈判
/协商立法者的角。政府立法解
决集体谈判/协商程序问题采取
两种做法一是制定严格的法律规
范集体谈判/协商的行为;二是制
定法律原则。
6、简单应用集体谈判/协商基本
知识,理解中国《集体合同规定》
的主要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
1.定义
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
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
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定的书
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
某项内容签定的专项书面协议。
2.集体协议的订立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
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
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
过激行为。
3.集体协商的内容
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
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
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
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
/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及制裁方式;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4.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
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
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
人员。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
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
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
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法律保护。与用人单位
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中国,有两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
织,即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5.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
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议
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
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
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6.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续订和终止
订立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
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
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
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
同草案方获通过。
变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合同。
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
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
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
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
出现,即行终止。
续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
满前3个月内。
7.集体合同审查任何一方
审查事项如下(1)集体协商双方的
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集
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
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
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
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
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
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
双方的名称、地址;(2)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
体合同的时间;(3)审查意见;(4)
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7、集体协议的定义和分类。
集体协议,又称团体协约等,指工
会或雇员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
之间依法签订的以协调劳动关系
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为主要内
容的协议。
集体协议的分类(1)纲领合同与特
别合同。(2)一揽子合同与专门合
同。(3)自由合同与强制合同。(4)
全国性合同、产业合同与企业合
同。
8、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协议的主体是
工会(或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或
用人单位团体;而劳动合同的主体
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集体协议涉及劳动
关系的各个方面;而劳动合同的内
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3)效力不同。集体协议适用于全
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适
用于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集体
协议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对劳动
合同的内容有规范作用;劳动合同
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
不得低于集体协议的约定。
(4)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协议产
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它不依单
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
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
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
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
法律凭证。
9、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
集体协议的效力即集体协议的法
律约束力。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涉
及其适用的人、地点和时间。
合法有效的集体协议,一经订立即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种约
束力发生在劳动关系的内部和外
部,该协议可以是劳动关系仲裁和
裁决的依据。
1.时间效力
集体协议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即该
协议存在的期限。关于集体协议生
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
人约定。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
上。
2.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的地
域。在欧盟处理国际劳动关系的法
律手段(社会政策与法律)有两类
一是合作性立法;二是指令性立
法。
3.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即集体协议适用于人的
范围,涉及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
雇员,涉及不同类型的协议,也涉
及不同的行业。
10、简单应用集体协议基本原理,
掌握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协议管
理的基本要求。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
订和终止
订立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
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
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
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
同草案方获通过。
变更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
合同。
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
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
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
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
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的;(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
出现,即行终止。
续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
满前3个月内。
集体协议的管理,是指依法设立的
机构对集体协议进行的审查、监督
和争议调处,以保证集体协议得到
履行的行为。集体协议管理机构的
主要职责有
(1)进行劳动法制教育,提高雇主、
管理人员和雇员的法律意识。
(2)监督集体协议订立和履行情
况,及审查集体协议的合法性。
(3)对集体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4)协调处理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的
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协议发生的争
议。
违反集体协议的责任,即集体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和不当履行集体协
议规定义务时,依法依协议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社会合作协议
1、社会对话和社会合作协议的定
义、性质和特征。
一、社会对话
(一)定义
社会对话有广义和狭义两类定义。
广义社会对话是指不同社会体
就特定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
合作协议的社会治理机制。
广义社会对话具有如下特征(1)参
与对话的主体是不同社会体;(2)
对话主题是参与体共同关心的
问题;(3)对话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4)社会对话目标是在参与体之
间达成共识,并签订合作协议;(5)
社会对话是一种民主的社会治理
机制。
狭义社会对话是指国际劳工组织
倡导的三方协商机制,即在政府、
雇主(或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之
间进行信息分享与民主协商的制
度安排。
狭义社会对话具有如下特征(1)参
与对话的主体是政府、雇主(或雇
主组织)和雇员组织;(2)对话主体
是发生在劳动关系领域的,涉及政
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利益的当前问
题;(3)对话主体地位平等;(4)
社会对话目标是在政府、雇主和雇
员组织之间达成共识,并签订三方
合作协议;(5)社会对话是劳动关
系领域的民主治理机制。
二、社会合作协议
(一)定义
社会合作协议是指社会对话主体
之间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即
社会对话的有效结果。在劳动关系
领域的社会合作协议,是指在政
府、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之间就社
会政策和劳动权益问题达成的二
致意见,即三方协商的有效结果。
(二)社会合作协议的性质
社会合作协议即社会契约,属于实
惠范畴。具有如下特征(1)多主体。
(2)内容广泛。(3)社会合作协议依
靠协议各方的信誉与合作来保障
履行,一般不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
保证实施。
(三)医疗保险合同
医疗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社会合同。
医疗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合
同主体甲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为定点医院山和定点药店;(2)
合同内容包括提供医疗服务的项
目、水平和结算方式等;(3)合同
期限通常为1年。
医疗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
合同主体多样性。(2)合同规范对
象多样性。(3)医疗保险合同是介
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社会合同。(4)
医疗保险合同由一系列合同组成,
是协调医疗保险经办和医疗服务
提供二者关系的社会契约,这是一
个机制问题。
2、社会对话和社会合作协议产生
的社会背景、现实意义。
社会对话和社会合作协议是新公
共管理的治理模式,是公民社会的
产物。公共管理不同于政府管理,
需要公民参与和认同,存在政府、
市场和自治组织三个权威部门。
基于下列三个条件社会对话与合
作机制得以发展(1)广义劳动关
系,即有政府介入的劳动关系;(2)
三方相互依赖性;(3)劳动关系弹
性化。
5、三方协商的定义和协商的基本
内容。
三方协商即政府、雇主和雇员组织
三方代表,根据一定议事规则和程
序,通过特定形式进行对话和协
商,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共同参
与决定的制度,也称协调劳动关系
的三方机制。该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参与主体具有三方性;(2)三方
主体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3)
协商内容是社会政策和劳动权益
问题;(4)协商宗旨为促进三方合
作,以协调劳动关系,发展国家经
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方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劳动
就业。(2)劳动报酬。(3)劳动安全
卫生。(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社会保险。(6)职业培训。(7)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问题。(8)职
工民主管理。(9)劳动争议处理。
6、运行三方协商机制的基本原则。
三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政府、工会和
企业组织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中
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2)平等原则。(3)
合作原则。(4)利益兼顾原则。(5)
维护稳定的原则。
7、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标准)
三方协商公约》的主要内容和重大
意义。
该公约提出,政府、雇主和雇员三
方代表按照有效的协商程序,处理
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之间有关劳
工标准的事物,履行国际劳工标
准,共同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计
划,以创造协调劳动关系的新机
制,发展团结的社会秩序的新
思想,即“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
协商”原则。
意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
多的国家接受了国际劳工组织的
建议,社会伙伴、社会对话和社会
合作协议的新机制应运而生。
8、综合运用本章知识,深刻理解
中国建立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
重大意义。
三方协商机制的发展
季度性召开国家级三方会议,劳动
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联合开展
三方机制建设检查,联合开展对重
大问题的调研等。很快就在全国
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
三方机制。将劳动保障工作作为
“民心工程”列人政府实事工程。
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达成共识
(二)完善立法,健全制度
(三)加强培训,准备人才
第三篇劳工标准
第八章最低工资和薪酬权益法
1、最低工资的定义,特征。
最低工资即在一定期限内的最低
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最低工资标准
包括小时标准、周标准和月标准。
中国实行月标准,英国实行周标
准,美国实行小时标准。
最低工资法的主要特征(1)规定雇
员事实工资下浮最低限度的工资
法律;(2)只要雇员按规定从事了
一定量的劳动,就有权得到不少于
最低工资的报酬。
2、制定最低工资的社会因素。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考虑多种
因素,包括物价水平、家庭人口状
况、住房状况、社会平均收入水平
等。
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现代意义的最低工资法律制度即
通过国家法律,强制雇主将支付给
员工的工资保持在某一限额以上,
使之满足员工最低生活需要。
4、最低工资法的主要内容和现实
意义。
最低工资法即国家规定最低工资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最低工资立法
是国家干预分配,保障劳动者最低
收入的法律制度,属于劳动力市场
的政府管制。
最低工资法的主要特征(1)规定雇
员事实工资下浮最低限度的工资
法律;(2)只要雇员按规定从事了
一定量的劳动,就有权得到不少于
最低工资的报酬。
5、简单应用最低工资理论,如制
定最低工资的社会因素,分析最低
工资对职工个人、企业、劳动力市
场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看2
《最低工资规定》于2003年12月
30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
参考的因素(1)职工及其赡养人口
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
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2)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和基本医疗保险费;(3)非全日制
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
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
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第
11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按
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
偿金。
6、薪酬的定义、内容体系。
薪酬是员工劳动和贡献的全部合
法补偿。薪酬包括当期支付和延期
支付。
内容体系
1.当期工资
基于按劳分配原则,工资是按照劳
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劳动
报酬。
2.员工福利
广义员工福利计划主要包括以下
几类内容(1)法定福利;(2)企业员
工福利;(3)股权计划,主要用于
经理人员和资深老员工。
7、当期分配。
当期支付即指按照当前承诺时间
支付的工资,一般包括年内支付的
工资、津贴、奖励和红利。
8、延期分配。
延期支付指按照预期承诺条件支
付的福利和其他权益,包括社会福
利、员工福利和员工股权期权计划
支付的福利待遇和员工股权分项
计划兑现权益。
9、薪酬基本理论、法律规定。
(一)定义
薪酬法是调整薪酬法律关系的法
律规范体系。在一揽子薪酬计划中
有三类分配,即当期工资、员工福
利和股权期权。
(二)薪酬法的基本原则
薪酬立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按劳
分配和按要素分配,鼓励竞争;(2)
非歧视待遇,促进分配领域的社会
公平;(3)保护劳动者获得基本收
入的权利。
(三)薪酬法的主要内容
1.薪酬决定
薪酬决定即薪酬的计发办法和决
定机制。薪酬决定是保障劳动报酬
权利的第一个环节。
2.薪酬给付
薪酬给付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权
利的第二个环节。工资给付必须坚
持如下原则(1)平等给付。(2)紧急
支付。(3)当期工资支付保障。(4)
直接支付。(5)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资支付。(6)延期支付。(7)特别支
付。(8)税/费处理。
延期支付的法律特征如下(1)雇主
在当期仅作出支付承诺,没有实际
支付,对员工来说仅是一种既定受
益权。(2)接受承诺的员工要承担
一定的风险。
员工首先得到的既定权益需要法
律保护,一是对可约定条件加以限
制;二是保证延期支付得以兑现。
对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提供三
三制补贴是一种短期安排。
3.薪酬保障
薪酬保障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权
利的第三个环节。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薪酬处理不
受干涉。(2)不得扣除。(3)扣除工
资的限制。(4)法定假日支付。(5)
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6)薪
酬争议的诉权保护。
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是指企
业破产或司法清理时,职工在企业
破产或清产前的应得工资,享有优
先清偿的权利。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
获得其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
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
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
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
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克扣或者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
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工资的。
10、简单应用薪酬知识,理解“一
揽子薪酬计划”的现实意义。
从工资到薪酬的概念变化具有时
代特征。(1)从工资法向薪酬法转
变,使传统的工资保障劳动法律制
度开始向综合性收入保障延伸。(2)
引起企业分配制度变革,为员工参
与企业利润分配提供制度空间和
法律保护。(3)引起企业劳动关系
的变革,密切劳资关系,形成现代
企业的劳动关系模式。
11、综合应用薪酬理论,掌握制定、
运用和管理“一揽子薪酬计划”的
基本知识、基本能力、面对的具体
问题和解决办法。
通常将包括当期支付和延期支付
的分配方案称作一揽子薪酬计划。
12、工资协商定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
业代表依法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
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法律行为。
13、工资协议定义。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的
专项集体合同,已签订集体合同
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
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4、工资协商基本原则、法律规定、
法律效力、协商主体。
(一)基本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坚持双方享有平等
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的基本
原则。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
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
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
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
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
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
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
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
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
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地
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
平;(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
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4)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5)
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6)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7)上年度企
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水平;(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
关的情况。
(三)工资协议的法律效力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
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
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
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
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
主席。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
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
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
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
企业商品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
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
欺骗等行为。
15、简单应用工资协商法律知识,
掌握工资协商运作机制、操作程
序。
协商程序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
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
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交书
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
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于以书
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
集体协商。
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
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
体协商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
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盖章后成立。
第九章劳动保护法
1、劳动保护的广义定义、狭义定
义。
劳动保护包括狭义和广义定义。狭
义定义指工作地的安全设施和卫
生条件,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广义定
义还包括工作时间限制和对女职
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劳动保护法的主要特征。
劳动保护法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保护法的主
要特征
(1)劳动保护法的主体是在工作地
的劳动者;
(2)劳动保护法的内容是工作地的
安全设施、卫生规则和管理制度;
(3)劳动保护法的客体是劳动者的
安全和健康,以及良好的工作秩
序。
3、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的主要内容
和体系,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安全与卫生法
(一)定义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即规
范工作地安全与卫生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包括如
下内容(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2)
劳动卫生规程;(3)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
和历次《宪法》所确定的原则.遵
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防止和消除
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
者生命安全和减轻繁重体力劳动,
维护生产设备的法律规范。这类法
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1)技术措
施;(2)组织措施。
(三)劳动卫生规程
劳动卫生规程,即防止和消除生产
过程中的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健
康的法律规范。
职业危害的种类主要有三项(1)生
产过程中的危害;(2)生产管理中
的危害;(3)生产场所中的危害。
(四)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即企业安
全卫生管理制度的总和。主要内容
包括(1)企业管理者、职能部门、
技术人员和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卫
生监察制度;(6)伤亡事故报告和
处理制度。
(五)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即生产
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报告、登
记、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制度。
1.伤亡事故的分类
企业伤亡事故可以从五个方面进
行分类(1)按伤害原因。可分为2
类即因工伤亡;非因工伤亡。(2)
按伤害而休息天数可分为3类轻
伤;重伤;死亡。(3)按伤害程度
和伤亡人数可分为4类即轻伤;重
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
(4)按事故类别可分为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机器伤害、起重伤害、
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
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
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
斯突出、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
其他伤害。(5)按伤害分析原理可
分为6类即受伤部位、起因物、致
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
安全行为。
2.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直接或
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重大伤亡事
故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特大伤亡
事故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
3.伤亡事故调查制度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1)查明事故
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及
经济损失;(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伤亡事故处理制度
处理结果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
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
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
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在伤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
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
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
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
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
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3)在调查、处
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劳动时间的定义、具有特定含
义的劳动时间。
劳动时间,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
作和生产的时间。劳动时间以小
时、天、周、月、季和年为单位进
行计算。
劳动时间包括以下具有特定含义
的时间
(1)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所需要
的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的时间;
(2)劳动者实际完成生产和工作的
时间;
(3)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自然需
要中断的时间;
(4)根据生活规划安排而中断的时
间;
(5)连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需要的
间歇时间和女工哺乳时间;
(6)因公外出的时间。
6、劳动时间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延长工作时
间和缩短工作时间,各类带薪休假
制度、中国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
劳动时间法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时间的分类包括(1)标准工作
时间;(2)缩短工作时间;(3)计件
工作时间;(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5)不定时工作时间;(6)其他形
式。
(二)建立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延长工作时间即超过标准工作时
间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加班和加
点。
(三)休息和休假制度
休息和休假即法定带薪休息和休
假制度。休息和休假制度是实施论
证休息权的法律手段。其种类包括
1个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2)两
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周
公休日。(4)法定假日。(5)探亲假。
(6)年休假。(7)婚丧假。
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就以下劳动时
间问题进行协商(1)工作时间主要
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
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
准。(2)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
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
假。(3)其他假期。
7、简单应用本节知识,掌握依法
安排企业生产时间和个人工作和
休息时间的法律要求和基本规律。
8、特殊保护法定义、主要特征。
殊保护法即时特殊劳动者体实
施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殊保护法的主要特征
(1)特殊保护适用于特殊体,
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
(2)基于生理健康的需要,被保
护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权利受到限
制。
9、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
其特征如下
(1)保护对象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
女职工;
(2)提供女职工特殊保护是国家和
企业的责任;
(3)保护内容涉及平等就业、同工
同酬和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平等获
得职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特殊福利
待遇等;
(4)基于生理健康需要限制女职工
的部分劳动权利。
中国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其主要
内容如下
(1)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
健康的工作;
(2)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期的特
殊保护;
(3)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规
定。
10、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未成年工的法律定义,是为具
备就业年龄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即满16岁未满18岁的人。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特征如下
(1)保护对象为建立劳动关系的
未成年人;
(2)提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国
家和企业的责任;
(3)保护内容涉及平等就业、特
殊培训和教育、特殊福利待遇等;
(4)基于生理和心理成长需要限
制未成年下的部分劳动权利。
第四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章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1、三类养老保障模式的不同特点,
包括家庭养老保险、国家养老保
障、社会养老保障。
(一)家庭养老保障
其主要特征(1)具有理智的人可以
合理安排一生收入,以备年老之
需;(2)老年人控制财产,对大家
庭收入和风险进行集中调节,以承
担保险责任;(3)忠孝教义是支持
家庭养老保险传统的道德基石;(4)
保险系数低,一旦家庭主要劳动力
病残或儿女早逝都可能导致其保
险机制瓦解。
(二)国家养老保障
国家养老保障指政府举办的社会
福利计划,也称正规养老保险。
1889年,德国首先颁布和实施了
《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法》,标志
着正规养老保障制度的开端。
三种类型主动型,如德国;中性型,
如英国;被动型,如美国。
(三)社会养老保障
社会养老保障指政府、雇主和个人
共同筹集资金和多种方式经营的
养老保险,也称多支柱养老保障体
系。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即国家基
本养老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和
个人养老储蓄。
2、养老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覆盖范围、
行政管理和账户管理、受益人的资
格要求、养老金支付(待遇确定、
缴费确定)、信息披露、争议处理。
养老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立法要明确其立法原则
和目标。这一法律的目标是(1)建
立和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家养老保
险制度;(2)内容覆盖老年和病残
两个风险;(3)劳动者养老金水平
稳定并随劳动者收入改善而提高。
养老保险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明
确具体的规定(1)调整对象和覆盖
人员;(2)资金筹集和记账方法;
(3)行政管理和经办组织;(4)受益
人资格和待遇支付方法;(5)基金
管理和受托人制度;(6)信息披露
和工作程序;(7)养老保险争议和
处理程序。
计算和支付养老金的方法主要有
两类(1)预先承诺养老金支付水
平;(2)预先不承诺养老金支付水
平。
养老保险争议指因养老保险缴费
和养老金支付引起的纠纷,通常表
现为雇主拖欠养老保险缴费、养老
保险数据不实或养老金支付数额
不足等引起的争议;也可能由于受
益人伪造信息冒领养老金或信息
沟通不到位引起争议。养老保险争
议处理一般不适用调解原则,主要
处理程序包括专业仲裁委员会裁
决和法院判决。
3、简单应用筹集资金和账户管理
的基本原理,分析现收现付制、积
累制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不同特
点。
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即用在职员
工的养老保险费支付退休人员养
老金的制度安排。现收现付式养老
保险法即规范这类具有代际扶养
关系计划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法具有如下
特征(1)以两代人之间的赡养关系
为制度和立法基础,不需要长期基
金积累;(2)一般通过社会统筹账
户运作,适合于公共部门管理;(3)
支付原则为预先确定待遇和人人
均等待遇;(4)需要合适的赡养率
(如5:1),遇到人口老龄化时将可
能出现财政赤字,需要财政支持、
提高缴费率或者降低养老金支付
水平。
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主要包
括两类一是通过当期税收和财政
预算供款举办国家养老保险计划;
二是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建立社
会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的退休人
员支付养老金。
1.国家养老保险立法
英国是“福利国家”政策的发源地。
2.社会养老保险立法
德国是社会养老保险的发源地。
3.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遇到
的挑战
各国政府纷纷开始进行制度改革
和颁布新的养老保险法,主要措施
包括(1)改变筹资方式;(2)降低养
老金水平;(3)提高退休年龄;(4)
缩小支付范围(严格规定受益人资
格)等。
积累式养老保险即通过预先储蓄
和投资运营建立养老基金。积累式
养老保险法即规范这类包括储蓄
和投资的养老保险计划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积累式养老保险法具有如下特征
(1)可以通过雇主单方或雇主雇员
双方缴费积累养老基金,养老基金
需要进行长期的市场化运作,并必
须面对基金贬值和投资风险,管理
要求和成本相对较高。(2)为参保
人建立个人账户,并长期进行详细
记录。(3)缴费确定待遇或在退休
时一次性支付(lumpsum)养老金。
积累式计划对人口老龄化具有一
定的适应能力,但是用人单位和参
保职工的责任和风险被提高,对政
府的依赖性相对小。
积累式养老保险立法主要包括两
类—是通过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
建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二是通过
个人缴费建立的私营养老金计划。
1.积累式公共养老金计划立法
新加坡第一个建立了公积金制度。
中央公积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由政府直接管制,公积金利
率由政府决定;(2)由雇主和雇员
强制性缴费;(3)建立完全积累制
度;(4)为参保雇员设立个人账户。
参保人在55岁以前的个人账户一
分为三(1)普通账户;(2)保健账
户;(3)特别账户。
2.私营养老金计划立法
智利第一个建立私营养老金计划。
智利私营养老金计划的主要内容
是(1)雇员个人进行养老储蓄;(2)
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3)参
保雇员从经过批准的数个养老金
管理公司中选择一个,委托其管理
自己的养老金账户;(4)依法建立
和不断完善规范、发达的养老金市
场。
4、综合应用国家经验,论述多支
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内容、结构和发
展趋势。
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
(一)问题的提出
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日趋明显,
单一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负
担和单一积累制度的投资风险都
面临严峻挑战。
(二)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
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通常由三个
层次组成,即(1)国家基本养老保
险立法,如国民年金;(2)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立法;(3)个人养老储
蓄立法。
5、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社会统
筹基金、个人账户、基本原则、覆
盖范围、筹资办法、费基与费率、
财产权利、收益资格、养老金支付。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现状
(一)中国养老保险立法渊源及现
状中国尚无一部独立的养老保险
立法。
(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下
列要素组成
1.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
部分积累、社会统筹(从省级统筹
到全国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用人单
位和全体职工。
3.三方筹资即用人单位、职工及
个体劳动者依法承担缴费义务,基
本养老保险行政费用由国家财政
开支,国家在基金支付能力不足时
给予必要补贴。
4.养老保险缴费的费基与费率企
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
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8%。
5.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按
本人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
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
缴费中划入。
6.财产权利的规定。社会统筹账
户资金属于全体缴费人共同所有,
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公民个人所有
并受法律保护。
7.受益人资格的规定。法定退休
年龄为50~60岁,连续缴费15年
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不足15年
者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
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8.养老金按月支付。基础养老金
来自社会统筹,养老金替代率是当
地平均工资的20%~30%,个人养
老金来自个人账户,是全部积累额
的1/120。支付养老金的水平是地
方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以上。
1999年,国务院颁布和实施了《社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养老保
险费的征缴程序和管理原则如下
(1)养老保险费同其他社会保险缴
费实行统一管理。(2)养老保险费
的征缴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和
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和职工。(3)缴费单位自成立30日
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每月5日前
办理缴费,经核准后3日内缴费。
(4)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征缴,存入财
政部门在国家银行开设的社会保
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汇总
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5)经
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档案,妥善保
存缴费记录,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
一次缴费通知单;缴费单位每年一
次向职工通报缴费情况;缴费单位
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6)经
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
的缴费情况。(7)养老保险经办机
构实行收费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并
负责养老金的发放。
6、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意义。
7、新老制度过渡政策,即“老人
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采取过
渡措施”。
9、综合应用分析中国养老保险滞
后的不利影响。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下列问题
(1)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2)
层次单一;(3)权利和利益受身份
限制,不能实现平等给付;(4)养
老保险缴费率缺乏科学依据;(5)
养老金计发办法缺乏市场适应性;
(6)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增长指
数挂钩;(7)多头交叉管理。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如下主
要问题(1)覆盖范围窄;(2)财务可
持续性差,存在较严重的收支差
额;(3)存在逃费欠费现象;(4)
养老保险立法缺位。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
么?
(1)规定举办年金计划的条件,如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并履行缴
费义务。(2)通过集体协商自愿建
立企业年金计划和制定企业年金
章程与方案。(3)企业和职工共同
缴费,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4)
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任何经办机构
不得用企业年金资产抵押自己的
债务;个人账户资产属于参保个人
所有,可以携带和继承。(5)养老
基金由企业(行业)年金理事会管
理或委托法人受托机构管理。(6)
实行市场化管理,根据风险和回报
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投资运营。(7)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8)建立和完
善监督监管制度。
第十一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法律制度
1、健康定义。
健康是疾病和虚弱的反义词,即良
好的身心适应状态。
健康保障即抵御疾病风险和保障
公民健康的制度安排。
公民健康保障的主要模式有哪
些?
国家保健服务模式、社会医疗救助
模式、医疗保险模式。
2、社会医疗救助。
社会医疗救助及国家对特定困难
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的制度安
排。社会医疗救助法是各国疾病风
险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制度。其法
律特征如下(1)资金来源主要是国
家财政预算和当年财政支出;(2)
救助对象是达到法定标准的特困
体;(3)救助方法主要是政府举
办公立医院向被救助者提供免费
医疗服务;(4)医疗救助提供最低
水平的医疗救治。
3、国家保健服务。
国家保健服务是全民保障制度安
排的最高阶段,法律特征如下(1)
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税收和财政支
出。(2)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与合
法居住的居民。(3)保健水平通常
是有所限制。(4)保健方法主要是
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和雇用医生向
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医疗保健服
务,通过实施财政预算管理来实现
医疗保障费用的收支平衡。
4、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基于参保人缴费建立
医疗保险基金,由第三方管理基金
并支付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分担疾
病费用的制度安排。医疗保险
包括两种类型社会医疗保险和商
业医疗保险。
1.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即通过参保人缴费
建立公共基金,进行非市场化运作
的医疗保险计划。它充分体现雇
员、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负责的原
则。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国家、
雇主和雇员共同筹集资金。(2)雇
主和雇员必须依法参保并按规定
缴纳保费。(3)由公共组织按照非
营利的方式进行管理。(4)提供有
限的医疗服务。(5)由于第三方支
付医疗费用,道德风险较多。
2.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即通过参保人缴费
建立公共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
医疗保险计划。其法律特征如下(1)
由雇主出资或双方缴费建立公共
基金。(2)经办机构包括营利机构
和非营利机构。(3)提供有限的医
疗服务。(4)由于第三方支付医疗
费用,道德风险较高。
5、储蓄医疗。
自我健康保障即医疗风险储蓄,包
括强制性储蓄计划和自愿储蓄计
划、雇主储蓄计划和个人储蓄计
划。其法律特征如下(1)由雇主和
雇员缴费建立个人医疗保险基金。
(2)由政府统一管理医疗保险基
金。(3)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可以
依法购买一定比例的商业保险以
支付特殊项目的医疗费用。(4)由
个人决定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没
有第三付费方,道德风险较低。(5)
退休人员不再缴费,依靠在职期间
储蓄支付医疗费用。(6)政府对穷
人提供各种类型的医疗补助。
6、医疗保险立法宗旨和目标、调
整对象、筹集资金、待遇支付方法。
医疗保险法的主要特征(1)医疗保
险关系即医、患、保三方关系。(2)
第三方付费。(3)强制参保以最大
限度地坚持社会互济原则。(4)特
别强调医疗服务的方便性和可及
性。
医疗保险法是政府介入公民健康
保障的手段。因为(1)很多公民不
理智,健康时不愿为可能遇到的疾
病风险进行储蓄。(2)信息不对称。
医疗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医疗保险立法首先要明确其立法
宗旨和目标。
医疗保险立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
明确具体的规定(1)调整对象和覆
盖人员;(2)筹集资金和记账方法;
(3)行政管理和经办组织;(4)定点
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规定;(5)医疗
服务项目;(6)医疗费用结算;(7)
医疗保险合同即医疗机构和保险
经办机构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关系的合同;(8)待遇支付即病假
津贴支付、医疗费用报销的条件、
标准和方式;(9)信息披露和交流
程序;(10)医疗保险争议和处理程
序。
制定医疗保险目录的意义在于“控
制医疗成本,以保障最基本的医疗
服务”。
7、医疗保险合同。
1、医疗保险合同定义
根据国务院《医改决定》的规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和
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险合同,规定
医疗服务水平和付费方法。
2、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
医疗保险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另一方是定点医院
和定点药店。
3、医疗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医疗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定
法定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质量、
期限和付费标准及方法,明确双方
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医疗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
医疗保险涉及多方社会主体,需要
建立社会基金和社会契约机制,医
疗保险合同是运作社会医疗制度
的核心机制。
8、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定义。
社会统筹即建立在地市级由政府
统一管理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
个人账户即以个人名义建立的医
疗保险储蓄。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和主要
内容是什么?
9、中国医疗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
1.“广覆盖”和“低水平”的立法
原则;
“广覆盖”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
职工均应当依法参加国家医疗保
险。
“低水平”即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
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
发展水平相适应。
2.建立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系;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0、多支柱的医疗保险体系。
1、《医改决定》规定,国家建立基
本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允许
企业在工资总额4%以内为职工建
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以支付最高支
付额以上的医疗费。
3、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11、简单应用国务院《医改决定》
的主要内容,描述中国社会医疗保
险的主要特点和制度框架。
国务院《医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1.覆盖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乡镇企业及其
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
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决定。
2.筹集资金和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6%,个人
2%。
3.记账方法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
人账户。
4.待遇支付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
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
挤占。
5.基金管理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
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
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
占挪用。
6.医药目录
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
标准。
7.定点和合同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
(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
8.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为了提高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第十二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1、失业、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法
的定义。
失业即指劳动者因非本人意愿原
因失去工作岗位和机会。失业分为
全部失业和部分失业、短期失业和
长期失业等。
失业保险是指抵制失业风险的制
度安排。
失业保险法是规范失业保险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失业保险克服失业风险的保障制
度已经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个
人保障、雇主保障和社会保障。(1)
个人保障即由失业者个人和家庭
承担失业后果;(2)雇主保障即通
过雇主提供辞退补偿金的方式减
少失业人员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3)社会保障即建立社会统筹基
金,向失业人员提供有限的生活补
助和再就业服务。
2、失业保险法的特征。
(1)失业保险多为国家行为;
(2)失业保险与就业促进相结合,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救济和再
就业服务;
(3)失业人员的资格需要认定,失
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是有期限的。
3、建立和支付失业保险的基本原
则。
(1)对自愿失业和不愿再就业的人
不再支付失业救济;
(2)对非自愿失业并愿意再就业的
人不仅支付生活救济金,而且提供
再就业服务。
4、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
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
位的职工。。
5、筹集资金的基本来源。
失业保险的一大设计原则是失业
保险基金由雇主雇员缴费,政府补
贴。主要存在四种情况雇主雇员责
任制、雇主政府责任制、雇员政府
责任制和政府责任制。
6、简单应用关于支付失业保险待
遇的条件、水平和支付期限的规
定。
待遇支付
1.支付条件支付条件是指领取失
业救济金时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法
定条件,失业救济并不覆盖全体失
业者。主要条件包括(1)失业者处
于就业年龄;(2)非自愿失业;(3)
失业前工作过一定的工作时日;(4)
具有就业能力,正在寻工作;(5)
已经向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
记;(6)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法定
的时限。
2.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
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
贴。(1)失业救济是给予失业者及
其家庭的最低生活费用和医疗费
用。(2)失业救助是失业救济给付
期结束后,对未能到工作的失业
者给予的救济,有些国家给予最低
生活救助,或者提前与养老保险制
度衔接。(3)补充失业津贴是对失
业者进行严格的家庭经济情况审
查后,针对被抚养人的数额、年龄
和健康状况给予的补充津贴;有些
国家根据再就业训练的需要给予
补充津贴。
失业津贴的给付形式有三类(1)按
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2)
按绝对金额每日给付;(3)按日绝
对额加日工资一定比例给付。
3.给付期限失业救济的给付期限,
即领取失业救济的期限。失业救济
给付的等待期,即从失业到领取救
济之前的时间。
7、待业、失业、下岗的定义。
8、中国失业保险立法从待业保险
到失业保险的发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劳动力
安置采取了“统包统配”和“低工
资、高就业”的政策,从而使失业
成为隐性问题。
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
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主要内容为
(1)扩大了失业保险法的适用范
围;(2)改变了失业保险金的计算
方法,由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
例发放改为按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金的120%~150%计发;(3)增加
了救济内容,突出失业保险与再就
业服务的结合。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
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把“待业”明确改为“失业”。
《条例》的社会意义是(1)为保护
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
基础;(2)为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
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3)是完善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一次突
破;(4)为推动国有企业的深化改
革创造了条件。
9、中国《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
内容。
(一)基本原则
《条例》规定了中国建立失业保险
制度的基本原则广覆盖、低水平;
政府责任和社会统筹;企业责任和
个人责任与权利义务对等;失业救
助与促进就业。
(二)覆盖范围
《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
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
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资金筹集
《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
由三个部分构成用人单位和职工
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
利息收入;财政补贴。
(四)待遇支付
1.支付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依法参加失
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满
12个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
求。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
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
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
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2.申领和支付
失业者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在终
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
人员名单报送受理其失业保险业
务的经办机构备案。个人在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由本人到
该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
表”。
3.支付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人员的基
本生活支出、医疗补助、丧葬补助、
抚恤金和就业培训及职业介绍费
用。失业保险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水平。
(五)行政管理
失业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设
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和个
人的缴费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监督
检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实行收费和支付两条线
管理,并负责失业救济金的支出。
(六)促进就业
从20世纪末期开始,失业保险基
金30%以上用于就业促进,包括职
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10、简单应用中国《失业保险条例》
中关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水平和支付期限的规定。
11、综合应用了解失业保险行政管
理的主要职责和流程。
失业保险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设
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和个
人的缴费情况,劳动保障部门监督
检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实行收费和支付两条线
管理,并负责失业救济金的支出。
流程
1、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档案,
妥善保管缴费纪录,每年向缴费个
人发送一次缴费通知单;
2、缴费单位每年一次向职工通报
缴费情况;
3、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
纪录。
在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时,用人单
位有义务为其职工出具劳动关系
终止证明,在7日内转移档案和将
失业者名单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备案;让失业者知晓法律和政策赋
予他们的权利。
12、综合应用了解促进就业的措施
和要求。
从20世纪末期开始,失业保险基
金30%以上用于就业促进,包括职
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此外,中央政
府和地方政府拨款建立各类专项
促进就业基金。
我国政府建立了以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
条保障线”制度。
第十三章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1、职业伤害的内容。
职业伤害是指因职业原因导致的
健康损失和经济损失,包括因突发
性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
环境原因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
业病。
2、工伤保障的定义和工伤保险立
法的主要特征。
工伤保障指抵制职业伤害风险的
制度安排,即保障受伤害人员的医
疗、康复和基本生活。抵制职业伤
害风险的保障制度已经历了两个
历史阶段,即雇主工伤保障和社会
工伤保障。
工伤保险法即规范工伤保险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伤保险法的主要特征是
(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中历史最悠久、使用最广泛的法律
制度;
(2)调整对象包括两项风险,即工
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3)职业伤害保险的受益人首先是
职业伤害的受害人,只有经过严格
科学的鉴定,才具备领取工伤保险
待遇的资格;
(4)雇主责任原则,包括安全生产
责任和伤害补偿责任,雇主责任依
企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率
分级承担。
工伤保险法具有下列社会功能
(1)分担雇主风险责任,使企业不
致因工伤保险赔偿而破产;
(2)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工伤保险基本原则的演变。
工伤保险法以“安全生产,保证工
人健康”为宗旨,具有特殊性的基
本原则包括雇主责任、无条件赔
偿、科学鉴定标准、与医疗保险或
养老保险并列授权(避免重复给
付),风险补偿与风险预防和职工
康复相结合。
1.雇主责任原则
雇主责任即雇主的安全生产和风
险补偿责任。雇主责任的法律原则
包括如下要点(1)安全生产设施和
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
成本因素之一;(2)提供安全生产
教育和生产设施是雇主的责任,建
立共担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的
义务(除意大利以外,各国立法均
规定由雇主缴费);(3)对于已经发
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
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
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2.无条件赔偿
无条件赔偿即对遭受职业伤害的
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
程的因素,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
3.建立科学鉴定标准
职业伤害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
的原则和标准公平给付。
4.与相关社会保险并列授权
5.补偿与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4、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
范围、缴费规定。
覆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
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
险费。
缴费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
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
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
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
费,通常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
左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5、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有
关规定。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
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
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
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
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
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
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
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
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完
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
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监督与行
政管理、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应
用)
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享受工伤医疗待
遇。
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
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
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
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
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
付。
2.伤残抚恤金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
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
付生活护理费。
3.遗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
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4.工伤待遇的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
鉴定的;(3)拒绝的;(4)被判
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5.责任变更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
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
伤保险责任。
监督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
险事务并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征
收工伤保险费;(2)核查用人单位
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
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
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
的记录;(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
统计;(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
基金的支出;(5)按照规定核定工
伤保险待遇;(6)为工伤职工或者
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7)
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
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调整费率的建议。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
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
作实行监督。
争议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
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
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
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
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
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
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
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
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
议的。
第十四章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1、住房保障的定义。
住房保障即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
的力量解决中、低和无收入家庭的
住房问题。
2、住房保障法律定义和法律特征。
住房保障法是调整住房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住房保障法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调整对象涉及政府住房政策、
市场中介职能和公民居住权等社
会关系;
(2)公民住房保障包括低价售房、
低价租房,不包括单位公用住房和
福利住房;
(3)住房保障通常与公民经济状况
调查制度关联。
3、住房保障有四种类型,即商品
化住房保障、商品兼福利住房保
障、福利兼商品住房保障、福利住
房保障。
1.商品化住房保障
商品化住房保障,其住宅由私人拥
有,商品化程度较高。主要特点是
(1)利用金融机制和运用抵押贷款
方式进行住房建设,通过提高居民
购买能力实现住房保障;居民可以
从金融机构得到相当于房价50%
以上的住房信贷。(2)给买房者以
优惠,包括降低贷款利率和对用来
还本付息的个人收入免征所得税。
(3)向低收人家庭提供福利贷款、
住房津贴,并允许租住低租金的公
共住房。
2.商品兼福利住房保障
商品兼福利住房保障,其住宅由私
人拥有,商品化和福利化并重。主
要特点(1)国家在发展住宅商品化
同时加强政府干预,实行一系列住
房福利政策;(2)政府将原来住宅
建设投资用于补助和鼓励居民购
房。
3.福利兼商品住房保障
福利兼商品住房保障,其住宅归国
家所有,进行低租分配。主要特点
(1)国家发展公房建设;(2)制定统
一的分配住房政策;(3)实行低租
原则;(4)由用人单位进行住房分
配。具体措施(1)鼓励私人建房、
买房,推行住宅私有化;(2)积极
发展合作建房;(3)提高租金;(4)
改革住房分配制度,逐渐实现市场
化的分配机制。
4.福利住房保障
福利住房保障,其住宅归国家所
有,把住房作为福利进行分配。主
要特点(1)国家投资建设公房;(2)
住房规划高度统一;(3)实行低租
或免租政策;(4)国家制定和执行
统一的住房分配制度。
5、中国住房改革的基本原则、主
要内容、住房公积金定义和主要特
点。
住房改革的基本原则“合理开发和
利用住房资源,适度满足居民需
要。”
住房改革的主要内容
1、加快租金制度的改革,使住房
消费支出约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
资的15%左右。
2、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
货币化。
住房公积金即指国家机关、国有企
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
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
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1)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标
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
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
(3)有以上四种情况和偿还购房贷
款本息及所付房租超过规定标准
的,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的存储余额,支配使用。
6、改革前住房保障的主要特点和
弊端。
实践证明,改革前住房保障制度弊
端很多,不能解决住房资源开发和
满足居民需要的矛盾。
(1)排斥市场机制。
(2)低租金刺激了不正常的住房需
求膨胀,扩大了供需矛盾。
(3)住房消费比例过低,居民消费
结构不合理。
(4)房价高、工资低,加大了经济
体制转轨的难度。
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主要
内容和制度建设,包括覆盖范围、
管理机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使
用。
(一)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即指国家机关、国有企
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
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
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
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标准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住房
公积金个人账户;(2)缴存住房公
积金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
修自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
有以上四种情况和偿还购房贷款
本息及所付房租超过规定标准的,
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
存储余额,支配使用。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1.覆盖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
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应
当参加住房公积金计划,并履行缴
费义务。
2.管理机制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
监督的原则。
3.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
设立专户
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
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
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
比例的。
5.监督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
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
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
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
立、转移或者封存;(3)足额缴存
住房公积金。
6.法律责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
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
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5逾期仍不
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简单应用在生活中,实际操作
建立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规
定。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专户。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
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
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的规定
比例的。
9、综合应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
会意义。
发展住宅经济与住房保障制度相
结合,是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
稳定进步的最佳选择。
第十五章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1、最低生活标准的定义、法律特
征。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最低生活
保障线,是指由政府制定的,与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民基
本生活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法律特征
(1)坚持“公民有权分享社会进步
成果”和“与物价挂钩”的基本原
则;
(2)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作相应
调整的变量;
(3)由政府依法制定的,并具有法
律效力。
2、最低生活保障的定义。
最低生活保障即帮助贫困线以下
家庭达到贫困线以上生活水平的
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属于社会救助
范畴。
3、最低生活保障法的定义。
最低生活保障法即规范最低生活
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方法。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法包
括生活需求法、国际贫穷标准法、
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四种。
5、最低生活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基本原则和宗旨、资金来源、
行政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和目标、最低
生活保障资金来源、最低生活保障
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的目标和原则。最低
生活保障立法的目标是克服现实
中的贫困问题。贫困包含两层意思
(1)由于资源匮乏而使生活水平低
于社会最低标准;(2)贫困即缺乏
资源、能力和机会。贫困包括绝对
贫困和相对贫困。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应该遵循如下
基本原则(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
保障水平不能过高。(2)普遍性。
(3)建立法制。(4)维护接受救济者
的人格尊严。
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要对下列事项
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调整对象和覆盖人员。
(2)资金来源和行政管理组织。
(3)受益人资格审查和待遇支付
方法。
(4)信息披露和工作程序。
6、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立法、覆盖
范围、资格要求、待遇标准。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
(一)新贫困问题
工薪收入是我国城市居民收人的
主要来源。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和立
法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加强了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建设。上海市率先建立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它的
颁布标志着我国正规的城镇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
从2003年开始,中国开始在农村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取代传
统的“五保户”制度。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的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
《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
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
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
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所谓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按照平地维持城市居民基
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
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
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
定。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操作过
程,有如下三步
(1)统计。(2)科学测算。(3)合理
确定标准。
(三)资金来源
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初期,全
部由财政负担。
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
指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
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
努力程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
转移支付的力度。
(四)待遇支付
《条例》就两类不同情况的人员采
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1)“三无”
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尚
有一定收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五)管理与监督
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
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具体
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
政策,负责行政管理。
7、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的重大社会意义。
激烈的经济变革和社会变迁也有
负面影响,部分城镇居民的贫困问
题日益突出,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和企业转制过程中辞退人员,以及
进城务工农民的问题。
8、简单应用最低生活标准,分析
家庭收入状况和分类。
工薪收入是我国城市居民收人的
主要来源。
10、简单应用决定最低生活标准适
用的方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
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
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
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
务教育费用确定。在具体确定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时,我国各地采用的
计算方法为“最低生活消费实算
法”。
11、熟练应用申领和审批“低保”
家庭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原则和程
序。
《条例》就两类不同情况的人员采
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1)“三无”
的城市居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2)尚
有一定收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
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
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具体
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
政策,负责行政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
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五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治
第十六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
法
1、行政、行政法、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和行政法的定义和主要内
容。
行政,是国家行为中的政府行为,
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和
社会事务及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
其具体行政职能主要包括三项
1、为实施宪法和国家法律制定
行政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发展规
划。
2、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
共服务。
3、执法监督和检查。
4、建立和维护公共信息系统。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行
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
行政人员、行政行为、行政程序、
对行政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即国家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劳
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以及机关内部
事务的活动。在实践中,劳动和社
会保障行政机构可以是分立体系
也可以是合并体系。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基
本原则、适用范围、处罚规则、程
序要求和法律责任等法律要件。
《条例》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合法原则
具体要求(1)监察执法主体及权限
必须符合条例规定;(2)实施监察
必须正确适用《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3)监察执法程序必
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公开原则
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与
监督权的保护.是接受人民众监
督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公正原则
坚持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保
障监察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责时,不仅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还要
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利益与国家
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五)高效、便民原则
主要是在监察执法活动中创造条
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
快捷的服务。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机关和职能。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
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
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
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
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
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
险基金。
三大职能
1、依法收缴社会保险费。
2、安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
使其保值增值。
3、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
遇。
4、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行政复议、
劳动行政诉讼、社会保障行政监督
检查等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即国家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的专门机构,依
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对各类用
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
行为和后果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
制度。
劳动行政复议
劳动行政复议即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劳动行
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劳动行政机
关受理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具
体行政行为。
劳动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1)发生
在劳动行政机关内部;(2)上级复
议下级的行政决定;(3)严格依法
定程序进行。
劳动行政诉讼即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和劳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的诉讼。
劳动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
1、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审查
劳动行政争议的司法行为。
2、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诉讼。
3、诉讼内容涉及已经作出的劳
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劳动行政诉讼的特定原则
1、人民法院仅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
2、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
执行。
3、不实行调解原则。
国家赔偿即由于行政执法主体的
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国家
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的制度。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
关和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违法
行为。
2、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侵权行
为存在因果关系。
3、国家在法定范围内承担赔偿
责任。
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行政赔偿
的请求人、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
复原状、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的
经济来源是财政支出。
5、应用了解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与监督的法定程序和执法后
果,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在现
实生活中的表现。
第十七章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处
理法
1、争议的定义,法律特征和种类。
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即法律关系当
事人之间的纠纷。
争议有如下主要法律特征(1)特定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2)基
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而发生;(3)围绕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发生。
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
根据主体性质可分为个体争议和
集体争议;根据争议内容可分为劳
动报酬争议、辞退争议、工伤争议
等。
个体争议即个体雇员与雇主之间
基于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主要是
工资、辞退争议等。
集体争议即集体雇员(工会)与雇
主或雇主协会之间基于集体协议
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可能卷入集
体工业行为,其主要方式之一是罢
工。
国家基本保障争议即国家社会保
障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受益人之间
的争议,主要是征缴社会保障费和
待遇支付方面的争议。
企业补充保障争议即雇主或雇主
委托的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受益人
之间的争议,主要是缴费、转移和
待遇支付方面的争议。
2、诉的定义、法律特征和种类。
诉权即公民的诉讼权利。
诉即权利义务当事人向法院等具
有公断权的机构提出的维护其合
法权益的请求。
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诉由当事
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个要素
组成。(2)诉的当事人是与诉讼标
的具有利害关系的人。(3)诉讼标
的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
系。(4)诉讼理由是指提出诉讼请
求的事实根据。
诉的种类由于诉的目的和内容不
同,诉包括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
变更之诉。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
议的异同比较
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不同。前
者发生在社会保障关系领域内,涉
及养老、医疗、失业等事项;后者
发生在就业领域,涉及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工伤等事项。
社会保障争议与劳动争议有共同
点。二者都涉及企业责任和职工利
益问题,在内容上可能又交叉。3、
产生争议的社会原因。4、保护公
民诉讼权的社会意义。5、中国劳
动争议的定义、法律渊源、适用范
围、参加人。
我国的劳动争议包括下列内容(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
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
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
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
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
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即与劳动争
议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和
职工。
6、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程
序规定。
1.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除遵守“当事人在法
律面前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一般原则之外,还有
特有原则,即“自愿自主、重调解、
及时”的原则。
2.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
劳动争议处理参加人,即与劳动争
议标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和
职工。
3.多元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多
元的“一调一裁两审判”的机制,
包括企业调解、地方仲裁和法院判
决“三道防线”。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主要特
点是(1)劳动争议当事人具有较充
分的自由选择;(2)在人民法院审
理案件之前建立了两道防线,仲裁
为必经程序;(3)使企业、地方和
法院相结合,共建协调劳动关系的
法律机制。
4.诉权的使用
法律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选
择争议处理方式的权利。
7、简单应用本章基本知识,判断
调节、仲裁和判决的不同性质。
劳动争议调解,即企业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经
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
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即地方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仲裁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作出裁决决定。仲裁委员会行使国
家仲裁权,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具
有强制执行权。
劳动争议仲裁通过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应当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
裁。仲裁委员会在7日之内决定是
否立案,一般情况下在60日内结
案。(2)组成仲裁庭,审阅案卷、
收集证据、查明事实。(3)开庭调
解和裁决,在申诉人和被诉人辩论
过程中当事人有提出证据和进行
辩论的权利。(4)送达调解协议书
或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接
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裁决书自
送达日的第16日生效。
劳动争议判决
我国尚没有建立社会法庭。劳动争
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
请求,由民事法庭依据《民事诉讼
法》进行审理。诉讼程序包括下列
阶段(1)起诉与受理。接到裁决书
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15日内向
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书面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7日之内决定是否立
案;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60日
内结案。(2)组成审判庭,审阅案
卷、收集证据、查明事实。(3)开
庭调解和裁决。(4)送达法庭调解
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自送
达之日生效;判决书送达后,双方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
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到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开
始生效。
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书后按照
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合议
庭的判决结果分别是(1)原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
回上诉;(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的,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
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
结果可以上诉),也可以查清事实
后改判。
8、熟练应用本章基本理论,根据
“三道防线”的制度安排和程序的
规定,选择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可
以举例说明。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个多
元的“一调一裁两审判”的机制,
包括企业调解、地方仲裁和法院判
决“三道防线”。
集体劳动争议即团体劳动争议和
集体合同争议。团体劳动争议即发
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在3人以上,并
有共同理由的劳动纠纷。集体合同
争议即因订立或者履行集体劳动
合同发生的纠纷。
9、社会保障争议的定义、法律渊
源、适用范围、参加人。
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包括(1)用人单
位与职工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
的纠纷;(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
的争议。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它规定,缴
费单位的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
讼。
10、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基本原
则、程序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包括以下
程序(1)复查;(2)行政复议;(3)
劳动仲裁;(4)行政诉讼。
(一)复查
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
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
之口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
(二)行政复议
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复议,即指社会
保险缴费人(法人、公民)认为劳动
和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
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
行政复议坚持“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有错必纠,保
险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社会
保险争议行政复议还必须坚持下
列原则不调解、不开庭、被申请人
负主要举证责任和只审查具体处
罚合法性的原则。
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复议程序包括
下列阶段(1)申请与受理,自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有特殊规定
的除外。行政复议机构在5日内进
行审查,30日内作出处理。行政
复议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复议
期满15日内,公民和法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
复议机构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复
议申请。(3)处理结果。
(三)劳动仲裁
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社会保险争
议,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发生的
社会保险争议。
(四)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即指社会
保险缴费人(法人、公民)对复议决
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起诉和
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争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是提起行政
诉讼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程序遵守
司法工作的一般原则,即“独立审
判,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审
理,两审终局和回避”。社会保险
争议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是(1)诉
讼期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
止执行;(2)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3)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4)不适用调解和反诉。
社会保险争议行政诉讼依下列程
序进行(1)起诉与受理,自知道该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起
诉讼。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7日
内立案受理。行政审判庭裁决不予
受理的,公民和法人可以在10日
内提起上诉。(2)审理与判决。(3)
送达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后,双方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
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到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开
始生效。
二审合议庭在60天内作出终审判
决。二审合议庭的判决结果分别是
驳回上诉、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
回重审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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