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社会本质的深刻揭示

更新时间:2024-12-24 11:28: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撞车事件)

作者:刘作翔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出版物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1-2页

年卷期:2010年第6期

主题词:法律解释社会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历史社会意识形态唯物主义自由意志

摘要:基于一切社会意识形态都应该有自己历史的认知,针对马克思、恩格斯“不应该忘

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的观点学界争议很大。从法律的社会本质这个视角

来阐释马恩这一精辟观点,首先其是同他们的唯物主义哲学观、世界观相统一的,其是反对将

法、法律解释为自由意志的。而从将社会界定为泛指一切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的角度来讲,马

恩这一观点的深层含义是:法律产生于社会、法律来源于社会、法律发展于社会、法律是带有

普适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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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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