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我社会实践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7 02:26: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哈尔滨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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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我社会实践报告

导语: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

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

律和普通法律。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法律和我社会

实践报告,希望大家能够在阅读中了解法律!

法律和我社会实践报告一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

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

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

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

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

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

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

深入的调查。

XX年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雇

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

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

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和紧

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

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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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

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

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

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

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

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

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

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

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

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

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

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

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

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XX年2月,广源货栈

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

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

赔偿损失38万余元。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

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

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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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

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

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

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

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

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

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

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

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

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

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

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

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

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

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

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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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

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

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XX

年5月作出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

科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

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

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

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

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XX年5月向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

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

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

补偿人民币19万元。

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

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

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

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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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

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

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

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

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

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

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

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

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

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

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

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

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

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

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

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

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

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

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

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

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

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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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

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

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

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

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

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

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

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

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

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

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

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

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

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

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

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

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

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

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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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

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

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

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

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

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

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

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

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

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

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

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

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

害。

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

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

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

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

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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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

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

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

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

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

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

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

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

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

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

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

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

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

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

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

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

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

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

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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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

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p#分页标题#e

#法律和我社会实践报告二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

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妇女权

益保障法》颁布和实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深入落实中

唤起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婚姻家庭亟

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与社会主义事业不相符的现象,

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

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我们以密云县城关地区为调查范

围,就家庭暴力现状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通过妇联组织发

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

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

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

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

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遭遇

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

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

考虑到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调查对象以女性为主,

男性只发放问卷25人,年龄段相对集中,主要针对26岁以

上的成年人,其中26—35岁的162人,36—55岁之间的102

人,55岁以上19人,其余14人为25岁以下。调查对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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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方面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总数约34,高中文化或中专

占总数25,初中文化占31,而小学文化程度的仅占总数的

10。在职业分布上干部占29,个体私营业者9,无业人员占

37,公司职员占9,其他职业占25。

在调查的245人中,有190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

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

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但还有55人片面地认为"家庭

暴力就是男人打老婆",说明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还比较模糊。持"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

弱者,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看法占九成以上;有95

的人认为施暴者为男性;调查中近20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仅是

肉体上的伤害;有80的人认为除殴打伤害外,还包括虐待,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精神上的折磨;认为社会上家庭暴力现象

比较多的占71人,一般的占84人,比较少的占90人。

夫妻吵架动手比例较高,且男方动手多;遭遇对方口头

侮辱,大声喊叫,做出带有歧视倾向的恶性辱骂,经常批评

或诋毁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的有98人;受到伴侣经济控制的

有22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

113人;不允许跟亲人或朋友交往,或恶意攻击你的家人或朋

友的64人;遭遇肉体暴力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冲突中遭殴打

的有72人;毁坏个人财产或乱仍东西的有108人;威胁伤害

你,你的孩子,宠物,家庭成员,朋友或他自己的有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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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你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发生性行为的有26人。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

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

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

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认为,如果是

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

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

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等。这是一种误解。

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

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

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

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根据我们调查统计,在目前的家

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

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

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

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

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家庭

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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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

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

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

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

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

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

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一,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没

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

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

胀,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

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

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

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二,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

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

从四德"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

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

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

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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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

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三,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

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

乐,追求金钱和美,在外养,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

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

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

"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

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着

"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

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一,是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的学习宣传,教育广大妇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保

护意识,并能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中有弘扬"自尊,

自信,自强,自爱,"的精神,在社会的大舞台中不断地提

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规范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空

气,扫除各类不良服务。加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广

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好媳妇,好丈夫"等优秀

家庭角的评选活动,引导家庭成员科学调适家庭关系,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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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科学文化和道德修养,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三,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

庭暴力的处置,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实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显然,对于实

施家庭暴力只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是十分不够的,特别是

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由于证据不足或取证困难而不得

不妥协时,使人感到法律的无力。虽然刑法中有对虐待家庭

成员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家庭暴力问题。因

此,尽快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只

有加强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设,才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

度,也才能切实有效地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

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

实有效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

长期,艰巨的工作来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

发生,促进社会和家庭的文明进步和妇女权益的保障,实现

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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