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
1行政法基础
1.1法、法律与法律规范
1.1.1了解法律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
一、法律的本质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
质,前者是法的初级本质,后者是法的深层次本质。
法的四个基本特征,即,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规范作用
告知、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作用,这是法律社会作用的核心。
三、法律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
正式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
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
非正式渊源:
1.习惯。2.指导性案例。3.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4.法律学说。5.政策。
1.1.2熟悉我国法律体系架构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环境资源法7.军事法8.刑法
9.诉讼和非诉程序法
1.2行政法基础知识
1.2.1了解行政法学概念与原则
行政法概念: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处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物、执行国
家意志的活动。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
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行政合法性原则:1.法律保留原则.2.法律优先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2.行政公正原则.3.比例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尊重和
保障人权原则.
1.2.2了解行政法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内涵
1
行政法主体,指的是受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监督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监督主体,主要指行政复议中的上级机关,行政诉讼中的审理法院。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
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行政行为分为:命令、批准、拒绝、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免除、赋予、剥夺、委托、处罚、
强制
1.2.3熟悉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
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分为行政主体违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
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以补救性的责任为主
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
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
(2)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接受行政处罚等制裁;3)履行法定的义务;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5)赔偿损失。
(3)行政责任免除
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
4.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5.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的行为。
1.2.4熟悉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相关知识
一、概念和性质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我国现行立法体系由纵、横两个维度构建而成。
中央立法
省、自治
区、直辖
市的人
大和人
大常委
会立法
省、自
治区、
直辖市
的人民
政府立
法
地方立法
全国人
大和人
大常委
会立法
国务
院立
法
国务
院部
门立
法
设区的
市的人
大和人
大常委
会立法(
设区的
市、自
治州的
人民政
府立法
自治县
人大立
法
2
(制定
法律)
(制
定行
政法
规)
(制
定部
门规
章)
(制定
地方性
法规,自
治区人
大还可
制定自
治条例
和单行
条例)
权利机
关立法
(人民
代表机
关立法)
(制定
地方政
府规
章)
制定地
方性法
规,自治
州人大
可制定
自治条
例和单
行条例)
权利机
关立法
(人民
代表机
关立法)
(制定
地方政
府规
章)
(制定
自治条
例和单
行条
例)
权利机
关立法
(人民
代表机
关立
法)
行政
立法
(行
政机
关立
法)
行政
立法
(行
政机
关立
法)
行政立
法(行
政机关
立法)
行政立
法(行
政机关
立法)
权利机
关立法
(人民
代表机
关立
法)
二、行政立法程序
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5.签署与公布。6.备案。
1.2.5熟悉行政许可的程序与相关知识
一、行政许可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通过办理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程序
1、一般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期限。6.听证(告知、申请、组织听证、通知有关事项、
举行听证、决定)。7.变更和延续。
2、特别程序
1.招标、拍卖程序。2.认可程序(考试、考核、核准)。3.登记程序。
1.2.6熟悉行政复议的程序与相关知识
1.2.7熟悉行政处罚相关知识
一、行政处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惩教结合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行政处罚种类
1、人身罚。2、行为罚。3、财产罚。4、声誉罚。
三、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3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等。
2我国文物保护法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2002.10.28修订)
2.1.1熟悉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分类
【文物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
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
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1.2掌握文物的权属类型
文物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
文物国家所有是我国最主要最基本的所有权属形式。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
(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
(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
(四)下列可移动文物∶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有∶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
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1.3熟悉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
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2.1.4掌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程序
4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
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
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
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
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2.1.5熟悉文物保护工作的奖励措施和各类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2.1.6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与公布程序及强制性要求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
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的本体之
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环境、历史风貌
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
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市、县级文
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
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
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5
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
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
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
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
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2.1.7掌握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
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
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
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
准。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
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
务院批准。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
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
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
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
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6
2.1.8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
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
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第六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
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违法所得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
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3我国文物保护行政法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7.1
3.1.1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专门管理机构等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
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
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
行政管理等内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
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
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
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
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
以设立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和支持。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
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3.1.2掌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原则和公布程序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
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
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3.1.3熟悉违法、违规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
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
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8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
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
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2文物保护其他行政法规
3.2.1熟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7.1
申报条件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
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
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民族特。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
区。
提交的材料
历史沿革、地方特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保护范围;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应当在1年内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保护
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
案。
保护规划的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
特,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9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
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按照保护规划,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
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
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
筑上刻划、涂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
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众性活动;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3.2.2了解《长城保护条例》2006.12.1
本体: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原则:科学规划、原状保护
制度:1.整体保护、分段管理。2.专家咨询制度。3.总体规划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
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
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
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
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4我国文物保护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4.1我国文物保护部门规章
4.1.1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
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
文保工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
1保养维护(日常性、季节性)。2抢险加固(可逆性、临时)。3修缮工程(本体所需加
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4保护性设施建设(附加安全
防护设施)。5迁移(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
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
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拟聘请的勘
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文保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10
勘察设计方案内容:
1.反映文物历史现状、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2.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3.工程设计概算。
4.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
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预算;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4.1.2了解《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7
4.1.3熟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11.14
文化遗产日,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专家咨询制度,监测巡视制度
保护规划: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1年内。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设立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
区和保护管理机构等,并含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4.1.4熟悉《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10.1
认定对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外,还包括乡土建筑、
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此外还包括古猿
化石、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
文物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可以委托或者设置专门机构开展文物认定的具
体工作。
4.1.5了解《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10.1
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
国家设立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级会商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包括总体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
三级监测(国家-省-市/日常、定期、反应性),两级巡视(国家-省/定期,不定期)
4.2国家文物局规范性文件
4.2.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4.8
勘察设计的含义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
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
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甲(省初审,国文审定)、乙、丙(市县初审,省文主审定)
三级。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范围分为六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
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
11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文物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
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8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2项一级工程,或至少4项二级工程;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至少4
项一级工程,或者至少8项二级工程。上述工程均为通过审批的勘察设计项目;
(四)近5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未发生质量问题等重大责任事故;
(五)近5年内主持完成的勘察设计或相关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部级奖项的,条件适当放
宽。
1.甲级资质标准
法定代表人与责任设计师均熟悉文物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
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并已通过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5人(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超过20%),各项业务范围都应
有2名以上责任设计师,有协助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
近3年未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2.乙级资质标准
10项三级,3人,1名
培训40课时
变更手续30日内
资质证书分正本1和副本6,有效期12年。
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加盖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年检合格方可颁发。每2年一次年检。
年检不合格,6个月整改期。
工程级
工程主要内容
别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重要文物的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一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
二级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工程、
重建工程。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
三级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
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
4.2.2熟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4.8
12
参照勘察设计资质
区别
分一级,二级,三级。
业务范围:无保护规划。
专业人员:责任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一级资质:加15名施工技术人员。
二级资质:加10名施工技术人员。
文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文保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保工程施工三年以上,或者具有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未按照批复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三)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
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差,有文物安全隐患的。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资质证书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依法吊
销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一)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发证机关注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证书
的,5年内不得参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考核。
4.2.3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4.8
参照勘察设计资质
业务范围:无保护规划。
专业人员:责任监理师和监理员(各专业工程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
甲级资质:加10名监理员。
乙级资质:加8名监理员。
4.2.4熟悉《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1.1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
理"的原则。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
贫困地区倾斜,向革命文物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倾斜。
补助范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可移动文物
保护。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
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
程支出。文物技术保护支出。预防性保护支出。数字化保护支出。文物陈列展示支出。文物
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13
逐级申报,越级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
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不得
用于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
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5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
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国家文物局负责重点项目预算评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一般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
审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财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重
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从专项资金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应当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
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
明"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和项目编号。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
4.2.5熟悉《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2011.9.20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
则。
检查的范围
(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保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
动文物;
(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
(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
(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
(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组织机构建设;(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人员管理(包括消防
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四)消防设施
设备和消防车通道;(五)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六)火灾隐患整改;(七)周边防
火环境;(八)防雷措施;(九)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动;(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十一)
消防安全档案;(十二)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其他情况。
自查和检查形式
1.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形式∶
14
(1)防火巡查;(2)定期检查;(3)随机抽查;(4)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检查。
2.文物行政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形式∶
(1)定期检查;(2)重点抽查;(3)专项督察。
自查和检查程序
1.自查程序∶
(1)组织检查组。(2)确定检查范围。(3)现场检查。(4)总结报告。(5)记入档案。
2.检查程序∶
(1)人员组织。(2)制订检查实施方案。(3)实地检查。(4)当场反馈意见。
(5)汇总检查结果。(6)反馈书面意见。
4.2.6熟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
行)》1991.3.15
按需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标志牌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
等。(横匾式,除名称可用仿宋或楷书、隶书外,其余一律仿宋)
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
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绘图、拓片、摹本、计算
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
及日常工作情况)和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记录档案的主卷必须报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各一套。上报国家文物局的档案主卷
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印制的卷皮、登记表和专用纸。
4.2.7熟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16.12.27
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检查内容包括∶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二)工程效果与质量;(三)工程资料;(四)工地安全。
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组人员;(二)制订检查计划;(三)现场查验;(四)召开检查工
作会议;(五)评议并反馈意见;(六)下达整改通知。
工程检查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
编写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上报国家文物局。
4.2.8熟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4.5
适用: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
业主单位应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主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5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
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
4.2.9了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2003年)
4.2.10了解《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2006.12.8
日常监测是对文物本体保存状况,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自然、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
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的监测。
定期监测是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5年对世界文化遗产实行的系统监测以及每年对列入《濒
危世界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进行的重点监测。
反应性监测是针对保护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的一种专门监测。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订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或委托专业机
构实施反应性监测;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世界文化遗产进行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组织定期或不
定期巡视。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日常监测。
监测管理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每年1月将上年度日常监测报告上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省级文
物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上报国家文物局,并按要求同时上报定期监测报告。国家文物
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监测结果。
国家文物局负责建立并运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记录档案数据库系统,建设世界文化遗产
动态监测管理系统。
4.2.11熟悉《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2018.6.27
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
化意义评估。
确认本体,应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
确定时代,应运用文物、考古证据,结合文献记载。
认定对象
(一)古遗址
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
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遗址,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1.存在文化堆积,地表发现古文化遗物,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2.沿海水域和内水湖泊、河流、水库等区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
括沉没于水下的遗址、沉船和位置明确的密集文物出土点;
3.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16
4.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遗址,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
的遗址,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二)古墓葬
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普通墓葬等。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
1.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
2.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3.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墓葬,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
的墓葬,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三)古建筑
包括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
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等。
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包括宗教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物、名人旧居、传统民居、金融商贸
建筑、中华老字号建筑、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
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者构筑物、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
铁、泥等)雕塑等。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
1.古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本体尚存,或者迁移后在新址有独立地域范围;
2.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具有时代特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在社会相关领域中具
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结构形制基本完整。
1840年以前建造的本体尚存的古建筑,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1840年至1949年建造的
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1949年以后建造的特别重要、具有典
型代表性的建筑,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四)石窟寺和石刻
包括石窟寺、石刻、岩画等。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
1.石窟寺洞窟尚存,保存程度不限;
2.石刻本体尚存,保存程度不限;
3.石窟寺、石刻迁移后在新址有独立地域范围。
1911年以前的石窟寺、石刻、岩画等,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1911年以后的重要的、具
有代表性的石刻,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五)近代现代重要史迹
包括战争遗址、工业遗址、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
动纪念地、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
1.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本体尚存或者有遗迹存在;
2.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1840年以后与近代现代历史进程或者历史人物有重要关联的各类史迹,应认定为不可移动
文物。
17
5文物保护行业政策方针
5.1国务院文件与公报
5.1.1掌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管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资
源状况全面摸清、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进一步
提高、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文物执法督察体
系基本建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
明确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三)加强部门协调。
重在保护:
(一)健全国家文物登录制度。(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
(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
拓展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
(二)为保障人民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五)为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服务。
(六)合理适度利用。
严格执法: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二)强化文物督察。(三)加强地方文物执法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二)加强科技支撑(三)重视人才培养。
5.1.2掌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
(2018-2022年)的意见>》(2018年)
主要任务:
(一)夯实革命文物基础工作。(二)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力度。
(三)提升革命文物展示水平。
重点项目:
(一)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二)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
(三)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工程(四)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
(五)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六)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
实施保障:
18
(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大财政投入
(三)完善法规政策(四)加强督促检查
5.1.3掌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
见>》(2018年)
基本原则:
1、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2、坚持依法保护利用
3、坚持问题导向4、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5、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总体目标:
到2025年,紧紧围绕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
提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
文物领域社会参与活力不断焕发,文物工作在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众,文物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
主要任务:
(一)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二)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
(三)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四)开展国家文物督察试点
(五)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六)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
(七)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八)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
(九)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
(十一)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十二)深化“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
(十三)加强科技支撑(十四)创新人才机制
(十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十六)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
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完善法规法规(三)加强督促落实
5.1.4熟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
5.1.5熟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
年)
5.1.6熟悉《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年)
5.1.7熟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
5.2国家文物局政策性文件
5.2.1掌握《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7年)
切实做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其快速消失的趋势,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约占不可移
动文物总量的80%。
二、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
19
四、加强指导,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五、加强引导,妥善处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
六、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监管机制
5.2.2掌握《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2016年)
国家文物局遵循“依法合规、制度衔接、程序优化、稳妥推进”的原则,对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保护项目(含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含珍贵文物本体保护
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审批进一步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导向作用,简化审批环节
自2017年2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项目立项报告,改为集中审批年度项目计
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
文物收藏单位编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各地需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填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项目年度计划表》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
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
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三年内未编制技术方案报送省级文物
行政部门的,须重新报批。
二、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的责任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技术
方案批复同意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在10个工作日
内通过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作为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
三、加强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方案审
批、备案、实施情况和可移动文物修复基本情况(包括修复文物名录、文物等级、修复单位
等)分别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将加强重要文物保护项目检查和重点省份动态巡查及专项督查,并开展文物保护
项目审批管理情况年度评估。
5.2.3掌握《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2016年)
一、夯实革命文物工作基础
各地文物部门要依托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梳理形成革命
文物资源目录和专题数据库。做好馆藏革命文物的清理、定级、建账和建档工作。
二、切实加强革命文物保护
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革命旧址保
护重点工程,显著改善革命文物的保护状况。
三、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作用
拓展革命文物的展示利用,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应尽可能对公众开放。
建立革命旧址、博物馆、纪念馆与周边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
的共建共享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大中小学生、党员干部、部队官兵和各界众到革命文物场
所参观学习。
将革命文物展示利用纳入“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的支持范围。
20
5.2.4了解《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
5.2.5了解《关于加强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
5.2.6了解《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年)
5.2.7了解《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2007年)
6文物保护工程的行政管理
6.1文物保护工程的现行工作框架
6.1.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
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涉及建设活动的工程,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
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
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1.2掌握勘察设计方案报批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
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
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
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按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规定获得批准后,
按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6.1.3掌握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程序要求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
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
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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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
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
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
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
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
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
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
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
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
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
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6.1.4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要求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
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
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2.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
3.调阅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专家发表意见。
(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九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省级文物
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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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
序。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完成后二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
的项目,予以通报;如发现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当
事者责任,并撤销验收结论,责成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中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5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和竣工报告的编写要求
档案资料应包括∶
1.文字部分
工程竣工总结。主要包括∶工程概况(立项报告/工程基本情况,开竣工日期,工程管理记录,
工程预算与结算等);工程主要内容;工程变更情况;工程特点/经验与教训、建议等。
工程管理程序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批复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开工许可;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
施工资料。主要包括∶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文
件、施工洽商文件;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分项、分部工程相关试验报告;施工日志∶工程
停工、复工、检查、自检、整顿、事故处理、会商、申请、批复等相关文件;各类材料产品、
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资料。
监理资料。主要包括∶监理大纲;监理日志、月报、工程例会纪要等;监理报告。
竣工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申请。
工程经济资料。主要包括∶施工预算书;决算书;经费管理文件;初步验收相关文件。
2.图纸部分
勘察设计图、竣工图及说明、设计变更图及说明(如有工程设计变更的)。
3.影像资料
工程照片;工程录像(如有工程录像的);资料汇总光盘。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报告,包括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勘察设计报告、施工报告、监理报告,
以及相关的工程检查报告、竣工报告、财务报告等,是文物保护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6.1.6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管理要求
6.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6.2.1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的分类和定义
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
程。
6.2.2掌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程序与基本要求
基本程序:(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
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6.2.3掌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与验收工作的程序与基本要求
6.2.4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的奖励与处罚机制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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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3年1次。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
7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7.1相关法律法规
7.1.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应
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7.1.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7.1.3熟悉《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
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7.1.4熟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
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7.1.5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1.6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
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7.1.7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但是,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除修缮之外的其他相关工作,还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
7.1.8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
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
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文物(即物质文化遗产)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组成了我国的文化遗产。
8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执业准则
8.1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的执业准则
8.1.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
1.系统的专业学习背景2.继续学习的能力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自觉性
8.1.2掌握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忠诚文物保护事业。3.努力提高业务水平。4.发扬团结奋斗的精神。
5.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6.遵守文物法规和职业纪律。
7.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安全保护意识。8.倡导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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