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笔记

更新时间:2024-11-07 23:47: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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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

姓名:牛彤

学号:7

刑法学既是一门施展才华、申张正义的学科,也是一门充满智慧的学科。我们的目光只

有不断地往返于正义与刑法条文之间,才能领悟刑法的真谛。刑法学自诞生之日起,刑法格

言便如影随形,经久积淀,并逐渐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

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雏形;“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则是刑

法的谦抑性所要求的。所以,深入研究刑法格言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及其现实指导意义,对刑

事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解读刑法格言,也是洞悉刑法精髓的重要途径。

一、特鲜明,结构紧密完整

格言是典雅凝练,具有深刻哲理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句子,凝聚着历代古圣先贤治学创业

的精辟思想,其思辨的原则性、题旨的永恒性、内涵的深远性、思维的睿智性,显示出了民

族宝典的神韵,因此也备受人们的青睐。警世格言集随处可见,予今人以启迪、规范、激励、

陶冶和引导。而张明楷教授独具匠心开法学界的先河,将格言和刑法理论完美地结合在一起。

他所著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以它独特的风格,鲜明的个性,给我

们一种全新的体验,丰富了我国的刑法理论。

张明楷先生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下称《格言》),对二十余条刑法格言进行了阐述,

用一种知识考古的方式,考察了这些格言的源与流。同时,结合德日刑法理论对当下中国的

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论述。虽为学术随笔,却无法遮蔽其学术思想的光芒。张明楷先

生在阐述格言时,将其解释刑法的方法发挥得淋漓尽致。张在其他著作中也反复强调,不要

动辄就要求修改刑法,而应充分运用自身的智慧去解释刑法,使其在法理的规训下正确地惩

罚犯罪人保护被害人。即我们要研究刑法而不是一味的批判刑法。作者运用法理将古老的法

理格言与现代刑事立法很好的连接起来,这需要足够的智慧,否则,这些“老古董”早就被

那些不会解释刑法的人视为糟粕弃而远之了。

二、说理透彻,论证详略得当

本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每个文章都围绕着一个中心,首先阐明基本内容,然后叙述

其理论依据和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并在结尾归纳重点。文章对于论题层层深入,若持有肯定

赞成的态度,则进一步深入考证和论述;若持有否定态度,则另立新论,旁征博引,充分论

证。

在本书中众多的格言中,也有我特别喜欢的几个,其中“法律不强人所难”这一格言给

我印象最为深刻。因此就此格言我反复读了几遍,并收集、查看了其他相关资料,收获颇丰。

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只作简单阐述。本书将该格言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

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也有其他资料定义为:“对于某一行为要认定其具

有刑事责任,必须对该行为者期待能不为该犯罪行为的其他适法的情形。”是的,法律社会

的规范,它不是以圣人、英雄为标准的,而是以一般人、普通人为标准的。“法律不强人所

难”的格言真正上升为刑法理论,还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这个理论便是期待可能性

理论。这个理论来源于1987年3月23日德国的“惊马案”(具体的案情介绍略)。后来传到

日本,由“第五柏岛丸事件”所作的判决最终肯定下来。世界各国都或多或少的引入了该理

论,我国刑法所强调的“相对意志自由思想”也是该理论的体现。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本

书提出了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根据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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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宣告行为无罪?第二、期待可能性与故意和过失是什么关系?第三、关于期待可能性

判断的标准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什么叫“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是以什么标准判

断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这三个问题都在本书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这对期待可

能性理论的发展和应用来说,可谓意义重大。

“紧急时无法律”一文,开篇交待“紧急时无法律”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

义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

带来的危险。”接着阐明我国刑法、罗马法、加洛林纳刑法典、普鲁士刑法典、法国刑法典

及德国刑法典中有关紧急避险的根据,列举出日本和德国有关紧急避险的主要理论,处罚事

由阻却事由说,责任阻却事由说,违法阻却责任说,事由二分说等,以及我国的通说,并且

阐述了各种学说的合理性及其缺陷。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提醒此格言只是适用于刑法领域;仅

仅适用于紧急时;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场合;义务冲突也适用“紧

急时无法律”。如此循序渐进,把紧急时无法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做出了全面深入的阐述与

论证。

“紧急时无法律(ecessitasnonhabetlegem;ecessitascaretlege)”的格言

(也可译为“必要时无法律”),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况下,可

以实施法律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在紧急状态下所

产生的这种权利,被称为紧急权。紧急避险和义务冲突为证实该格言之适例。

关于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依据(即为什么紧急状态下可以采取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

的行为),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四种学说:

其一为“处罚阻却事由说”,它认为紧急避险本身成立犯罪,只是刑法考虑到人性的弱

点,不予以处罚。其二是“责任阻却事由说”,即如我上文所提及,因紧急避险情况下不具

有“期待可能性”,而排除行为人的责任。显然,以上两种学说存在很多问题。第三种学说

是“违法性阻却事由说”,其认为,在两种法益产生冲突,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

通过对法益衡量而损害较小法益,这就阻却了实质违法性。这一学说可谓是日本刑法理论的

通说,但也受到批判,主要是因为它不能说明为什么法益价值相同的情况下也阻却违法。第

四种学说为“二分说”,即在保护较大法益损害较小法益时,是违法性阻却事由;在两种法

益的价值相同时,是责任阻却事由。二分说为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德国刑法第34、35条

也可以体现)。但二分说仍然存在责任阻却说所存在的问题。

接着,作者从分析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紧急避险的通说入手,并结合部分人认为“紧急避

险转嫁危险于他人的做法,不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之观点,指出,紧急避险被刑法所

认可是出于社会整体的考虑,而非基于个人利益,当被损害的利益小于保护的利益时,刑法

认可保存价值更高的利益,而因紧急避险是一种有益的行为;当损害利益等于所保护的利益

时,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放任”的行为,不为刑法所禁止。

“紧急时无法律”这一格言虽然有根据,但在适用范围与程度上必须受到限制。

限制之一:该格言原则上只适用于刑法领域。即紧急避险有着相对的违法性,因此,“紧

急在刑事案件中免除、减轻罪责,但在民事案件中却不免除、减轻责任”。

限制之二:该格言仅适用于紧急时。“紧急使不合法变为合法”,但是,反过来,“基于

紧急状态而存在的现象,并不能导入非紧急状态”。因此,紧急是使行为合法化的事实根据。

所谓紧急,首先是法益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其次,紧急必须没有其它合理办法可以排除,

要求紧急避险必须出于不得已,在刑法理论中称为补充的原则。

限制之三:该格言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场合,即法益权衡

原则。这里有四个问题值得研究:其一,所损害利益小于保护利益时,并不必然具有刑事合

法性。必须考虑“损害利益”是不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比如拆2幢房子就可以防止大火烧

掉50幢房子而拆掉了20栋,显然就是不合理的。其二,在不得已情况下损害同等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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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避险过当(按我国刑法通说显然是肯定的)?由于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整体利益并没

有受到损害,因此,就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否则,就是以伦理为根据处罚行为人,也不符合

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三,能否牺牲一个人生命来保护他人生命的问题。这

种情形比较经典的案例是“密里欧莱特号失事案”与“洞穴探险家案(哈佛大学教授弗拉所

设计)”其四,如何比较利益价值的大小的问题。

作者接着用比较短的篇幅讨论了义务冲突的问题(这里将予以省略)。

最后,作者指出,在依法治国的年代,“紧急时无法律”这一格言一方面受到严格的限

制,另一方面它也并不意味着紧急时没有法律或不存在法律,而是法律认可在不得以的紧急

情况下牺牲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较大或等同法益。

三、资料丰富,具有指导意义

规范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是相铺相成,两者都不可或缺。规范刑法学是一种以法条为本

位的刑法学,旨在对法条的内容进行阐述,因而其生命力来自于刑法的现实运动。而理论刑

法学,是一种以法理为本位的刑法学,在更高层次上的刑法哲学,所探求的是处于刑法背后,

促使制定刑法的原动力的科学。理论刑法学对立法者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如果说理论的生

命在于实践,那么法学的生命就是在于应用。

张明楷教授在阐述国内刑法有关理论问题时,展示了自己的观点,充分发挥出所占有的

资料优势,用想当篇幅介绍评析国外,尤其是德国与日本的立法例和理论上争论的焦点,丰

富了我国的刑法理论;在论及司法实践问题时指出寻在的问题和误区,字里行间,我感受到

了一个刑法家对立法、司法的忧虑和责任。不可否认,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存在不少缺陷和漏

洞,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种状况会得到改善,因为我们有一批像张教授

这样的刑法学家运用他们的学识和才智为我国的立法、司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用“瑕不掩瑜”来形容《刑法格言的展开》颇为恰当,笔者认为它的“瑕”在于言必称

“德、日”,导致个别观点有失偏颇。众所周知中国法律传统与域外文化在中国法理学发展

实际上是结伴而行的。然而,法的继承优先于法的移植。法律制度作为意识形态决定了它的

产生本身就具有的延续性。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是在继承和吸收传统法律制度基础上

产生的。对于法的移植,只有用本国的传统法去同化、移植的法律,使外来法与本土法相融

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体,才能共同发挥法律调节机制的作用。因为法律移植的目的不仅使得

一个国家拥有现代化的明确完整的法规、法典,更重要的是这些法规、法典在社会生活中的

实际运行。

我认为,《格言》一书即可以作为刑法史来读,因为通过格言的考察,让我们明白刑法

的发展历史;也可以作为学术论文集来读,每条格言都单独成篇,对相关问题的阐述也是深

刻到位;还可以作为社会评论来读,如前段时间成都的醉酒撞人事件,如果运用原因自用理

论,完全可以得出合理的结论,这比那些外行的评论员所持的利用要深刻、充分得多。读《格

言》有点像看电影《神话》,它带领我们在远古与现代间不停的穿梭,纵贯期间的是刑法的

精神,是对人性的关怀。在一个缺乏思考,喧嚣不安的时代,少有学者再像张明楷先生这样

冷静地思考,自成体系地写作并形成自己的学术思想。在所有人都一窝蜂似的追求所谓刑法

新课题,制造学术垃圾时,那些最基础的刑法理论却无人问津,这犹如空中楼阁。而基础性

理论却是最为关键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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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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