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法律类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7: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刺死辱母者案)

申论法律类范文

申论法律类范文:法律社会现象

11、“法治”绝不是“不守法就治你”

2006年7月21日上午,在北京西站城管队的停

车场内,85辆“黑摩的”和“黑三轮车”被当

场销毁,执法者将6名“黑摩的”司机“请”到

现场,实地观看了销毁过程。当天的《法制晚报》

以图片的方式刊登了这则消息。可以想象,有关

方面的初衷应当是为了震慑不法运营者,然而,

这种“现场刺激、以儆效尤”的简单化处理方式

带有浓厚的“整人”彩。

在人类社会的公共治理长河中,法律曾经一度扮

演了报复工具、教育蓝本、行为规范等基本功能。

时至现代,强制执法的维度已经转向违法行为矫

治,法律的国家报复主义功能已经不再为人们所

推崇。也正因为此,曾经盛行于严打期间的“公

捕公判大会”受到各方的广泛指责而逐渐销声匿

迹,国家法律也明文禁止公示死刑的执行过程。

然而,让不法运营者目睹“黑摩的”的销毁现场,

通过对其心理和精神上产生强大的观感刺激以

“杀鸡骇猴”,这种执法思路与“公捕公判”何

其相似,理应同样受到法治文明的批评与制止。

法治国家公认,行政执法应当遵从五大基本原

则:合法性、合理性、透明度、负责任、可预测

性。从根本上说,合理性就是一个执法适度的问

题。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要时可没收而非一定

要销毁违法工具,除非违法工具是或者新犯

罪工具的“生产车床”。而“黑摩的”司机的违

法之处是其非法运营行为,运营车辆如果安全性

能达标,则不一定非得销毁才“方解心头之恨”。

如果按照有关方面的思路,打击违法行为就要销

毁违法工具,那么所有行凶者用过的刀具就一定

要回炉熔化才行,这不免使人想起俄国“十月革

命”后,列宁批评过有些人要“扒掉沙皇修建的

铁路”的极端做法。

贫困和冲突乃和谐生活的两大天敌。在确认“黑

摩的”运营的非法性质的同时,也应当承认这些

运输车辆乃是弱势成员的安身立命之本,其生存

状态确有值得体恤之处。在贫困的境地下,再销

毁他们仅有的一点谋生工具,客观上无异于雪上

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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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在没收这些“黑摩的”之后,只要其安全

性能达标,将其分解拆卖.或者运往郊县农村变

卖,用所得款项资助这些“黑摩的”主取得合法

的谋生之道。这样既能防止社会资源在销毁中产

生极大浪费,也不失为治理非法运营市场的治本

之道。毕竟,面对弱势社会成员的谋生渠道,纵

使非法,政府部门恐怕不能以“打击”二字简单

免除公共责任。

再者,从危机管理的角度讲,让“黑摩的”司机

目睹销毁现场,也不是一种明智的办法。考虑到

城管与管理对象已经多次发生暴力对抗,在这种

情况下,借助“以暴制暴”的方式强烈刺激管理

对象,无异于“火上浇油”,可能引来更多的冲

突。

如果有关方面不能实现科学管理,甚至人为地把

管理对象推向冲突的临界点,那么发生社会冲突

的几率就可能大大增加,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将

变得荆棘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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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和谐的主题不仅统领着社会治理的宏大

叙事,更体现在一事一情的微观处理方式中。政

府行政行为的管理向度将起到巨大的奠基作用

和示范效应。而通向和谐社会的道路中,“整人”

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也应当被剔除。

18、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

《人民日报》2006年6月4日的头版头条以《长

沙推行文明城管让市民舒心》为题报道说,为使

城市管理从处罚走向服务,从无序走向和谐,长

沙市打破并改革旧的城管体制,致力建设“和谐

城管”,积极按照众要求不断探索创新调整执

法工作方式。比如,市民反感城管队员坐车巡查,

他们便改为徒步执法或骑自行车;市民反映违章

停车锁车轮的方式过于生硬,他们便改为拍照抄

牌进微机公示;市民建言夜间执法避免扰民,他

们便对违规行为采取摄影取证,次日再行处置。

他们还把对夜市“游击队员”的堵和罚,改为帮

助他们寻固定经营摊点,使他们“生意好多

了”。长沙市的城管部门开始让市民舒心顺气。

城市管理因为涉及面广,长期以来一直为公众所

关注。透过这则市民反映城市管理“不仅文明,

还善解人意”的新闻,城市管理者执法理念、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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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方式的变革令人欣喜。

长沙市的做法及其成功经验表明,执法方式至关

重要,执法方式的选择取舍直接关系着执法目的

的实现,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的好坏。积极采用

人们能够接受的、文明的执法方式,可以更有效

地搞好城市管理,有利于促进并实现城市管理者

和被管理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实际上,执法方式

简单化、机械化的问题目前并不仅限于城管一个

领域。多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健全和完善,

各个行业和领域普遍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相

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规范也越来越多。

但是,由于一些立法和规范“重实体、轻程序”,

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者“重执法目

的、轻执法方式”,一些领域也引发一.些矛盾

和问题。譬如,一些城市交管部门因为“暗旷执

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一些地方法院

因为“堵被窝”式的强制执行物业费方式而招致

公众质疑。执法方式不是简单的手段问题,而是

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反映。不可否认的是,少数执

法者至今依然遵循一种简单生硬的执法逻辑:我

是执法者,你违法了,我就可以采用法律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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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方式收拾你,不需要讲究什么方式;至于造

成违法的原因、执法对象的感受、执法的效果等

问题,则往往很少去考虑。显然,这些执法部门

及其执法者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即究竟是为谁

执法。如果一个执法机关的某些执法行为被多数

众难以接受,其值得反思的就远不止这种执法

方式本身。

执法方式还是衡量执法者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

是一个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综合表现。

维护并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所有执法机

关的法定职责,采用什么措施及时有效地维护

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的程度如何,反映了执

法者的执法水平。即便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维护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必须对违

法公民进行处罚时,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倘

若逾越了这个界限,就势必构成滥用职权。

长沙市的做法,好就好在执法部门能够从切实保

障众的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按照众的

意见和要求调整执法方式,改进执法手段,因而

既达到了执法目的,又赢得了众的理解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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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这值得其他执法机关关注并借鉴。

13、“伟大判决”必须立足于程序公正

2006年7月1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

院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刑事判决,在就女教师黄静

裸死案进行长达两年的审理之后,该法院判定被

告人姜俊武无罪。之所以说这个判决是艰难的,

原因在于黄静案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

从黄静身亡到立案侦查,从司法鉴定到证据灭

失,从网络声讨到法庭审理,无不伴随着民间舆

论的强烈声音,最典型的是,网络上一直流传着

一位匿名法学专家的“名言”——“期待一份伟

大的判决”。也许,对于许多始终关注黄静案的

人来说,雨湖区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他们所期待的

“伟大判决”,所以,围绕着黄静案的争论还远

远没有平息。

网络民意所期待的“伟大判决”是什么呢?当然

是判定姜俊武有罪。但雨湖区法院认定,从最终

鉴定结果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姜俊武对黄静

的死负有直接责任”,因而他是无罪的。应该说,

法院的判决虽然没有顺从民意,但是维持了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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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信仰的。

而最值得期待的是,我们的社会能从黄静和高莺

莺两起案件中得到某种启示,从而避免新的“痛

点”形成。在寻求正义的过程中,无论是民意还

是司法机构,都不能忽略程序公正的重要性,那

也正是“伟大判决”的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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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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