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圣平[1,2]
作者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中国法学
页码:104-114页
年卷期:2013年第2期
主题词:公司担保;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越权代表;公司章程
摘要:公司担保纠纷涉及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与适用,不能片面地仅从
一个角度来认定违反规定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6条在规范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
定,但即使将其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之亦不当然认定担保合同有效,而应视具体情形
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权人应善尽合理注意义务查阅公司章程,并在形式上审查公司担保
决策机构相关决议的合法性,否则越权担保对公司不生效力。在公司章程未就公司担保事项做
出决定时,公司仍然具有担保能力,但此时应由股东(大)会就公司担保问题做出决议。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3:41: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92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