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问题及其
他
英国未成年人生育率居欧洲首位。最年
轻的父亲12岁,一位17岁的女孩已经是三
个孩子的母亲,也有28岁就当上祖母的报
道;韩国有一部反映未成年人怀孕的电影,
曾引起轰动;2003年中国重庆发生12岁少
女产下一婴儿,因无力抚养而将监护权转移
给当地福利机构的案件;2004年,上海南汇
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未婚成年爸爸向14岁少
女妈妈追讨儿子抚养费的案件;美国国会
2005年4月27日刚刚通过了《儿童州际堕
胎通知法案》,等等。这一切说明,未成年
人怀孕在国内外已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
会问题,也引起了许多国家法律的修改和完
善。
当这一幕发生就在自己身边,作为法律
工作者,我还是感到震撼。
案情介绍
据《新京报》2005年3月12日报道,
北京一位年仅14岁的女学生被学校发现身
体异常,经家长带到医院检查,发现该女孩
已经怀孕足月。医院方面对女孩如何,
未见后续报道。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岁的女
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自愿与否,男方都
构成罪。女孩的犯罪嫌疑人必将面
临法律的严惩。
争议焦点
无论怀孕少女引产还是分娩,这个案件
都涉及伦理、社会、卫生、法律等等许多问
题,如性犯罪的受害者怀孕,受害人有无权
利终止妊娠?医院为怀孕足月者引产是否
违法?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及
政府对此类人的救济方式和途径等等。回
答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
刑法等多个部门法律,因很多领域过去鲜有
涉及,引发了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对我国现
行法律制度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一一探讨这些问题,试图在法律
和制度上阐述未成年人怀孕及所生子女抚
养的问题。
性犯罪的受害者怀孕,受害人有无权利
终止妊娠?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
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在中国生育
权属于妇女。对于婚内或婚外的怀孕,妇女
都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妊娠。《中华人民共和
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规
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
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
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医院为怀孕足月者引产是否违法?
西方国家由于历史和宗教的原因,曾经
是禁止堕胎的。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才有条
件地允许堕胎。英国1967年堕胎法规定,
注册医师为怀孕不超过24周的孕妇做终止
妊娠的手术不是犯罪。美国是通过判例确立
了有条件堕胎的法律制度,妊娠最初三个月
内终止妊娠可由孕妇自行决定;妊娠28周
胎儿离开母体可以独立生存后,除非为保全
孕妇的生命健康不得终止妊娠。近年来,由
于西方保护人权的观念对我国的影响,我国
经济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地区的上海、北京
的医院一般都不给怀孕足月的孕妇做引产
手术。
《知音》杂志2004年第18期刊载的《14
岁女孩儿做妈妈难倒上海两家人》一文,报
道在发现13岁半的女孩怀孕时,双方家长
曾带女孩到上海南汇医院要求引产。但医院
检查后发现女孩已经怀孕八个月,以引产下
来的孩子是条活生生的生命,不能杀死,否
则就是犯罪为由,拒绝引产。无奈,少女生
下了孩子,成了妈妈。那么,为怀孕足月者
引产是否违反中国法律?
我国法律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
娠。从事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违法行
为,除此之外,为怀孕足月者引产,不违反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通常,只要孕妇提出终
止妊娠而无禁忌症,医院就会做终止妊娠的
手术。关于终止妊娠的时间条件,根据1984
年2月1日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联合发布的
《节育手术常规》规定,人工流产适应症是
妊娠十周以内要求终止妊娠而无禁忌症者,
钳刮术应妊娠在10—14周以内要求终止妊
娠而无禁忌症者。中期妊娠引产的适应症是
凡妊娠在14-27周要求终止妊娠者。对于
妊娠超过27周的引产,法律没有禁止性规
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在国外医学界,超
过24周的引产称为晚期妊娠引产,在我国,
妊娠27周内引产是中期引产,27周以上为
晚期引产。晚期引产在医疗实践和司法实践
中都不乏先例。
人民法院网最近报道了一起四川省泸
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因医院为怀孕9个多月的
孕妇引产引出活婴引发的医疗事故损害赔
偿案件。法院判决医院在为孕妇周某引产时
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但给已
娩出的活体婴儿注射“来苏尔”存在过错。
这个案例说明,为怀孕足月的孕妇引产不违
反中国法律。
医院给怀孕足月的孕妇引产,引出的应
当是死婴。但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个体的差
异性,也不能排除医院在首先保证孕妇生命
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安全规范使用引产
药物和剂量,足月胎儿引出时有存活的可能。
对于意外出现的活婴,医院不应再采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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