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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配合信
访部门,为来访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众来信来
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的
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可给予适当的报酬,经费由同级财
政拨付。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分工负
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律师的职责围
第七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一)为来访众提供义务法律
咨询;(二)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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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三)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
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四)对来访众进行法制宣传教
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信访部门的职责围
第八条信访部门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的职责:(一)为律师参与
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
信访的相关工作,派人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记录
及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三)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
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四)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
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信访部门
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
供法律服务;
(五)定期通报、总结、交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六)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有关的信访文件和信
息资料。
第四章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与方式:(一)各级法律援助中心
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值班制度,按时指派律师
到信访部门值班服务;(二)值班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先经信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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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后,再为上访者提供法律咨询;(三)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认真填写
《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上访人员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和答复
意见及处理办法,并建档备查;(四)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认真听取上访人
的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维
护稳定;(五)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应
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
理;(六)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体涉法上
访案件的,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七)对需要
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律师应认真
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要提交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研究后答复,以确
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八)对不属于法律咨询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向
上访人员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告知上访人员到有关部门请求处
理;(九)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只为上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接受上访人
员的委托代理,如有提出此种请求的,可告知上访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
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当事人,可告知其
到住所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接待上访人
员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
行为对待来访者;(二)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不得挑词架讼,扩大矛盾;(三)
对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上访者个人隐私,负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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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四)要与信访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依法信访工作。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
实施本辖区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代表司法行政机关
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
机关和信访部门要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共同
召集。
第十三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部
署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二)听取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汇报;(三)协调处
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由各级司法行
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
情况随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适用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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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省司法厅、省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
涉法信访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信访条例》和司法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法信访,是指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
事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配合信
访部门,为涉法信访的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涉法
信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第三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必须坚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司法局与县信访局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律师
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建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共同召集,组成人员
和容、议程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分析、
研究、部署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二)听取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
况汇报;(三)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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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法;(四)检查和总结有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
作情况,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能尽职尽责,甚
至违规违纪的提出批评或者处理建议。(五)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涉法
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第五条县信访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
作中的职责是:(一)安排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工作时间,为律师提供
必要的办公条件;(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涉法信访
的相关工作,派员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做好相
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三)为律师提供参与涉法信访所需要的有关
政策文件,对参与涉法信访的律师进行信访业务培训和指导;(四)
向律师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上访案件资料和背景说明。根据律师提
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五)
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协调会、听证会的
事项,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
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县司法局
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中的职责是:(一)组建并管理律师参与涉法信
访工作志愿团;(二)组织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事项进行法
律论证;(三)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
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机构为律师参与涉法信
访工作志愿团,组成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县司法局审定的方式确定。
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执业满三年;
(二)具备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三)
有志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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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第八条律师参与涉法信
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
见;(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
(三)接受县信访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
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四)对信访人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第
九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方式是:(一)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
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二)参与县级领导接待日的信访接待工作;
(三)应县信访局的要求,就涉法信访个案参与信访接待;;(四)
参与涉法信访听证会、协调会;(五)设立律师咨询,就涉法信访
事项接受信访人和县信访局的的咨询。第十条律师参与涉法信
访,除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先由县信访
部门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询问、登记、甄别,确定属于涉法信访的,
再由律师接待信访人;(二)律师接待信访人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
的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
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事项登记表》,
将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答复意见、处理办法予以记录。
律师在县级领导接待日参与信访接待或参与突发涉法信访个案接待
时,工作程序可根据领导的要求灵活掌握。第十条律师参与涉法信访,
对遇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一般性法律问题,即时予以答
复;(二)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县信访局领导沟通后再予以答复;(三)
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应引导信访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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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四)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
引发突发性体上访事件的,应及时向县信访局反映,并及时报告县司
法局;(五)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信访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
信访案件,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集
体讨论,律师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应报请县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讨论,
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合法性。讨论结束后,由承办律师根据讨论结
果写出书面材料,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向
县信访局提供。县司法局领导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联系会议进行研
究;(六)律师对信访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师事
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
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七)对不属于法律咨询围
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做出明确答复,告知其到有关部
门解决。第十一条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按
时到县信访局指定的地点接待信访人;(二)按规定公示律师事务所名
称和律师,接受众监督;(三)热情面对信访人,耐心倾听他们的
述;(四)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
护法律尊严;(五)在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
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应当;(六)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盲
目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害社会秩序的各种
活动(七)要准确、全面、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不得随
意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八)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
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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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代理。第十二条在县财政解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专项经费之
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补贴由县司法局支付,工作开支由县信访局解
决。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
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
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
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
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
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
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
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
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
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
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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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既加重了信访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
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
众信任,引导信访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
白人”,既向信访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
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
案件,既是为信访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
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
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
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
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
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和原则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
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
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
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
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
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
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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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
导信访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
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众合法权益,尊
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行模式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众提供现场咨
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
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
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
构,直接面向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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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
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
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
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
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
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
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
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众代表、有信访经
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
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
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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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
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
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
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
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
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
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方式。
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
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
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
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
秀律师的示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
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
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
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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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
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
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
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
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
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
应处理。
六、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
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
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
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
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
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
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
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15年底前,以地市
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
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
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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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
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
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
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众感受到法律服务
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
行)》全文公布
2015-11-0910:06:21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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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11月9日电中央政法委今日授权新华网首发《关于建立律师参
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全文。以下为《意
见》全文:
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
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
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现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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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作用。党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法律服务业发展
的决策部署。要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及时
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实行律
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这些举措对律师做
好新形势下法律服务工作、履行好社会责任,提出了新要求,对增强全
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
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为信访众提供良好法律服务,是落实党的十八
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和实践。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实施,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积
极效果,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发、重复访高发、久访不息的问题仍然
突出,既加重了信访众的诉累,又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影响正常信
访秩序。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容易取得信访
众信任,引导信访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律师是法律“明
白人”,既向信访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有利
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解决;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
案件,既是为信访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彰显社
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
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
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
度重视,积极为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创造条件,实现与政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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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和原则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
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
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
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
诉息访。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
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
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政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
作。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平等。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强制化解,不偏袒政法办案单位、不误
导信访众。
依法据理。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
情理,向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信访众合法权益,尊
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公正处理意见。
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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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运行模式
由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政法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向信访众提供现场咨
询服务。
由律师协会向信访人推荐律师或由信访人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
中自愿选择律师,实行专案专人服务。
政法机关通过律师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评
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依托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公益性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
构,直接面向众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易行、务实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律师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其他模式。
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
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
理。
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
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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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
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
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
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
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
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众代表、有信访经
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
证。
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
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
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
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
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
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围。
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
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
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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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管理和保障
律师协会负责推荐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人选,并建
立律师人才库和名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
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
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众工作。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
秀律师的示带动作用。
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
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
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
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
道德、工作原则。不得泄露化解和代理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
公开的信息,不炒作有关敏感、复杂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
信访人采取违法方式反映问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相
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
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视情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相
应处理。
六、强化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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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
件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律师协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化解和
代理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应当给予
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法院、检察、公安等机
关立足本职,做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处理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化解
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需求,积极支持
律师工作,破解息诉息访难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结合实际,制定律师参与
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具体办法,力争2015年底前,以地市
为重点全面推开实施。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
件的人员选任、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奖惩激励等办法,确保工作健康
有序开展。要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必要经
费。同时,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
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动员具有业务专长、有众威信的第三方人员参加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逐步形成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主、社
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注意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宣传
推广,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努力让信访众感受到法律服务
的便捷和诉求解决的顺畅,着力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
莲都区出台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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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7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加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中共莲都区委莲都区人民政府信访局、莲都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
立莲都区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制度的通知》,在继续推行律师陪同领
导接访同时,进一步要求律师每周定时参与信访接待,积极探索建立法
治公正的信访工作模式。
该文件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主要任务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律师在信
访接待中的工作职责:(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
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三)对信访人进行法制
宣传教育,协助维护好信访秩序;(四)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法律
论证、听证,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
人引导其按规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六)协助处理司法行政部门、信
访部门安排的其他接待信访众有关涉法方面的工作。同时,对律师参
与信访接待的工作纪律、工作方式、工作要求、奖惩机制等都作了具体
规定。
经初步统计,自5月13日试行律师每周三“坐堂接访”以来,已
接待信访众8批14人次,其中包括2批体上访、涉及拆迁房屋继
承份额纠纷、农村承包合同争议等。律师每月15日陪同领导信访接待5
批14人次,为息访息诉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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