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研究
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在制度设计、法律规定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不利于
侦查功能的有效发挥。而在侦查讯问制度改革中建立律师在场制度,既是促进侦
查制度向民主化、法制化、公正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
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本文对律师在场权概念及完善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并在制
度设计方面提出了一些构建意见,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
标签:律师在场;侦查讯问;保障人权
①樊崇义著:《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7月版,第203页。
②陈少林著:《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第67
页。
③陈玉忠,杨雪莱.论诉讼正义相对性的原因[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
会科学版),2006,(1).
2014—09—20
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侦查讯问是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一种侦查方法,也是获取犯罪证据的真要途
径,但此阶段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侦查制度呈现出明显的强制性、闭
合性等特点,侦查权缺乏有力监督和制约,致使实践中屡屡发生侵犯犯罪嫌疑人
人权的事情。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
着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这并没有就律师是否可以在场做
出相关规定。而律师在场权制度对弥补和完善侦查讯问阶段的不足具有重要现实
意义。
一、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的概念
在众多的著述中,对律师在场权的概念有较多的定义,总体而言,可分为广
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上的律师在场权,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专
门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审判
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要求辩护律师在场的权利。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有权在场进行法律援助。①狭义上的律师在场
权,仅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讯问阶段,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
开始直到侦查终结,侦查人员在此期间每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讯问、鉴定、辨认、
搜查等侦查行为时,辩护律师都有权全程在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也有要求辩护律师在场的权利。②本文所讨论的律师在场权就是针对
侦查阶段而言的,即狭义的律师在场权。
二、在侦查讯问阶段建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分析
侦查权利极易因缺乏有效监督而被滥用,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辩护律师在场可以对此进行法律监督,防止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
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
犯。
(一)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控辩平衡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常常处于被强制的状态下,容易丧失收集对自己有
利证据的机会。甚至还会有很多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不知道或者不能正确运用法
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加之,因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法和处于强势法律地位
的侦查机关相抗衡,而常会发生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那么,处于弱势中
的犯罪嫌疑人要想证明侦查机关取证非法,要想打破侦查讯问的密闭性,就必须
提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主体地位。此时,引入律师在场制度,让能为犯罪
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在场,无疑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在此阶段赋予律师在
场的权利,或者赋予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自己的辩护律师到场的权利,既可以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还可以有效监督侦查程序并防范权力滥用。辩护律师
的在场权,它不仅是律师的一项权利,也是犯罪嫌疑人抗衡侦查和控诉的权利,
更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得到辩护”的体现③。律师在场权的确立,能让民主和公平
正义在侦查阶段得到更加明显的体现,使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正确地理
解、运用法律,保证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侦查讯问阶段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将会产生积
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和人员在收集证
据时往往比较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忽视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律师在场
制度的建立,则可使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更加全面、客观,更加注重对嫌疑人
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从而有效揭露案件真相,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在刑事诉
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翻供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
若在讯问中有律师在场,则有助于澄清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各种虚假指控,保护侦
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侦查、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三是由于辩护律师在
侦查讯问现场所起到的保护作用,促使侦查人员合理正当地运用侦查权利,减弱
对口供证据胡依赖性,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逐步
研究、创新更为合法高效的侦查讯问方法、手段。四是引入律师在场权,有利于
律师在案件发生后尽快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为在法庭审判中进行有效的辩
护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提高诉讼效率。①
(三)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规范追诉行为
为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国家赋予了侦查机关搜查、扣押、拘留、逮捕
等较多强制性侦查的权力,并给予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作支撑,但对其权利
的限制相对较少,致使侦查人员非法拘捕、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规事件屡禁
不止。②另外,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职能上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关系,难以
有效履行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责。况且检察机关这种事后监督、书面监督的行为,
很难起到周全保护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的作用。而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
律师作为第三者在场,不仅能增加讯问的透明度,还能及时有效地发现侦查人员
的违法行为,并代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使侦查行为更为规范、科学,
讯问方法更为公正、合理。因此,完善的律师在场制度,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
律帮助、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同时,也对侦查权的行使发挥了监督与制约作用。
三、建立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制度的基本构想
如何建立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课题,但希望其一
步到位是不可能的,必须根据我国国情来制定规则,逐步推进,不断完善。
(一)明确律师在场权的适用例外
大量实践证明,在侦查讯问阶段允许律师在场,可以监督侦查人员的侦查活
动,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事物总是存在矛盾着的两面性,在一
些特定情况下,却会影响到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有效性。③笔者认为,以下几种
情况可以排除律师在场权的严格适用。一是涉及国家机密的刑事案件,为防止侦
查机关对案件性质随意定性或刻意扩张,侦查机关应严格根据法规中明确的涉及
国家机密案件范围,决定是否批准律师在场。二是在十分紧急情况下,如在需要
及时排除爆炸物或涉嫌恐怖犯罪、暴力犯罪等具有紧迫性的情况下,要等律师到
场可能会因贻误时机给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所以,可在律师不
在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及时讯问。三是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
的情节较为简单,收集证据也较为容易,所以基于司法人力、物力资源缺乏等因
素的考虑,在无法满足所有案件对律师在场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重大、疑
难案件对律师在场的要求。当然,对于以上特殊情形,侦查机关可以不按规定程
序通知律师到场,但应当在妨碍侦查任务的情形消失后尽快通知律师,并就限制
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明确在场律师的权利
在场律师的基本权利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是知情权、告知权,在整个侦查
讯问过程中,律师不仅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及原因,还有权告知犯罪
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就相关法律问题及时与犯罪嫌疑人
沟通,并给予解答。二是全程在场权,嫌疑人每次被侦查人员讯问的全部过程,
律师都始终享有在场参与讯问的权利。如果是共同犯罪的重大案件,为防止出现
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形,可以灵活更改为只准看不能听的在场方式。三是
监督异议权,在讯问过程中,律师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方法进行监督,
对威胁、引诱、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有权向侦查人员提出异议,并在讯问笔录附
上自己的意见。四是记录权,律师在讯问过程中不仅可以用书面形式记录所获悉
的信息,还享有录音、录像等记录的权利,讯问结束后亦可就此讯问进行查阅、
抄录、复印。五是签字确认权,律师有对讯问后的笔录进行查看、核实、建议补
正的权利,如有对侦查人员的行为或讯问笔录有异议,可拒绝签字。
(三)明确在场律师的义务
当然,有权利必有义务,为顺利达到侦查讯问的目的和实现律师在场的价值,
笔者认为,律师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作为
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着,必须尽职尽责,及时就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
题进行解答,就犯罪嫌疑人所受非法侵害提出质疑和申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
的合法利益。二是严守讯问纪律,正确解释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尊重侦
查人员的决定,不得曲解法律或代替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不得扰乱侦查人员的
讯问。④三是保守案件秘密,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透露在讯
问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能有伪造证据、串供、
妨碍证人作证等违法行为。对违反义务规定并构成刑事犯罪的律师,要严格按照
刑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于侦查人员违反律师在场规定而获取的言词证据,要予以排除,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应当适用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是侦查机关是否在
讯问前向犯罪嫌疑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二是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是否全程在场
见证。三是在场律师是否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四是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是否对犯
罪嫌疑人采取了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五是辩护律师对讯问笔录提出异议
时,侦查人员能否证明其行为合法。所以,如有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权利、
律师不在场、审讯笔录没有律师签字、刑讯逼供等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其所获
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样,才能保障律师在场制度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7:203.
〔2〕陈少林.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J〕.法学评论,2005,(05):67.
〔3〕陈玉忠,杨雪莱.论诉讼正义相对性的原因〔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
报:社会科学版,2006,(01).
〔4〕陈瑞华.增列权利还是加强救济——简论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的辩护问题
〔J〕.环球法律评论,2006,(05).
〔5〕陈玉忠,杨雪莱.论诉讼正义相对性的原因〔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
报:社会科学版,2006,(01).
①肖松平、李承华著:《我国侦讯程序中律师在场制度的设立》,《南华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63页。
②樊崇义、顾永忠主编:《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中律师
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11
页。
③陈宇翔,《美国律师在场权适用范围探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12月,
第315-316页。
④袁荣林,《关于确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构想》,北京人民警察
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34页。
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1:46: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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