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合同法的认识
——苗越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
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
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根据法
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
关键词: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
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
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
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
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
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
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
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
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
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
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
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
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
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
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
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
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
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
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
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
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
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
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
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
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
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
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
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
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
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
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
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
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
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
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
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
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
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
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
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
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
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
瞒与(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
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
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第92条
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
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
则。
二、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
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
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
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
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
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
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
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
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
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
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
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
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三、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
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
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
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
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
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
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
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
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
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
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
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
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
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
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
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
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
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
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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