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宣传资料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P2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
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
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它具有一般规范
性和不确定性。P11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P19
5、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
合同。P19
6、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其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
出变更P23
7、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
示。P41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
前而将其撤回。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
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
时到达要约人。P46
9、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
标的转让给最高变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
人、竞买人和买受人。P50
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
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P51
11、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
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允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
诺。P51
12、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
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P52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P59
14、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
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也就是说,
合同生效或者解除取决于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P84
15、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
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合同法》第46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P87
16、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
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P88
17、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
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示撤销的合同。
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
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P166
32、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P168
3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
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
他方的债务,面使各自抵销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
表示。P169
34、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P170
35、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P176
36、赔偿损失:法律制度中规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改造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P181
37、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预期违约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
履行期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P179
38、不可抗力:是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客
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P188
39、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法律责任,该责任
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利益。
P192
40、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炒、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
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
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
当事人一方的卖给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
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
担侵权责任。P193
41、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
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
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
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俦进行调整,中有在其他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
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P201
42、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
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P202
43、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P210
44、样品买卖:是批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
有同一品质的买卖。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表现在
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P220
45、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
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P221
46、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
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P222
47、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
并支付价款的合同。P225
48、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
付相应价款的协议。P227
49、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
合同。P228
50、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
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8
51、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转移另一方所有的
协议。P233
5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
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P236
5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
销赠与。P236
54、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
他人的法律行为。P238
55、借款合同:《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
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P242
56、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
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
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247
57、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
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
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
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抵押物不中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上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
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P248
58、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
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P254
59、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阵雨般人交付租
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P262
60、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P272
61、承揽合同:是批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P280
6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
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标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P303
63、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阅的
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技术合同划分为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类
型。P319
64、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
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P323
65、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
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
务内容的合同。P329
6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
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
合同。P332
67、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
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
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P335
68、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
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P337
69、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P346
70、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
储费的合同。P352
7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
的合同。P358
72、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
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P364
7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
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P368
1、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9)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2)充分体现鼓励交
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
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
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
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
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发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
根本精神(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提供了最高
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
据。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区别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有:
(1)有利于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不同地位,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
人的身份一般不具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当事人的身份对于
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
(2)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大
小,一般而言,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
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发
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的债权。某些债权关系到国家及社会的公
共利益,因而法律禁止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P23)
答: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
的强行几天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
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
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
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
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
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
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P53)
答:(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
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下经济性。
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P81)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要约
和承诺的过程)。根据中国合同法,意思表示的一致几乎是合同成立的惟一
要件,保管合同成立所在求的保管物的交付是整个合同法中惟一的例外。
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P81)
答:(1)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分别
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
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
意思表示的一致。(2)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
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
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
的保护。
8、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P36)
答:(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
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
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9、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P41)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
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
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
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
定。
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P43)
答:(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了;(3)承诺必须在
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
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1、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
答:(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
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罢了。(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
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
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2、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P60)答:(1)缔约
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
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
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
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
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3、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P79)答:1、当
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
合同约定的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
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
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
限利益等。
14、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P87)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
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佥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
又可以是行为。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将
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这里所谓的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作为
合同生效或者终止的条件的时间。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
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
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
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物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合法的。
15、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就具备哪些条件(P86)
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
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
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虽已确定,但尚未实际发生,其效力暂处
于不确定状态,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才发生效力,条件不成时合同
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指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
其效力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在条件不成就时仍然保持其效
力的合同。
16、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P88)(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简述构成欺诈的要件(P89)答: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
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
瞒事实的故意,即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与其订立合同的故意。至
于是否有取得财产利益上的故意,则在所不同。(3)须相对人因欺
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
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须受欺诈人苦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
立合同。
18、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P123)答:先履行抗辩权的
行使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
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9、简述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P129)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全权人与债务人之
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全权已到期;(3)债务
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
人有促使债权之必要。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有:(1)代位权行使
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
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
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0、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P146)
所谓合同权力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原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发生垢法
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
受让人;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3、让与人对计上心来
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是指原债权
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果,这一切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1、债权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2、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
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
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3、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22、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P160)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
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
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
权的行使方式,《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
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自
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3、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P166、P169)
提存的适用条件又称看在的原因。提存是对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
救济,简而言之,当债务清偿受阻时,可为提存。《合同法》第101
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
下落不温暖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
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
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
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1、根据债务
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2、
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可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3、根
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
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24、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P176)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
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定金罚责。
25、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P192)
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民事赔偿为核心,确
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
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6、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P210、P213)
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
同;2、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是双务有偿合
同;4、是诺成合同;5、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买卖合
同的内容:《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
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而《合同法》第12
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
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
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种类合同的示范文
本订立合同。”
27、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P226)
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
双务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
的控制。
28、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P233)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
合同;3、赠与合同为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29、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P236)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公限与一般的赠与合同;2、撤销必须
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30、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P237)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
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
合同约定义务的。
31、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P242)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
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32、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P249)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
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
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
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
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
其他财产。
33、简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P254)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
同;2、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3、租赁合同为诺成
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
费物为标的的合同;5、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6、租
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房屋租赁
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
权利,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
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4、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
持续性行为;5、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局面形式。
34、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P272)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
购买阵雨般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
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
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
享有选择权。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合同还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
特征。
35、简述承揽合同与运输合同的特征(P280、P303)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
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
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协作。运输合
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多是格式合同;
3、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
36、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P335)
1、技术咨询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2、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
3、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4、技术咨询合
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
37、简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P347、P352、)
保管合同的特征如下: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2、保管合
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4、
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仓储合同的特征:1、
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或者特定化
了的种类物;3、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4、仓储合
同是有偿合同。
38简述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P360、P364、P368)
委托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2、诺成、非要式性;
3、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5、
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行纪合同的特征:1、行纪合同的
性质也是提供服务;2、行纪合同高速范围的限定性;3、行纪合同
是有偿合同;4、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居间合同的特征:1、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
的;2、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
4、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规则有以下主要内容:
(1)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
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就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由法
律明文予以规定。
(2)正确履行。即当事人就按照合同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
履行适当的标的。
(3)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
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
行。
(5)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
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的情形。
(6)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
以待5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哪种价格履行的问题。
(7)不完全履行。中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
的全部履行的情况。
(8)情势变更。是指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合同的法律特征(P3)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双
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其由一方、双方还是多方作
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二、合同
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
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三、合同以设立、变更
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一定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P13)
一、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
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
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
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二、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
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就是传统
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上、,我国《合同法》
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在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
自愿原则内容和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1、
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自由不是绝对自由,它要受到国家
法律、法规的限制。三、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公平是整个民法
的精神,它渗透到民法的每个制度中,合同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在
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
要有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
制度。
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的内容(P16)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
它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
力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停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
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
以下内容: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
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
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二、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
风俗的合称。所谓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
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埠头于“民
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合
同法》第7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规定,被认为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承认和肯定。公序良俗原则除
包含对当事人本人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外,更多地包含了法官自由裁
量权因素,具有十分灵活的特性尤其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
德秩序,以及直辖市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道德秩序
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合法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生。”
其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利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前者被称为民法的
合同原则,后者被称为公序良俗原则或者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合
同法》基本上将两者合二为一,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仅供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佥原则,实际上包括了佥原
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的作用(P6)
合同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
当事人的佥权益,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的全过程中权利和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佥
权益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之一。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的社
会经济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
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的重要任务。三、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是联结生
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
形式,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
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P54)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以
其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是指,在
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用为某类合同的条款,或
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不利改变。我国《合
同法》第38条明文规定:“标准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
定的情形,或者免除提供标准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队对方
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
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是否是由当事
人合意才纳入合同的。3、行政措施。气血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
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的办
法,来消除不合法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
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P55)
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
当作出不得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
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第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
服务的提供才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
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
释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订者。第二,当某一合同既存在
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
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完
全是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订的,其公考虑了自
己的得益;而非格式合同条款则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顾及到了双方
的利益。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P3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的:1、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文规
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作出区
分。人们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表明愿意在法律
上受到约束,来确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
请。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
诺而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
它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
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分。例如询问商品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
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5、其他因素。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时,还可考虑其他的情况,如合同的性质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的过
程中要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
的订立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能使相对
人产生要约的信赖等。正是由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关系到合同
是否成立,以用有关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等问
题,因此,两者的区别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8、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不同(P81)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
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
合同的有效与元首、以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狭
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
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与合同的法律约束老太太合同的效力直接联
系的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
立产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合同的生效产
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效力(狭义的合同效力)。
合同生效的要件(P82)
已成立的合同要产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是所有
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告别生效要件则是法律特别规定或
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生效要件。依现行立法规定,合同泊一般生效要
件如下: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
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
的主体资格。实施合同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依
据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合同,法律对其资信状况、认知能力、独立
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不同的要求。1、对于公民而言,相应的订约能
力意味着订立合同的公民就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对于法
人及非法人团体而言,相应的订约能力则表现为法律或其单程规定
的符合其设立宗旨的业务活动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
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
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而合同生
效则要求意思表示不仅一致而且必须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
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自然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
法律规定,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
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南瓜法律中的强制性
规范。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时的法律非指一般意义上的法,
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层次以上的法律规范,违反部门规章或地方
性法规的合同并不当然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
表见代理。(P97)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点: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
果相对人有理由想念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
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翙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地
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
有代理权、超越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想念行为
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
风险代理制度的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表
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
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
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
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
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代理的法律后果。二、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
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机时相对人
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
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表见合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
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
追认一、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
定的无权代理。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P111)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
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
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的履行自己的
合同义务。对于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做出了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
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立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
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随能力。因此,债务人只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合同,合同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需求也才能得到满足。
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本质要求的集中体现,
协作履行原则(P112)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公要适当、全面履行合
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发行债务行为
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
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合同法》第60条第2
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
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的履行,如果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
合同的内容伯、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承包合同、技术开
发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人的积极配合,否则,
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
是债权人的事。只有双方当事人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能
顺利地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P120)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须双方基于同
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方义务之本质
上的牵连性而运用公平理念的结果,而这种牵连性发生的载体即是
义务产生的基础--------双务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只有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互负债务,才能形成双方义务本质上的牵连性。确定是否形成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1、须由同一双
务合同产生债务。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3、当事人双方互负
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二)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
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先行给付义务时,才能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
定正确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时,
如果其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则对方有权同
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
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暂拒绝自己的履行来
促使对方作出对等履行,从而达到同时履行之效果
14、试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P129)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
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
权的权利。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全权人
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
权以全力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
务人的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
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
行使才产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这种权利大致有:基于身分关系而
发生的财产权、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禁止让
与的权利。上述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3、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
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促使之必要。
除以上情形外,债权人不享有对怠于行使权力之债务人的代位权。
其可以通过就债务人的现有财产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申请强制
执行或提起违约赔偿之诉等方法实现债权。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P143)
(一)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
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二)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生效力,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
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三)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
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
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伯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
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
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四)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救济赔
偿损失的权利。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继续有效。合
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
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P182)
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新的《合同法》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
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
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
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的《合同法》
第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
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
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的构成(P183)
(一)主体条件: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因
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违约责
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
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2、主体资
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
不合格的或有缺陷的,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
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主体资格由自然人和法
人两种主体构成,其中自然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
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主体资格认定要注意
两个问题:第一,法人的表见代理问题;第二,合伙合
伙人超越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问题。3、违约责任的
法律后果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补救和损害赔偿三种
责任。(二)违约行为:1、合同是一种债权,债权最主
要的特征就是债权人需要借助债务人的主动履行才能
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的,债权人就
不能享受权利。2、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
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包括两种情况:第
一,作为的违约,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
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完成提交货物、完成一定的工作的
行为。第二,不作为的违约,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
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
要的基础例如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其基本内
容就是规定根据合同得到的信息必须保密,如果违反合
同规定的条件泄漏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时,就是对权利的
侵犯,就可构成违约责任。
从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P193)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
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
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
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
事人因违约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商标法、
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反不正竞争法等法律,这条规定可以使
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更充分的保护。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因为
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
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
法的规定,又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时,当事人就面临适用哪
个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
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
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规定给对方当
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
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P201)
答: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
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
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
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
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1、特别合同法
与合同法的关系: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
的协议,无论是局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
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系统的合同法,
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
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
管辖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但是由于社会
生活的复杂性,一些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背景及涉及的领域比较特
殊,不宜用本《合同法》调整,而是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例如
保险合同就是由《保险法》调整,证券交易合同就是由《证券法》
调整。《合同法》属于普通法,而其他参与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具
体部门法和有关和行政法规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于
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只有当特别合同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
总则的规定,当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
规范,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的重点内容在于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如
何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没
有约定则不构成合同义务。如果违约方的行为不但造成对方合同权
利的损失,而且造成对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就
不仅仅是合同损失,而且也是一种侵权导致的损失。在此情况下,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
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
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可以依据《反不正当
竞争法》和《商标法》的规定要求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商标
侵权责任;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的质量事故导致的侵权责任;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欺诈的侵权
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P327)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
的区别: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双
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的
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甩享有的权利。2、当事人进
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合同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
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
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
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
究开发工作。与引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
的当事人各方具有科研开发合同标的的能力。3、研究开发成果发、
归属不同。合同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
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
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委托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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