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笔记

更新时间:2024-11-07 18:02: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非单方;

2、合同是合法行为,是当事人按法定程序并合法的形式达成协议,因此受到国家成认和保

护,可以获得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后果:

1)对双方当事人约束力;

2)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

3)国家强迫力对合同的保障;

4)合同是法律文书,是处于双方纠纷根据。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面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那么而进展的民事合同,除法律特别规定

外,实行……原那么;

4、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和强迫力〔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标准总称〕

立法的目的: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制订本

法。

1、平等原那么

2、自愿原那么: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考

1)订立合同自愿;

2)选择相对人自愿;

3)决定合同内容自愿;

4)选择合同方式自愿;

5)变更或解除合同自愿;

6)解决争议途径自愿。

3、公平原那么;

4、老实守信原那么:〔第六条〕

5、合法原那么:〔第七条〕

重点:合同的概念

合同根本原那么

二、合同的订立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主体〕

1、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

1〕权利才能〔权利资格〕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前提〕

2〕行为才能:合同当事人以自己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才能。

2、公民的权利才能和行为才能

1〕公民的权利才能:赋予公民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才能。

A公民的定义

B公民的权利才能的开始和终止:

死亡:正常死亡与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离家出走满四年;事故发生两年;战争完毕两年。

胎儿有继承权

2〕公民的权利才能:a、广泛性;b、平等性;c、真实性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

事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金〕

2、公民的行为才能:

1〕年满十八岁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才能的人;

2〕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行为才能的

人;

3〕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才能的人;

4〕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行为才能的人;

5〕精神病患者,无行为才能的人。

3、法人

1〕法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法人:但凡具有民事权利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分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

法律特征:

A、法人有特定的名称和固定的所在地;

B、法人有独立财产或独立预算〔独立财产权:法人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等财产所有权〔四项全能〕。国有企业没有此权利;独立预算: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C、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展经济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委托代理人〔须

以法人名义签合同〕〕

D、按照法定程序成立。

2〕法人的权利才能:

A、法人有名称、住所、荣誉、创造、发现、著作、专利、商标等。

B、没有法律法令的根据和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向法人摊派费用、抽调

物资、调用人员。

3〕法人的行为才能〔与权利才能同时开始和终止〕:委托代理人法律关系与被代理人权

利义务划分

例:代订合同委托书〔考试考〕

被代理人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络

委托事项到**单位签订**合同

委托权限标的数量价款质量等

委托日期****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被代理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

5、其他组织〔颁发营业执照,并在其核准范围内经营〕

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有: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用口头交谈的方式进展意思表示;

优点:成交快;

缺点:难以取证

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法院认定

2、书面形式:指用文字方式进展意思表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等〕

优点:权利关系明确,好取证,可延长诉讼期〔两年内有效〕

缺点:繁琐

3、其它形式:

A、公证形式;

B、签证形式;

C、确认书〔合同成立必备条件〕;

D、推定形式;

E、沉默。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必备条款/本质性条款〕

本质性条款改变影响合同成立,不叫承诺,合同失效形成新要约。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单位名称写全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行政负责人〕、签

约人、公章〔法人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门牌号8分

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货物〔制止流通物不行〕:

国家专有资产: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水流、大型水利工程、军事设施等;

外币。

2)劳务:用设施为对方提供效劳;

3)工程工程;

4)其他:剧、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走私物品、淫秽品等、军用武器、器材

设备等。

商品:品名、品种、规格、型号、商标、产地、花、出厂日期等

工业品:除上述之外,有主机、副机、附件、配件、备品、修理工具等

3、数量

4、质量: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优略程度

1)技术标准:

国标“国优〞

部颁“部优〞

专业标准

企业标准

协商标准,要立标地封样。

2)包装标准,符合“搬、装、运、卸、储〞

3)验收方法:数量验收〔缺乏不要动〕

质量验收:感官验收;理化验收;商品取样“拣样验收〞;破坏性

实验。〔考试时只写大点〕

5、价款或报酬:

1〕国家定价:供方逾期交货时国家价格上调,按原价交付;

下调,按下调价格〔新价〕;

需方逾期付款、提货上调,按上调价格〔新价〕;

下调,按原价交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合同中二个期限要写明:有效期限〔持续时间〕

2〕履行地点;

3〕履行方式:

A、结算方式〔结算详细方法〕:人民币结算〔法律规定可用其结算〕;银行

转账;票据结算。结算日期、双方开户行和账户。

B、交货方式:送货方法〔借方做〕;自提自运〔需方做〕;委托对方托运〔运

输工具〕

7、违约责任:

8、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后2种〕

协议、调解、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

订立合同本卷须知:

1)忘草率马虎;2〕忘信口开河,胡乱许诺;3〕手续要完善完备。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订约提议阶段〕

1〕要约的概念及生效要件

A、指当事人〔主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方受要约方是产生合同前提

B、生效要件:要约内容必须详细明确;说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应受自己

提议的约束招标广告不称为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关于要约邀请〔引诱要约〕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包括: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权利义务明

晰明确的除外〕悬赏布告属于要约。多项选择

3)要约的生效:投邮主义;理解主义;到达主义〔受要约人控制范围,如邮箱〕我国采用

到达主义。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A、要约撤回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时又

撤回自己所发出的要约。

B、要约撤销指要约人在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又撤

销了自己所发出的要约,比撤回严格。

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的答复时间或明示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不可撤销的或己为履行合同做出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A、回绝要约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本质性变更〔称为新要约〕。

2、承诺:〔承受订约提议阶段〕

1〕承诺的概念及生效要件

A、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B、生效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自己作出;承诺必须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

思表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主要内容〕

2〕承诺作出的方式:交易习惯;行为

3〕承诺的期限:

要约方规定期限;

未规定那么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合理〞考虑因素: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耗时;受要约

人答复前准备时间;承诺方作出承诺返回时。

4〕承诺方逾期承诺:案例题,指受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

处理:合同不成立〔例外: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5〕承诺逾期到达:合同成立,除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超过答复期限不予承受。

6)承诺的生效:到达要约方〔人〕时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

承诺可撤回,但不得撤销。

最后容许的叫承诺方,另一方叫要约方。

〔五〕格式条款〔标准化合同〕

1、格式条款的概念: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2、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

1〕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等说明义务〕假设无那么无效。

3、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具有合法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B、因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及财产损失;

C、提供格式化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

D、加重对方责任的;

E、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

4、格式条款的解释:填空:对格式条款有2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缔约责任

1、概念: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

任。

2、缔约责任的构成条件: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展磋商;

2〕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违犯老实,信誉原那么的其他行为;

4〕在缔约过程中有违犯保密义务的行为。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参见约束力表

达〕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才能〔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三〕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

2、附期限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

1、概念:指合同虽然成立,但不具备法律的生效要件,法律不予成认和保护的合同〔从

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不能变为有效合同〕

全部无效:标的不合法

部分无效:价格

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合同有以下5个方面:

2、无效合同的规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违犯法律行为法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定义〔理解:处于有效和无效之间〕

2、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点可以上诉,可要求变更或撤销〕避重就轻,时效从

知道一年内;应该知道。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主体误解、内容误解、标的误解。

2)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违犯对方真实意志而订立的合同。

〔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按过错比例进展返还,前提是财产存在〕

2、折价补偿〔财产无法返还的,不需要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

4、追缴财产适用:双方恶意串通〔无效合同第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例中分析〕

看是否低于牌价价格过多等于成心,否那么非成心。己经获得财产或约定获得财产。

四、合同履行

〔一〕含义: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

止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原那么:

1、实际履行原那么〔实物履行原那么〕是对标的而言,不得任意更改标的,但原标的交付

不能包括以下:多项选择

1〕事实上不能:如文物

2〕法律上不能,订立合同合法但法律有变

3〕按实际履行费用较高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务实际履行

5〕标的物灭失

2、全面履行原那么

3、协商履行原那么:就合同履行时,地,方式协商。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0分〕

1、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含义:指对抗恳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2、抗辩权的性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

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保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

债务,所以这种抗辩权对当事人是一种保护措施,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

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提供的压力,所以它们是一处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3、抗辩权的内容〔题中只说概念〕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侍给付以前可回

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买卖、互易、租赁合同、加工承揽、有偿委托,保险。

雇佣劳动等合同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先为履行在相对人难以做出对侍

履行以前,有权回绝先作履行。对方有以下情况: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才能的其他情形。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

1、债权人的借位权的含义:当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特点:债权人代替债务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法定权能,不必约定

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判〕

代位权不是对债务人、第三人的恳求权,称为保全权能。

2、代位权的发生要件:五分题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标的〕

2〕债务人急于行使权利

3〕债务人己陷入迟延

4)债权人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或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属于非专属性的债权。

3、代位权的行使

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

2)代位权的行使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应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是一种诉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五〕债权人的撤销权

1、含义: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别人施行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时限时可恳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处分财产行为:放弃到期债权:从知悉应当一年内行使;五年内未行使那么消灭;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方必须成心,除此不得主张。由合并或别

离后的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

五、合同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含义: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二〕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

1、具有附属性,不能单独存在,依附主合同发生,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2、具有补充性;

3、具有相对独立性,独立发生独立存在,担保范围双方约定。

担保形式具有以下五种:

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一)保证

1、保证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含义: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

行为。

特征:1〕人的担保,以财产为信誉担保,保证债权实现;

2〕保证担保是第三人对债权所做的担保;

3〕保证担保是一处单务、无偿的一种法律行为。

2、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定义:保证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权利。

特征:〔多项选择〕a、具有附属性,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b、是单务无偿合同,达成一致便成立,是理论合同,诺承合同;

c、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

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国家机关不能做为保人〔例外:经国务院批准向wb贷款〕国家机

关担保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公益为目的的团体不能做为保人;人分支机构〔分厂、职能部门〕

不能做,无法人资格;中国人民银行不可做保;个人〔有固定资金来源〕

3〕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种类、数额、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约定的其他事项,如赔偿范

围是否反担保。

形式:单独附在主合同后;设置保证条款。

4〕保证方式:

A、一般保证:〔对保证较有利〕: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担保中,债务人是被保证债务的第一清偿义务人,保证人是第二清偿义务人,对债务

人的担保债务,首先必须由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后,剩余债务

方可由保证人清偿,保证人所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

在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

未经审讯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迫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回绝承担保

证责任。

B、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叫做连带

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具有共同清偿责任。

5〕保证责任

A、债务履行责任;

B、赔偿责任。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那么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偿权的费用。

没约定期间,那么期满6个月可以承担保证责任

无效保证:主合同订立,串通骗保;主合同债权人,胁迫违犯保证人意识

3、定金〔订,返还;定金:双倍返还〕

〔一〕定金含义:〔理解〕

〔二〕定金除具有担保特性外,有如下法律特征:

A、是金钱担保方式〔标的〕无记名有价证券也可以;

B、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定金可以:收回〔履行完毕后〕不是预付款;冲抵价款。

C、定金罚那么,双倍返还,但不是违约金;

D、是合同债务人自己担保;

E、定金单对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担保作用。

定金担保合同为理论,要式合同。

(二)定金法律后果〔效力〕是定金担保核心

1、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

2、当事人不完全履行时应以未履行部分款项计算〔定金合同在给付定金时生效〕

定金的效力:是定金担保的核心问题。

1、当事人不履行时;

2、当事人不完全履行时,无立法规定,供方应加倍返还不履行部分定金,需方无权收回,应以

未履行部分定金计算。

3、瑕疵履行和迟延履行〔不适用罚那么〕

4、当事人约定违犯强迫性规定的〔案例〕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20%,超过部分无效,不适用

定金罚那么。

案例中先算货款总值,再看是否超过。、

5、违约金和定金的竞合处理时,二者法律规定只能任选其一。

(三)抵押与质押

1、抵押〔担保之王〕

1)抵押的含义: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其财产占有权的同时将该财产作为担

保的一种担保方式。

2)抵押物及抵押登记〔从登记之日起或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A、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多项选择

可:房屋、机器、运输工具、土地使用权;

不:所有使用权不明

注: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山使用者不可单独抵押。

1)可强迫执行的;2〕可以流通。

强迫登记

自愿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后果,折价拍卖,多方按顺序。

2、质押

1)含义: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作为

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

2)质押的质物与质押登记:〔简答:质押合同?质物范围〕

质押:动产:标的物:动产

权利:并非所有权利,可以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舱单、提单;

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

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质押合同〔理论合同〕

A、含义: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就质押事宜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动产:质权占有时生效

生效:1〕中移交质权人生效;2〕3〕中从登记之日起生效,记在股东名册的生效。

(四)留置〔债务人自己做保〕

1、留置的概念有法律特征〔简答题〕

1)含义: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多项选择〕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立工程合同〔新加〕其余一律不可

留置。

2)法律特征:是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是一咱法定担保方式;留置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

能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债权人事上占有留置物为要件无

论何种原因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均导致权的消灭;留置权效力明显分为两个层次,一层,债

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此权成立,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持续超过法定留置期限的,即处

分留置物履行债权,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约定也不得超过〕并通知发行对对方告知义务否

那么留置无效。〔两步:第一部留置权成立,第二步留置权实现〕

反担保〔第三人可以要求〕存在必须有原担保,是反担保的根底。

概念:指第三人在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作出担保时由债务人应担保人要求对担保人可

能承担的担保风险提供相应担保以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得以实现的担保制度。

六、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

〔一〕合同变更

1、合同变更的含义〔简〕:指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不包含合同主体变更,不是原合同彻底消灭。

2、合同变更生效要件:

1〕原己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须有合同内容的变更;

3〕须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书面形式为一,变更签订前要再次登记,审批。

3、合同变更的效力:不得使变更前合同失去效力;履行变更后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律规定可

以不赔。

〔二〕合同转让〔简*2,判断〕

1、合同转让的含义: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本质为主体变更。

2、合同转让的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合同关系存在;

2〕须经受让人同意;

3〕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债权人同意原己批准的须再批准。

3、合同权利让与

1〕合同让与的含义: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前提下,由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主体发生变

更〕

2〕合同权利让与要件:

A、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债姑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合同内容;

B、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性〔不得让与〕填空:

a、合同性质不得让与〔例:出版合同〕;

b、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c、法律规定制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C、须债权让与合同有效成立;

D、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否那么让与无效〕

3)合同权利让与的效力

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内效力: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法律后果,表现为:简答题

A、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假设全部让与那么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

关系的债人,假设部分让与那么受让人参加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B、让与人向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依附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移,包括担保权、利息

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恳求权。

C、合同权利让与时,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包括:债务人出示票据、

借据、合同文书等。

D、让与人对出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E、债权让与人一般不得将己让与的债权重复让与〔按让与先后顺序享受〕

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

A、合同权利有效转让后,债务人不得再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让与人也不得再受领债务人

的给付。

B、债务人应向受让人承担履行义务

C、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其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权均得以对抗受让人。

D、债务人于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仍可对受让人主张抵消。

义务转移经债权审查

七、合同解除〔简:含义及要件〕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

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性质〔不考〕:合同解除有严格限制;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前;应具备解

除条件:如拆迁、法律规定条件;合同解除必有当事人解除行为;合同解除后果标志合同关系

消灭。

〔二〕合同解除原因

1、约定条件〔略〕

2、法定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可免除责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

可解除参与结合国销售行为公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1、一方应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起解除;

2、行使合同解除权,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期限;

3、假设法律规定特别程序的,要符合特别程序。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是合同关系的消灭〔自始消灭〕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律规定,否那么赔偿对方损失

结算、清理条款、争议条款按原条款履行,解除是终止的原因。

八、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含义:是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

复存在。〔法律事实:有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权利义务〕

〔二〕合同终止的效力:原债权债务权利消灭

1、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2、负债字据的返还〔丧失开具债务消灭文件〕

3、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4、合同权利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多项选择:终止原因:清偿、提存、抵销、混淆与免除、解除。

〔三〕清偿与解除

1、清偿:

1〕含义:能到达债权消来效果的给付;

2〕清偿人与受领人

A、清偿人:有行为才能〔或其代理人〕

B、受领人:原那么上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3〕清偿要件

A、清偿的标的

B、代物清偿

C、清偿地〔给付地、履行地〕:不明确的约定:现金,债权人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货物

安装调试、货物到达地不可作为

D、清偿期: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给付,

但给不出必要时间。

E、清偿费用:运输、包装、汇费、通知、登记费、规定外,由债务人负担。变更住所未通

知,无理由迟延受领由债权人负担,按顺序履行。

4)清偿的后果〔效力〕

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从权利消灭

清偿人对受领清偿人有恳求其交付受领证书及返还债权证书的权利。

解除〔见前〕

(五)提存与抵销

1、提存:指由于债权人原因此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

以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2、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常理由回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或非因债务人的原因此不能确定债权人;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才能而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3、提存标的:债务给付标的物〔原那么上〕,不动产无法提存,动产指金钱物品、有价证券、

其他权利证书,不适宜提存动产依法将其拍卖所得价款提存;

4、提存机关:银行、信托机构等〔国外〕

公正处是主要提存机关〔中国〕

5、提存的方法:到合同履行地公证机关,假设没有公正处,可申请有管辖权,法院拽定提存机

关,交申请书、债务证据、为何提存证明材料、承受标的物,妥善保管,从提存之日起,合

同关系终止,要求通知债权人标的物发生灭失,债权人承担。

抵销含义: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

互相消失灭。

不能抵销:抚恤、退休金、抚养费等依附人身;提供劳务债务。

方法:签抵销合同、发出意思表示作出,不得抵销,不得附条件,按数额消灭,利息不再发生

效力。

(六)免除与混淆

1、免除:

1)免除的含义:债权人为抛弃债权而对债务人为意思表示并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单独行为。

2)免除的性质:是单独行为,不需要对方同意;

是无因行为;

是无偿行为;

是非要式行为,只需要债权人有意思表示。

2、混淆含义:因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企业合并,是其最主要表现

形式。

九、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合同当事人违犯合同债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1、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属性;

2、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无效合同无此责任〕;

3、仅发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4、方式和范围确实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5、仅限于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归责原那么及责任形式:(简答)

〔二〕违约责任归责的内容

1、违约责任归责原那么的含义: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那么。

2、无过错责任原那么:指不管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

成损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3、过错责任原那么:在一方违犯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承

担违约责任的根本条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根据。

4、我国合同立法归责原那么的变化

1981年,公布?经济合同法?确定违约责任归责原那么是过错原那么;

1985年,原布?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6年,公布?民法通那么?;

1987年,公布?原技术合同法?;1985-1987年三布法己将违约责任原那么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

那么即严格责任原那么。

1999年,公布?合同法?该法继承上述三部法律有关规定根底上确定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那

么即严格责任原那么。

立法之所以产生上述变化是因为以下几点:

1、与国际接轨;

2、简化了碑的举证责任;

3、更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本质。

5、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承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对方单方解除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确定行为人有无主观成心,过错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有把损失减少

到最低限度的义务。

3)违约金:一方违犯合同时按照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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