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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知识
今天借这个机会,和大家共同交流一下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
包括日常中经常容易出错、混淆,同时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术
语。
首先,我们看一下关于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知识。
1、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可以说
是我国的一部基本大法,共有428个条款,共对买卖合同等15种合
同作了规定。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对于合同方面的法律共有三个,
一个是《经济合同法》,第二个是《技术合同法》,第三个是《涉外
经济合同法》。现行的合同法将以前的三个合同法融合在一起,以前
的三个合同法在现行合同法生效后就废止了,退出了历史舞台。
2、无效合同。合同有效无效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能
履行,履行后能否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还关系到行为是否违法。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特别说
明的是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这
是合同无效的最普遍的形式。合同法实际是放宽了对合同无效的限定,
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法律即全国人大
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各部委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等。也就是说,合同内容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
会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
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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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如果是
因为违反了合同法52条前4款的情况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相关财产
会被收归国有或返还。
案例:一公司准备在厂区内修建生产用房,到一个包工头,请
他承建,说又不想办产权证之类,也不用要他挂靠,节约了管理费,
所以降低费用承包给他,双方签订了100万元工程款的“施工合同”。
施工中包工头偷工减料,房子建了大半的时候,垮塌了,并导致一个
工人死亡。发包方已花费了材料款70万元,发包方起诉到法院要求
包工头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认定合
同无效,但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判决包工头承担70%的责任,发
包方自己承担30%的责任。而死亡工人的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发包方
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约20万元。
这样的一个无效合同,实际双方都是受伤的,如果发包方有资
质的建筑公司,签订有效的合同,他也就不会有这些损失了。
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某手机公司,在某报刊登广告,一直是其推广部的人员经
办,在某报刊登过多次广告,合同是经办人签字后再拿回公司盖章,
后来某手机公司由于宣传方式改变,没有再进行报刊广告,但后来却
收到法院的传票,某报起诉其支付广告费5万元。
看某报举示的合同,原来是其公司推广部的经办人和某报签的合
同,某报也进行了广告刊登,并有报纸为证。某手机公司说合同未盖
章,也没有授权该经办人签该合同,但某报理由是,以前你刊登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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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都是该人经办,而且这次合同的内容和以前也是一样,因此有理由
相信他是代表你公司签订的该合同。
后法院认定属于表见代理,支持了某报的主张。某手机公司承担
了责任后,起诉该经办人承担擅自签订合同的责任,最后该经办人承
担了相应责任。提出表见代理是让大家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
司在授权方面,要有具体的授权范围和期限;二是经办人员在履行职
务或处理授权事务的过程中千万要注意不要被对方随意利用了你的表
见代理权,否则不但公司要承担责任,你自己也会最终承担责任。
4、几个概念和名词的法律含义与区别
(1)订金和定金的含义、区别
要进行某种交易,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签订什么“意向协议”、
什么“预购合同”交点订金,或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是常有的事。
比如我们打算购买商品房,看房满意后,售楼小往往会让你交点定
金,说将房子给你留着。这就是通常的情况。但两个定金却又很大的
区别。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合同签订后可直接冲抵货款,合同不能签
订时退回。
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五种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就是这个。它
才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
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
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两个定金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分情况使用。在主要需要约束对方
的合同或意向性协议中,最好就使用定金,可以约束对方,对方不履
行将不退回定金。如果主要约束的是我方,那么就最好使用订金,我
方如果要改变主意,就返还订金就行,而不会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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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金、违约金的法律含义和区分
不是一个合同法用语,而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只有享有
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才可行使行政处罚权,如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队
作出的处罚。
罚金是刑事处罚方式,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经常用,比如,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等情况。
违约金才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实际中应很好的
运用,约定明确的违约金。
合同法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
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
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
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现在只有商品房买卖中司法解释对违约金
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不高于损失的30%。其他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案例:某公司被判与余款同额的违约金,30万元。一顾问单位给
一总包公司做一学校的塑胶操场,完工后,对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尾
款30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工程款150万元的30%,对方提出
违约金过高,法院最后适当减少,判对方承担与尾款同额的违约金。
注意: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
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
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
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条款或单独签订担保
合同。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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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
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
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
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
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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