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文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XX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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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
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
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
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
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
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
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
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
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
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
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
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
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
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
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
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
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
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
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
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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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0:38: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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