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
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
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
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
的。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
定。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
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
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
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
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
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违约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
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
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
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
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1、支付违约金;
2、损害赔偿;
3、继续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
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
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
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
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
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
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
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
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
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
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
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
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
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
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
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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