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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所构成条件及法律后果
郭梅珍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个人收集整理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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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
与其订立合同。“表见”有“表面上所显示”的含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表见代理在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不发生效力的例外情况,在这个意
义上,表见代理,又可称为“表见代理权”。法律承认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为了
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
在订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
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
同,不构成表见代理。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
的一般条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1、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代理权限制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过失不知所为的代理行
为。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就权限外的事项,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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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2)须代理人有某种代理权;(3)须代理的相对人为善意并无过失。首先,相对人须为
善意,即须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行为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且相对人的善意与相信代理人就其
他事项亦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如在被代理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
限实施的代理行为。但是,如伪造或盗用关于其他事项的本人委托状,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
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次,相对人须并无过失,即虽
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为代理权限内的行为。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
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在消极代理中,以相对人的意思表
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达到代理人时为准;(4)须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
代理权的正当理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
由授权表示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
理人而为不反对表示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
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须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此种表示,既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的方式,如本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以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予他人等。不作为的方式,即《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
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情形;(3)须第三人在行为
时善意且无过失;(4)须为意定代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3、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
因代理权的撤回或消灭所生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权撤回或消灭后,代理人为代理行为,
第三人非因过失而不知道的情形。这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须代理人曾有代理权,而其
后丧失授权;(2)须代理人就已丧失代理权内的事项,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
示;(3)须相对人在行为时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即不知代理人代理权有消灭,而且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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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善意应与代理人曾有代理权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无过失,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尚不知
代理权消灭的事实;(4)须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其代理权仍然存续的假象。如代理权撤回或消灭
后,被代理人未采取防止原代理人继续为代理行为所必要的措施(如收回代理证书、公告声明代
理权的终止,通过他所知道的相对人等),致使相对人不知其代理权已撤回或消灭而继续依赖原
代理授权,从而与原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表见代理的后果归属
表见代理的后果应归本人承受,其内容是对于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履行代理行为所生的
义务和享有代理行为所生的权利。当然,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蒙受损失的,他可根据无权代理
人过错的大小请求其补救或追偿。此外,相对人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
任;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责任。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同时主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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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8 10:33: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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