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朦
作者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出版物刊名:北方经贸
页码:102-103页
年卷期:2014年第5期
主题词: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责任承担
摘要: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和
判断能力.以及是否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按照自然人的年龄以及精神状况为标
准,成年人以精神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律推定
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于法律拟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一
是法律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论基础以及推定条件的界定:二是在法律推定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丧失后。能否继续认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被推定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否抛弃此项权利;四是被推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
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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