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u3000u3000第一节u3000诉讼时效概述
u3000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中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其法律特征如下:(1)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为适用依据,这区别于行为;(3)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这区别于取得时效和除斥期间。
u3000 诉讼时效的效力或法律后果如下:(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即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财产请求权,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u3000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如下:(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前者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是胜诉权的消灭;后者是特定权利的产生。(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后者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u3000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如下:(1)两者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消灭的是胜诉权;后者消灭的是实体民事权利本身。(2)两者期间不同。前者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后者是不变期间。(3)两者适用依据不同。前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的情况。(4)两者适用条件不同。前者是在当事人主张时,由法院予以援用;后者由法院依职权援用。(5)两者起算时间不同。前者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我国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后者始自实体权利成立之时。
u3000 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u3000 第二节u3000诉讼时效的种类
u3000 诉讼时效按时效期间长短和适用范围不同,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u3000 1.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情况,时效期间为2年。
u3000 2.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包括:u3000(1)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的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1年的时效期间;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2)长期诉讼时效,是指2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
u3000 3.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适用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其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u3000 第三节u3000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u3000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具体的起算时间按下列方法计算:u3000(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要求义务人履行的合理期限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u3000 第四节u3000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u3000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完成的情况,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将已完成的时效期间依法适当延长。
u3000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其适用条件如下: (1)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包括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u3000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其适用条件如下:u3000(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由法律直接规定,包括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认诺);u3000(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u3000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
未行使请求权,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其适用条件如下:(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2)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
u3000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最长诉讼时效仅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u3000 第五节u3000期u3000u3000间
u3000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间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u3000 期间的分类有:(1)法定期间和意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期间,又分为强制性期间和任意性期间、意定期间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2)一般期间和特殊期间。一般期间是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特殊期间是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3)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间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期间。u3000
u3000 民法中的期阂一律以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的小时即时开始计算;按日、月或者年计算期间的,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是当天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自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的,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本数在内,而所称“不满”、“超过”、“以外”、“以后”等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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