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
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
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
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
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
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
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
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
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
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
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
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
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
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
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
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
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
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
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
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
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
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
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
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
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
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
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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