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规范的技术与法律的协调

更新时间:2024-11-08 22:32: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8日发
(作者:交通事故赔偿办法)

作为社会规范的技术与法律的协调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技术成为社会规

范的现象日益普遍。技术与法律相互依存,在全

社会的规模上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参与财产、

利益和各种权利、权力的分配。技术作为社会规

范发挥效用较之法律具有更为直接、准确、经

济、高效的优势。但技术作为社会规范也有局限

性,过分依赖技术来实施法律容易损害法律本

身的尊严,而对技术的运用不加限制则会改变

法律所追求的权利分配格局。技术保护措施作

为数字版权政策的重要执行工具,既应当受到

反技术规避规则的保护,也应当受到它的限制。

美国和欧盟过于严厉的规则在给版权人提供强大

保护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中国的反

技术规避规则不仅失之模糊,而且某些内容的

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值得商榷。

[关键词]社会规范技术法律技术保

护反技术规避

[正文]

一、作为社会规范的技术与法律技术是对

人类生活影响极其广泛和深远的社会现实。相对

于科学而言,技术对人们行为和实际生活世界的

影响更为直接。①就技术与法律的关系而言,

技术作为经济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其进步直接

推动着财富的增长,从而也推动着各种“权”的

总量增长,并导致权利、权力分配原则和规则的

变化。因而,作为现实的生产力,技术在归根

结底的意义上决定着法这种以权利和权力为核心

的社会规范的内容。②恩格斯认为,作为社会

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和运输

的全部技术。这种技术……也决定着产品的交换

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

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被奴役的关系,

决定着国家、政治、法等等。”③在版权法的

发展进程中,印刷技术的成熟催生了版权法;复

制和传播领域的技术进步又不断地打破版权法所

维持的利益平衡,促使版权法不断地变革。

技术也以社会规范的面目出现在实际生活

世界,直接、强制地规定和控制人们的行

为。社会规范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

的有道德、习惯、纪律、法律等。技术作为

行为规范发挥社会功能的现象在传统社会

较为少见,但在现代社会已日益普遍,并越

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早在

上世纪中期,美欧学者已经注意到这种现

象并进行了热烈讨论,甚至有人提出所谓

的“技术统治论”、“技术统治模式”。

④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这个意义上的技

术。

作为社会规范,技术与法律相互依存,在

全社会的规模上调整人们的行为,参与财产、

利益和各种权利、权力的分配。这种意义上的技

术,既需要法律承认、支持,又受到法律的限

制。技术还常常能够为法律实施提供保障。例

如,法律要求司机开车时系安全带,技术即可使

得汽车在司机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无法启动。相

对于法律,技术作为社会规范拥有很多优势。

法律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公共强制力,

必须耗费相当数量的公共资源,并只在国家强制

力可以到达的范围内有效。而技术作为社会规范

可更为直接、准确、高效、经济地发挥作用,因

为它不仅可以树立人们行为的准则,还可以使

得人们不得不根据该准则行事,从而直接实现

规范内容。例如,具有防复制功能的CD即可使

某些有侵权企图的消费者无法制作非法复制件,

从而不得不遵守法律关于版权人拥有排他复制权

的规定。因此,在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保障自己权

益的情况下,人们对技术规范的需求会超过法

律规范。而且,技术规范发生作用不受国界限

制,这一点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权利人尤具吸引

力。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有学者指出,网络政

策中最显着的变化恐怕要算技术在其中的角转

变:技术即法律。⑤

二、版权关系中的技术保护和反技术规

避:美欧的经验教训

技术保护措施与反技术规避规则是数字环

境下版权关系中调整有关各方行为的两种重要工

具,它们的关系集中体现了版权领域中技术与法

律的关系。

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实现版权法赋予自己

的排他权,对于中外版权人来说都不陌

生。在模拟环境中,版权人多通过特殊的印刷方

式和技术,使得盗版无法达到与正品一样的质量

来防止被侵权。如果说在模拟环境中以技术保护

措施来防止版权侵权的现象尚不多见,在信息时

代则日渐普遍。在数字环境下,一方面,版权侵

权变得如此简便、廉价,几乎任何人都有能力实

施,且往往给版权人造成要比在模拟环境中大得

多的损失;另一方面,传统司法救济对于保护版

权人,特别是网络环境中版权人的利益却显得

力不从心。技术保护措施使得版权人可以大量地

减少和防止版权侵权,而不必承受版权诉讼带

来的昂贵的律师费用、漫长的审理过程、不确

定的审理结果和对判决的执行。因此,版权人越

来越多地运用技术保护措施来规范公众的版权作

品消费行为,

权益。

版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可以使大多数人

事实上遵守其设定的消费其版权作品的规则,但

对那些不愿意遵守且有能力对该技术保护措施进

行规避的人却无能为力。因

此,版权人希望借助国家强制力对其技术保护措

施加以保障。反技术规避规则,即禁止避免、绕

开、清除、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的法律规

范,应运而生。版权法上最早的反技术规避条款

可以追溯到美国1984年对生产、传播窃听电缆

通讯设备的禁令。⑥此后不久,美国国会又通

过禁止生产和传播对卫星通讯进行解密的设备和

维护自己的

方式的法律,⑦并于1992年颁布《家庭音像录

制法》,将关于禁止损坏数字录音录像设备复

制控制机制的条款纳入其中。⑧进入数字时代

后,为了回应版权人大量实施技术保护措施并

获得法律承认的要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的两个条约⑨均制定了反技术规避规则,要

求签约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

济以制止对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规避”。⑩

之后,很多国家纷纷制定和完善自己的反技术规

避规则,例如美国于1998年通过的《千禧年数

字版权法》和欧盟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

数字社会中统一版权和邻接权某些方面的指令》

的反技术规避规则。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

指令中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反技术规避行为条款和反规避设备条款。反技

术规避行为条款禁止实施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

避的行为,使得从事规避行为本身即可招致法

律责任,不论其是否导致版权侵权。反规避设

备条款则禁止生产、传播和提供帮助实施技术规

避的任何设备和服务。为了避免反技术规避规则

给予版权人过于强大的保护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公

众的利益,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均对

技术规避禁止设立例外条款,允许消费者在十

分严格的条件下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

作为版权政策的执行工具,技术保护措施

极大地补充和强化了版权法,成为版权人在数

字时代实现其版权权利的重要手段。技术保护

措施在美欧的运用已经十分普及,尤其是一些

版权产业中的大厂商,几乎在其生产的每一项

新版权作品上都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例如在

音像制品中广泛采用的防止CD被复制的技术。

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正版版权作品的销售额,

减少了大规模的版权侵权现象,改善了版权工业

的生存环境。据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

2004年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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