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基本内容
1.《考试大纲》对本部分的要求:一是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立法背景;二是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重要意义;三是掌
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内容和说明。
2.制定《城市规划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背景
《城市规划法》是在1979年由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开始起草的。1984
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
规划法》)并正式颁布,并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重要意义
《城市规划法》全文共6章46条6000余字,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第一部
国家法律。
《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在法
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3.《城市规划法》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城市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城市和
城市规划区的内涵与外延;规定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城
市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的规划管理体制与外部关系
的协调。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主要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规划的编制,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职
责;阐明了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阶段划分、编制程序、城市规
划种类和内容;二是城市规划的审批,包括城市规划审批机关并规定了编制和
调整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主要阐明在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新区开
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各项建设合理
布局提出基本要求。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明确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城市规划
的管理权限、管理制度,即对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实行统一的规
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明确实行“一书两证”制度;规定了对各项建设
工程从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设计审查、放线验线、竣工验收、规划实施的
监督检查等全过程进行规划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界定了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并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处理以及对有关当事
人员的处罚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同时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
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处罚也作出了法律规定。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制定权限,即国务院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可以
制定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并规定了本法生效的时间。
4.《城市规划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目的: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的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
适用范围:《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地域适用范围,
二是行为适用范围。地域适用范围是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建制
镇的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地域范围包括陆地、水面和空间。行为适用范围
是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也就是与城市
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有关的行为均适用本法。这些行为具体包括负责编
制、审批、管理城市规划的各级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的行为;同规划编制工作有关的各单位行为;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各单位和个
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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