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状样本参考
离婚上诉状样本参考
上诉人:钟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南
京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南京
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上诉人钟某某因被上诉人张某某诉钟某某离婚诉讼一案,上诉人
钟某某不服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玄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
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裁定撤销南京市某区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并直接改判南京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501房(以下简称501房)由上诉
人、被上诉人各占25%的产权或由上诉人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5%补偿被
上诉人;
2、某区某某路278号504房(以下简称504房)婚后还贷部分的金
额,上诉人同意补偿被上诉人23129.80元;撤销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
事判决第四项并直接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
害抚慰金;
上诉理由:
一、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宜将被上诉人可分得的
产权份额折价,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诉人母亲及等家人关系恶化。
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有该501房产权而成为共
有权人,将来必然会面临以下问题:被上诉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
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诉人如何解决其居住权问题,在501房共
同居住时是否会引发新的冲突,就出卖501房各方是否会引发新的争
议等等。显然,这些均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冲突。结合本
案案情,宜将被上诉人应得产权转给上诉人而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
出补偿。
二、房建筑面积为59.06平方米,市场价值约为39万元。原审法
院判决被上诉人占501房40%的产权,被上诉人多分到15%,该部分产
权价值为58500元。而上诉人婚后还贷部分金额仅46259.61元,被上
诉人应分享的金额为23129.8元。两部分抵消后,原审法院判决多分
给被上诉人的财产共计35370.2元。
二、上诉人的行为尚不构成家庭暴力,更不构成虐待行为,被上
诉人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金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
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
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诉人不尊重老人致双方发生争吵,然后被上
诉人手持锋利的剪刀企图伤害上诉人,威胁到上诉人人身安全的情况
下,上诉人只好实施正当防卫去抢夺剪刀,最终导致双方在抢夺剪刀
的过程中都有受伤。可见被上诉人也是过错方,无权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不当。上诉人恳请贵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上诉请
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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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
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
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
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
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
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
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
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
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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