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及
以下是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及范文文章,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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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及范文
协议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的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
子女的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期限;
;
三、共同的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解决的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的一方的经济上的帮助方法及期限;
;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探望权的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
的协助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文规定的事项
九、双方的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要求
在书写符合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内
;
容: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
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
;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
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
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
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
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
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
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
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
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
婚证。
准备材料
夫妻二人都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达成
了协议的情况下,就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了。
去民政局协议离婚要带的材料有: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范文1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
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
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
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
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
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
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
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
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
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
作为共同财产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
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
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
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
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
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
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
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
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
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
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
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女方:
签名:签名:
年月曰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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