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大体概念
一、绪论
研究法学的方式和研究别种科学是一样的。先把那全然上的原理完全
悟会了,其他的枝叶问题就可不劳思索,迎刃而解。例如代数、几何、
物理、化学都有确信的公式和定例;学者依照那种公式和定例就可说
明各类转变无定的问题。若是没有那种公式和定例,就要感觉头绪纷
纭,马上无从着手,怎能造出一种科学的统系呢?但其间有一异点确
实是代数、几何、物理、化学都属于自然科学;那自然境遇上的现象
如影随形,都有定理能够推测。法律学并非自然科学,乃是一种精神
界的科学,——乃是社会科学之一部份。精神是一样活动的东西,吾
人难以捉摸,其转变亦复神妙超级,与天然现象大不相同。要在精神
界的科学上作个公式下个定例,那个公式和定例断乎不能如八八六十
四和H2+O=H2O的呆板且绝对。何以故呢?因为人的精神是自由的,海
阔天空没有人能够捉摸取得,想做什么就要做什么。那“想做什么”
是个因,那“就要做什么”是个果;因既活动,果亦不免随了活动。
因此自然界只有现象,精神界那么有事业。自然科学的问题是“究是
如何?”其答案是个发明,其所证明的是“有因必有果”;精神界科学
的问题是“应是如何”?其答案是个创作,其所奉为信条的是“有志
就成”。万物的进化是在天演;人事的进化是在猛进。宇宙间惟有人心
是最灵活,既难束缚又难察量。那自然的“光”“热”“电”尽管奇异,
然还能够用各类科学艺器来确信他的度数;人心的“光”“热”“电”
(知、情、意)那是更属奇异了,没有什么科学仪器能够用了来察量
其度数。照如此说,那人的心理果为一种不可研究的东西吗?人心既
不能研究,精神界上的科学就没有什么公式和定例之可言了!那又不
然的。人心虽不能用有形的仪器来推察,却可用无形的仪器考查他一
下。在精神界上的科学,咱们所用以察量短长,评判是非的仪器都是
无形的;尽管无形,其真确和稳妥倒不让那有形的仪器。法律学既是
精神界科学之一部,自然亦有一种无形仪器——即是标准。标准拿定
了,就不难再造公式和定例。
二、法律的标准
之前孔子曾经说过:“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
哉?”此刻我也要依样葫芦说句话:“法云法云!条文云乎哉?”玉帛
是礼的用,非礼的体;钟鼓是乐的器,非乐的本;条文是法的骸,非
法的魂。所谓“体”所谓“本”所谓“魂”,都是标准之别名。礼的标
准能够用一“敬”来代表他;乐的标准能够用一“和”字来代表他;
法的标准却用个“理”字来代表他。因此“敬”、“和”、“理”是治礼、
乐、法的人所用以察量短长,评判是非的利器;靠了那种利器,善恶
真假即可一辨而知。天下固有不敬的礼,不和的乐,不合理的法。但
即是礼其所礼,乐其所乐,法其所法,并非是我心目中的礼、乐、法
了。这种礼乐法,即便能够冒着礼乐法的名横行一世,那也只是是临
时的。以历史的目光看来,却是无足重轻,在不足挂齿之例。此刻休
论礼乐,且先以法学讲来并与海内外学者讨论一下。
方才不说法的标准是个“理”字吗?那个理字先要讲得明明白白才可
免得有隔靴搔痒的毛病。中国宋明诸儒为了那个理字,质难辩论,曾
用了一番苦工。但其结果真理愈弄愈涩,门户之见亦愈弄愈多,说来
亦觉可怜得很。清朝诸儒以为前车可鉴就起了一个大反动!那个反动
在中国思想界至今尚占势力。欧美十八、九世纪诸法家亦想专恃一个
理字来解决一切法学上问题。此刻二十世纪的一样法学巨子新近也起
了一个大反动。全世界思想家正似不约而同关于那个理字大革命起来!
我此刻还有如此斗胆来拥护他吗?可是诸君要知道,二十世纪并非是
无理的世纪,只是二十世纪的理,和中国宋明诸儒脑筋中的理,和欧
美十八、九世纪诸法家所坚持的理不同算了。据我看来,宋明诸儒的
理和欧美十八、九世纪的理是个照照灵灵不可捉摸的理,其流弊就像
戴东原先生所说“启天下后世人人凭在己之意见而执之日理,以祸斯
民。”又如顾亭林先生所说:“置四海困穷不言,而讲危微精一!”二十
世纪的理是个实事求是的理,——固非玄想中之理,又非书本中之理,
却是社会日常行事中之理,东原先生所谓“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
理”是了。因为除开实事,就无是非之可言;除开人情,就无真理之
可言。情即是理,理即是情,情和理固属一而二,二而一的,万万不
可分离而讲。俗语所谓“人情人理”却是一句美谈,——能入情便能
入理了。俗语又说“王道不外乎入情”,真是千古不能改易的话。
三、法理的性质
“法律的标准是理”这句话似极简单,但认真想来倒发生了一个疑难
问题,确实是说:“这理仍是天经地义,万劫不磨的呢?仍是随地推移,
随时变迁的呢?”换句话来讲,这理仍是绝对的呢?仍是相对的呢?
照我看来,理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怎么说呢?待我引几个法律格言
明白的说明起来。例如咱们常常说:“法律应该是公平的”,从其抽象
方面看来,这句话是永久不可改易的,因为法律如不公平,即失了法
律的命意了;但从其实质方面看来,公平二个字的内容却随着时期思
想变迁的。例如中国古时以出妻为极公平的事,曾参的妻服事曾参的
母亲稍稍不周到一些,曾参就把她驱逐出了。那时曾参自鸣得意,以
为做了一件极合法极公平的事。照咱们目光看来,不觉为曾参的妻代
抱不平,因为咱们的脑筋中只有离婚的事,没有出妻的事。再说句游
戏的话,以后人人或许以出夫为公平也未可知的。不管如何,咱们可
说公平的实质是没有必然的。但咱们须注意,那公平的实质尽管转变
意外,但是公平的名目是永久存在的,因此形式上讲来,法律的标准
却是绝对的。再有个法律格言说:“公共幸福为无上之法”。这句话又
是形式上绝对的,实质上相对的。幸福的概念不一而足,随吾人的人
一辈子观而变的。伊壁鸠鲁以身心逸乐为幸福,庄子以逍遥世外为幸
福,老子以无为为幸福,孔子以大同为幸福,杨朱以一毛不拔为幸福,
耶稣以杀身救人为幸福,边沁以“最大多数的最大欢乐”为公共幸福,
汤武以“匹夫匹妇皆被其泽”才算公共幸福。但以上所举都是个人幸
福观的不同。笼统而讲,一时期有一时期的幸福观,和别的时期迥然
不同。既是如此,咱们可说幸福的名目尽管不变,幸福的实质却是各
时各别的。再有一个法律格言说:“享受自己的权利,以不损害他人的
权利为限。”又是形式上绝对的,实质上相对的。权利的名目不变,而
权利的内容却是无定。最显而易见的确实是专制时期人民的权利的范
围比在共和时期狭小。只是不管什么权利——即便咱们此刻所妄图不
到的权利——也不可越出“不损害他人的权利”的限制,因此我说形
式上这句格言是绝对的。以上三个引证可使咱们知道抽象的理和实质
的理——名和实——的分辨。抽象和实质有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两方
面须要并重;因为没有形式,内容就要拆台了;没有内容,形式就成
枯竭了。抽象的理是天经地义,万劫不磨的。实质的理却是随时推移,
随地变迁的。抽象的理能够求之于通常人的心中,例如咱们所已经提
起过的格言“公共幸福为无上之法”,即便五尺童子,也可用了他的良
心良能来判定这话是对的。但咱们若是问他什么是公共幸福,他就一
时不能回答了。他或许回答道:“公共幸福就在个个人有饭吃,有衣穿,
有屋住,而且个个人也受教育。”可是“衣”“食”“住”和“教育”只
是是一般的名词。从实质方面而讲,衣食住和教育仍是各时各别的。
太古的时候,“兽革木叶”,也算是衣;“茹毛饮血”,也算是食;“洞居
野处”,也算是住;“钻木取火”,也算是教育。那时候生活简单,人事
省略,只用了结绳的政,俪皮的礼,日中的市,像刑的法,已足足能
够应时局的需要了。后来生活程度慢慢增高,文明也随之长进,直到
此刻,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文明骎骎日上,因此法律也必将至于一天复
杂一天。法律的简单和复杂,随时局而变;可是万变当中,自有一个
不变的真理在里面。《尚书•吕刑》所说“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意思确实是说,天下没有常法,惟法律的精灵却是无始无终,和天地
并存。过去如是,此刻如是,以后亦复如是。欧美法家所谓自然法和
老子所谓常道,照我看来都是指示那宇宙间的一点精灵,他们的意思
并非是说法律不可变,乃是说正为宇宙间有那个精灵,因此法律能够
不时进步,不时生长。凡研究法学的人不可不懂此理。《商君书•
更法篇》说得好:“法者因此爱民也,礼者因此便事也,是以圣人苟能
够疆国非法其故,苟能够利民不循其礼。”又说:“常人安于故习,学
者溺于所闻,此二者因此居官遵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前世
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各那时而立法,因
时而制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
曰,治世没必要一道,便国没必要法古。……”所谓“法之外”即法
外意。法外意确实是自然法和常道的别名。四、法律和文化
英国人有句话说道,“法为人而设,人非为法而设”。这话说得很通。
法律本来不是目的,却是一种手腕。手腕的好歹,全视他的功效怎么
样而定。法律既是手腕,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简单说来,法律应
该以人类的目的为目的。那么什么是人类的目的呢?我能够说,人类
的目的在于增进文化。因此法律的目的,亦在于增进人类的文化。文
化两个字一应俱全,极为广大。凡是人类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一切活动,
无不包括在内。认真解拆起来,文化含有二个重要的意思,缺一不可:
第一是关于人的本性而讲,确实是以理胜欲;第二是关于人的环境而
讲,确实是用知力驾驭自然势力。大伙儿必需将政治、法律、哲学、
宗教、科学、文学,和一切的社会学分业组织,通力协作起来;切不
可相互排轧冲突,以致糜废精力,阻碍进步。学者最当注意确实是不
可将自己所研究的学问看成增进文化的并世无双的手腕,以为别种学
问都与文化无关紧要,一概能够废除的。例如,治经济的说政治和法
律无用,治科学的说哲学和宗教不行,诸如此类过情的抨击都是见地
浅陋的明证。中国春秋时期儒家和法家相互争辩,几以为法律和道德
是柄凿不相入的。不知法律自有法律的作用,道德自有道德的作用。
离之双美,合之两伤。我此刻想一想,中国文化不如泰西文化的发达,
缘故甚多,但其中最重要的就在于道德和法律二途没有分业的组织和
协作的缘故。
法律既为增进人类文化的一种手腕,人类文化既为随了时期变迁的东
西,那么,咱们自应制造活法,废止,制造动法,废止静法,庶
几文化不至停滞,人类亦得以进步了。梁任公先生说得好:“……造时
期之需要既去,而制度之遗蜕仍存,那么国民能力必为此种逾时失效
之制度所限制,而萎缩其一部份。”所谓遗蜕,即是精神的反面,没有
精神的法律————确实是黄梨洲先生所说的“非法之法”了。
法学家的本分就在一面革除那种,一面制造活法出来,以帮助文
化事业。譬如咱们中国人缺乏个性,大半多由旧家庭奖励倚赖性质所
致,咱们终要想个法儿将这种过时失效的制度改革一下。法律、经济、
宗教、教育各部份都当联络起来,将那适应、旧观念一概扫尽。到了
二、三十年以后,也不怕个性不尽可能进展了。个性既经进展,真正
的合精神和协作能力方能实现,文化事业自然容易发达了。再如我
国近来天灾人祸不足为奇,推其缘故都在于科学不讲究,教育不普及,
交通不便利;咱们不能改造天然环境,因此反被他束缚和压制;不能
用谋事在人的精神来解放自己,因此永久做了迷信的奴隶。那真是最
可痛哭流涕的一件事。假设然各类学问,前者唱邪,后者唱许的联合
起来,用知力来驾驭自然势力,一面除掉国家的公害,一面兴起国家
的公益,方才可使学问与社会幸福的关系一天紧密一天,那文化事业
自然不至出名无实了。
五、法律与历史
说到此地,我内心却发生一个疑难问题,确实是历史亦是科学之一种,
但历史是专载过去的文化事业的,咱们要用什么方式才可利用历史上
的教训来帮忙此刻的文化事业呢?过去的人类必然曾会用过各类手
腕,——利用他们过去的法律、政治、教育、经济等等成绩他们的文
化事业。可是他们究竟用过怎么样的法律,怎么样的政治,怎么样的
教育,怎么样的经济——简单说,怎么样的一切制度呢?那个问题的
答案可完全求之于历史。但那个答案并非是历史的要紧教训。因为只
能知道过去时期所用的各类制度而不懂他们因此用那种制度的缘故,
不但于学问上无益,而且于事实上也要产出泥古不化的祸害来。咱们
必需利用过去人类的体会和阅从来改良此刻的社会,万不可把一部历
史死读,转以蒙蔽此刻时期的需要。历史比如是祖宗遗产,咱们能把
那种遗产看成资本金用来经营新事业,扩充旧根基,才算得荣宗耀祖,
光大门楣了。不然将所有遗产,一概藏在地坑中,守株待兔,何益于
事?咱们自身或还能够糊涂过去,但咱们的子孙就要受咱们泥古不化
之累了。俗语说“宁生无赖子,莫生吝啬鬼”。因为无赖子必然很有才
华,一朝醒悟还有发财的希望。那吝啬鬼真是一个糊涂虫,却是全无
希望的。依我看来,历史曾供给咱们许多极宝贵的教训,但其中最有
价值的确实是人类的文化事业,是由无数的解放运动积聚而成。解放
可分为三种:(一)肉体上的解放,这是关于衣、食、住的问题。例如
抑洪水,驱猛兽,除荒灾,御饥寒,和此刻的均产主义和劳动神圣主
义,都属此类。(二)知识上的解放,这是关于科学和哲学的问题。以
大学所说致知格物为宗旨,并用评判的精神、疑心的态度来研究一切
学问,庶不致溺于迷信和习尚,致闹出各类悲剧来。(三)精神上的解
放,这是关于爱的问题。爱贵自由,不贵强迫。例如成婚的自由,乃
是男女爱情上的解放;宗教的自由,确实是天人交通上的解放。笼统
说来,凡一切法律,如他的性质是属于解放的都是合理的法律,如他
的性质是属于压制或束缚的确实是不合理的法律了。可是咱们要记得
人类的解放决不是一朝一夕,就可完全办到的,各时期既有各时期的
弊病,各时期即有各时期的解放———那么文明程度大有高低,二那
么时期思想各有不同。即据欧洲法制史而论,也曾通过各类专制的解
放。第一步是人类离开教会的专制而得解放,第二步是离开贵族的专
制而得解放,第三步是离开君王的专制而得解放,第四步是离开法律
的专制而得解放。咱们须知道不但人治有专制,即法治亦有专制的。
法治自然比较人治略带些客观的彩,但是那种客观有时也靠不住的。
完全的客观,非以社会上真实情形来做对镜不可。法律只是是医治社
会毛病的一种科学。咱们看病下药固然不可将自己主观的意思来作标
准,但亦不可专恃必然不易的老药方来作标准——那老药方尽管比咱
们自己的意思稍稍客观一点,但之前造那老药方的人终究也不免有些
主观的意思夹杂其中;因此为尽善尽美的计莫如先将医学的原理完全
研究,然后再对症发药,那才算纯粹的客观了。治法学也应付症发药,
因地制宜,为一种并世无双的方式,切不可泥古不化,孤负了法律的
本来命意。此刻美国法院说明宪法中“自由”一个名词,很有研究的
价值。例如资本家和劳动者订定雇佣契约,资本家方面应允天天付工
价假设干,劳动者方面应允天天作工十二小时以为报酬。后来国会通
过一条法律,规定劳动者订定契约不得过天天八小时工作的限度。资
本家见了那种法律就大肆解决,说这是与宪法上给予的自由权违抗了。
他说“宪法既担保一切行动自由,那订契约的自由,亦是行动自由之
一部份,我和劳动者只要两边甘心,各无异言,国家何能干与咱们的
自由?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此刻说明宪法,应当依照之前手订宪
法的人的观点。”法院的主张和辩辞可能可略述如下:
宪法是十八世纪的人物所订的,那时实业没有发达,资本和劳动的阶
级自然无从发觉。那时的工作多带农工的性质,天天即便做十余小时
的工,也不至妨害躯体的强健。此刻工厂内的工作容易令人困疲,天
天过限八小时,即与卫生大有妨碍,终究非社会的幸福。此刻时期的
情形和需要都为那订宪法的人物所妄图不到,因此十八世纪的自由的
概念断乎不能适用于此刻时期,因为个人所享的自由权,当以不损及
社会为限度。
这是从“法律的专制而得解放”的一个佳例。那个解放是由法学和社
会学结合而产生出来的。纯粹的法治主义不免有各类流弊,必需用治
社会学的手腕去补救他。中国古时有一名慎到可算主张纯粹的法治的
代表。他说道:“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因此一人心也。夫投钩以分财,
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因此美,得恶者不知因此
恶,此因此塞愿望也。”“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这两句话或还通得过
去。因为法治终究比人治稳当一些,——以钓石衡量定轻重,终究比
以心裁轻重靠得住一些。但是既有了法律,就不可不防法律的专制。
法律若是不善,在人民的主观方面或还可稍“塞愿望”,但是从真正的
客观方面看来终归仍旧有不平的事实,所谓“塞愿望”,恐怕也是画饼
果腹、望梅解渴算了。总而言之,咱们定要指使法律效劳人类,不可
令人类做了法律的奴隶。换句话说,法律应当本着文化的需要而定,
切不可和文化作对敌!
六、结论
以上所论偏重于法律的动力学(legaldynamics),而忽略法律的静力
学(legalstatics)。法律尽管不时进化,但在一个时期中央总有一组
规定的法律使吾人得藉以“居官遵法”。只是这部份的法学不在这篇文
章范围之内。何况此刻中国正处过渡时期,自然贵动而不贵静,贵创
作而不贵谨守,——进一步说,咱们即便要守,也恐无法可守。至于
“什么法律才配中国此刻的情形”那个问题,非一人所能回答。咱们
学者须要联合起来研究社会的情形和需要,待社会的情形和需要研究
出来了,就不难再想更正和补救的方式。这篇文章只是为治法学的人
定一个方针算了,至于方针之好不行,我很希望海内外学者的评判。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1:4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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