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社会实践)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法律实践实施细则(试行)
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
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集中实践环节
包括法律实践和毕业论文两部分,共8周、8学分。其中法律实践3周、3学分,
毕业论文5周、5学分。参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及中央广播电视大
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大纲的要求,
特制定法学专业专科法律实践实施细则。
一、法律实践的目的
法律实践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接受法律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
训练,深入了解的我国司法实务,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并
为撰写毕业论文打下基础。
二、法律实践方式
法律实践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社会调查或者在司法机
关及律师事务所实习等多种形式,学生可任选一种,不得免修。
1.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开庭前,试点分校、工作站应协助课程辅导教师确
定模拟案件,落实模拟法庭所需服装。课程辅导教师负责向学生介绍案情,帮
助学生明确模拟审判的目的,并提请学生注意模拟审判中的有关事项。
2.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的时间、地点、范围等由试点分校、工作站课程辅
导教师确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3.专题辩论:专题辩论的题目由试点分校、工作站课程辅导教师确定,并
具体组织实施。
4.社会调查:社会调查题目由试点分校、工作站课程辅导教师拟定。社会
调查前,由试点分校、工作站统一给学生开具社会调查介绍信。在开具介绍信
时应明确、具体地注明所要调查的地区、单位。
5.到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接收单位的规章、制
度,并注意保密。
三、法律实践要求
(一)学生开展法律实践的资格和时间要求
1.学生修完必修课程60%的学分后,可申请进行法律实践。
2.开展法律实践的时间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所在分校(工作站)
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安排指导教师组织实施。法律实践时间不能少于3周。
(二)选题要求
参加法律实践形成的心得体会、报告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范围
内,紧扣法律实践内容,题目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度集中。各试点分校、工作
站应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及本地区实际,结合毕业论文的选题,有针对性组织
学生进行。
(三)法律实践书面材料要求
1.能综合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和阐释问题,引证的法
律条文必须现实有效。
2.文章布局合理,论点鲜明,数据可靠,表述准确,语言流畅,结论有理
有据。
3.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4.参加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的学生应作好活动记录,并写出心
得体会。
5.参加社会调查的学生应根据选题列出题纲(包括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
作好调查过程记录,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对象一般
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和调查体会。
6.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应写出书面报告。不宜公开案情的,
可隐去真实姓名、身份等。
7.参加社会调查和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所形成的书面报告应有被
调查单位或接收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签字。
8.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的书面材料给出真实的评语和成绩(合格、不合格),
教学单位应盖章以确认其工作的过程。市电大将在终审时进行严格审核,并给
出终审意见。
(四)法律实践书面材料格式及打印要求
1.格式要求:
(1)首页为“提纲”(单独起页)
(2)中间为正文(标题下面附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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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末尾页附参考文献目录
2.字体要求
(1)“提纲”、“内容提要”、书面材料“题目”均为:黑体,4号;
内容:宋体,5号。
(2)正文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
标点;
三级以下标题,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分别为“1.”、“(1)”和“①”,与
正文字体字号相同,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
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二级以下标题及正文:宋体,小4号。
3.排版要求
(1)段间空1行。
(2)正文内注释:凡遇有注释数据资料出处的,均注于当页底,页下注在—
个以上者,用阿拉伯数字顺序标出。
(3)行间距:l.5。
(4)页边距为:天头(上)20mm,地脚(下)20mm,订口(左)20mm,翻口(右)15mm。
(5)纸型:A4。
4.装订要求
装订次序:①封面(见附件一)②报告提纲③正文及内容提要④参考文献
索引⑤封底。
四、法律实践指导教师与指导细则
(一)指导教师
1.法律实践必须配备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法学专业工作的
教师,司法人员和研究人员担任,其资格由市电大责任教师负责审查。
3.—位指导教师每次指导学生数量不超过15人。
4.在本校教师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聘请指导教师,但指导教师
资格不得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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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好法律实践的全过程。
(二)法律实践指导细则
1.每个教学点由法律实践负责人指定一位符合市电大法律实践指导教师要
求的教师进行集中的法律实践面授辅导,辅导的具体日期可自定,但应以保证
学生写作时间为前提。
初次辅导内容:
(1)使学生明确选题的范围及调查方法;
(2)向学生介绍资料查的一般方法,介绍一些基本工具书及相关资料;
(3)使学生明确心得体会、报告的写作要求;
(4)使学生明确写作的—般格式,打印要求及时间安排;
(5)学生和导师间建立可靠的。
2.学生与指导教师见面后,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法律实践方式、选择的
题目,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践方式、题目,提出指导意见。
3.法律实践结束后,学生应尽快写出初稿,指导教师见稿后应约见学生进
行修改辅导,直至定稿。
4.学生自己将实践材料按要求装订好,连同软盘送到指导教师处,由指导
教师写出客观、真实的评语,并给出成绩。指导教师将书面材料及软盘送交教
学单位法律实践项目负责人处。
5.各分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法律实践成绩报市电大责任教师处终审。学生的
法律实践成绩合格,是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的条件之一。
五、法律实践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
(1)法律实践的基本情况与表现。
(2)书面材料的内容与文字表达。
2.考核标准
法律实践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对于模拟法庭、法律咨询、专题辩论,活动过程记录清楚完整,内容真实,
完成指定要求者为合格;活动过程记录清楚完整,内容真实,没有完成指定要
求者,如果能对活动过程的不合理部分进行认真分析并写出体会者也为合格。
凡工作过程记录不完整,内容不真实者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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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社会调查,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完成调查题目指
定要求者为合格;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没有完成调查题目
指定要求者,如果能够对调查过程进行认真分析并写出体会者也为合格。凡调
查过程记录不完整,调查内容不真实者为不合格。
对于认真参加了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实习,报告清楚、完整,有说服力
的为合格。报告中漏洞甚多,反映不出参加了实习的为不合格。
3.成绩评定办法
(1)由个人填写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中的基本情况,由法律实践活动的组织
单位或接收单位签署评语并盖章(见附件二)。
(2)书面报告应由两人评定,其中一名为被调查或接收单位有关负责人,另
—名为指导教师。分校负责审核。
(3)初评不合格者,允许补写一次。
4.法律实践书面成绩经审核合格后给予3学分。没有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和
未交书面材料者不记学分。
六、终审
1.各分校初审学生法律实践报告,并盖上分校(工作站)公章。
2.各分校将法律实践书面材料、成绩评定表、成绩册(见附件三,一式三
份)送交市电大文法部责任教师处终审。
附件:1.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法律实践(封面)
2.重庆电大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
3.重庆电大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法律实践考核成绩册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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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
附件一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专科
法学专业法律实践
题目
姓名
学号
入学时间
分校(工作站)
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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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制
附件二
重庆电大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法律实践成绩评定表
学生姓名:学号:
法律实践时间:
法律实践内容:
法律实践形式:
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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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名:
市电大专业责任教师签名: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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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1:00: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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