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流程:2.法庭调查阶段

更新时间:2024-11-09 09:44: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营业执照年检费用)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在2009年9月30日,在张军的介绍下进入张军所在

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对张军的信任,当

时我并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

推销费,按月给工资。然而,在我做工两个月后,张军及其公司

却以我不是他们公司的正式合同工为由,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

未给,我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

原告委托人:根据我的当事人原告本人的陈述,我认为被告及其

公司在原告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原告真实的工

作信息的义务,并且借原告对《劳动合同法》的无知和对劳动力

市场知识的缺乏之机,故意做出虚假答复、误导、欺骗原告,通

过欺骗获得原告的信任,从而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图的情

况下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没有与被告签署有效的工作合同,

最后被告一直以原告不是其公司的正式合同工为由以达到拖欠

和拒绝支付原告应得工资的目的。

被告:(情绪有些激动):什么欺骗?我可没有欺骗他!这是诽

谤。

主审法官(拍打惊堂木):请被告保持克制,让原告律师把陈述

做完!原告律师继续作陈述!

原告委托人:好的!谢谢法官。现在我代我当事人原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

求依法判决。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两个月的原告工资,共1220元

2、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5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在诉讼期间的一切法律程序费用。

4、对于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做出赔偿性的惩罚。

赔偿原告100%的工资赔偿。共1220元。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情绪还是有一些激动)原告秦亮所陈述的不全是事实!

2009年9月30日我确实介绍我公司促销员一职给秦亮,目的

是为秦亮提供一个免费实训的社会实践机会,因为秦亮在本公司

只是实习兼职的身份,所以才没有并入公司的正式员工之列,所

以也没有必要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是按照我公司的条文规定

来执行的!所以我没有欺骗之嫌!

被告委托代理人姚海:法官,我认为我当事人被告在此过程中并

没有对原告实行欺骗,我当事人是根据公司的条文规定来处理原

告的劳动工作问题的,这是有依有据的。难道这也是欺骗吗?

主审法官:请被告律师继续陈述!

被告委托人:至于原告说我当事人拖欠他的工资,那是无法可循

的说法!要知道实训的兼职职位,在法律范围内,公司是可以不

支付任何报酬的!而在原告实训期间,公司反而有向原告收取适

当的实训时培训费用的权利,但本公司念在原告是在校学生的原

因,所以没有向原告收取一分一毫的实训费用。这一切,被告在

原告工作之前就说明的了,但原告当时并未对该工作提出任何要

求和进一步了解的意愿,直接答应了被告并直接投入到工作之中。

原告在工作结束之后,反而认为其没有接受公司的任何实训课程,

只是为公司付出了劳动,应该获得报酬,这是完完全全颠倒了事

实的!被告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原告进行的沟通合作的,并

无欺骗之意和行为。并且原告和被告并没有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

准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用人关系,所以被告及其公司没有支付原

告工资的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2009年9月30日原告在

被告的介绍下进入被告所在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

员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在该公司工作期间

是“实训学生”的身份还是员工的身份,原告与被告之间有没有

建立劳动关系和发生了劳动行为?

主审法官:被告、原告对本庭归纳的重点有没异议?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

主审法官:那么请双方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明!

原告委托人:(提供公司员工出入证明胸卡一张,并把胸卡拿着

走到原告面前):原告这张胸卡确定是你的吗?

原告(拿起仔细看了看):是的!

原告委托人(有把胸卡拿给被告看)被告,这张胸卡是不是你亲

自配发给原告的?

被告(拿起来看了看):这只是一张出入公司的凭证而已!他……

原告委托人:被告,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就可以了!

被告:(很不情愿)是的!这是我在原告进我公司时我发给他的!

原告委托人:好的!法官,这张胸卡就可以证明---被告说我当

事人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的说法是错误的,

主审法官:那请说出原因!

原告委托人:这张胸卡是我原告在公司工作期间出入公司的凭证,

是公司核实员工身份后配与员工个人的身份证明的,在这证件上

职位一栏清楚写着原告的职位是“促销员”,是普通职员的身份。

这说明原告在公司里的员工身份是他们承认的,原告是他们公司

的员工。如果原告是“实训生”的话,他们应该给原告配与写着

“实训生”的胸卡才对!“实训生”的胸卡在各公司里的“实训

生”是有佩戴的!

主审法官:被告对该证物有无异议?

被告:我对原告提供的胸卡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我之所以配

发写着“员工”的胸卡给原告,是出于对公司的业绩的顾虑。要

知道秦亮在我公司实训的项目是促销,是要面对广大消费者的。

而消费者往往对“生手”或非正式人员的宣传存在怀疑和不信任,

如果原告佩戴着“实训生”的胸卡去推销的话,不能很好地得到

消费者对我公司产品的信任,毕竟他不是我公司的正式员工。而

如果原告佩戴的是“员工”胸卡的话!那会很好地博得消费者的

信任,并对其促销工作有帮助。

被告委托人:我支持我当事人的观点。打个比喻:去旅游,面对

着一个刚出道的导游和一个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当地人,你们会

选择谁为你服务?显然大部分人会选择老当地人。有经验者,就

会有优势,这在毕业生招聘会上也是如此的啦!

(被告这时笑起来)

原告委托人:反对!反对被告律师言语带有歧视性和误导性!

主审法官:反对有效!被告和被告律师要注意自己的言语恰当!

被告委托人:好的!法官,

被告委托人:(走到原告面前)原告,你在此工作之前有没有类

似的工作经历和经验?

原告委托人:(快速举手打断)反对!法官,我觉得原告的经验

以否与本争论焦点无关!

被告委托人:法官,我觉得这与争论的焦点有很大的关系!请让

我继续!

主审法官:反对无效。请被告律师继续!

被告委托人:原告,请回答我刚才的问题!

原告:没有!我是第一次出来工作的!

被告委托人:那么在你工作期间,你有没有学习到什么?

原告委托人:反对!这问题会对原告产生误导!

被告委托人:法官,这没有误导成分!

主审法官:反对无效!原告律师,请慎用“发对权”,请原告如

实回答被告律师的提问!

原告:推销、口才、策划、组织等能力。

被告委托人:哦?看来要帮一个没经验的人成为一个什么都会的

人,投入肯定挺大的!

原告委托人:反对!反对被告律师作个人猜测!

主审法官:反对有效,被告要提供确实证据,不能凭空臆想!

被告委托人:是的!那我没有问题了!

主审法官:那么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词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虽然被告说的很有道理,但是从被告刚才的话中可以知道

他确实是在利用我为公司创造财富,并且我为他的公司提供了劳

动,我们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发生劳动行为的!(出示一

份促销销量清单)

原告委托人:这一份促销销量清单是被告公司财务部登记的,从

上面可以看出:自从原告来到工作岗位上后,该工作岗位的销售

业绩一路上扬,公司也因此获得很大的利润!所以原告为公司创

造了经济价值,为公司提供了劳动。

主审法官:被告,对于原告出示的销量清单内容有无异议?对于

你和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承认!

被告:(做出不屑那清单的样子)对于这份销量清单,我没有异

议。那销量是真实存在的,原告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确实为我公司

产品的销售做出贡献,这是事实!

主审法官:那么对于你和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承认?

被告:我不承认!我们公司与原告并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签署或

相关证据证明我们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我们始终认为原告只

是我们公司的“实训生”,是享受了我们公司培训的,他的促销

行为是他的实训内容之一,而销量只是他实训成果的体现!

被告委托人: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管理法》第三十

五款第七条规定:企业必须对在其公司任职的人员(无论是正式

的还是非正式的)都要一视同仁。我被告及公司做到了只一点,

所以让原告参与到公司的营业性活动。换句话说:实训生在公司

也不能“占着茅坑不拉屎!”不对企业做贡献!如果“实训生”

都不参与基层作业的话,那么他的实训还有意义吗?

原告委托人:照你这么说的话,那些所谓的“实训生”就成了你

们的免费劳动力了吗?

被告委托人:当然不是!实习生与单位的正式职工有根本的区别,

实习生不可能拥有与正式员工完全一样的待遇。实习只意味着企

业给那些即将参加工作的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学习的机会,并不存

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国家有要求,不许招收在校学生为正式员

工,又因为原告还是在校学生,不能被招成为正式员工,只可以

算是实训生,由于实习是一个教学环节,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

动,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也不是一个

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所以原告不能要求被告支付工资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

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委托人作辩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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