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
经过课堂辛普森案例分析在撰写此文前我查阅了更多与辛普森相关的案例
材料,前提是秉着当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联系的疏漏而去。
从的审判缘起一一检方指控一一物证人证一一DA证据一一种族、金钱问题
——陪审团裁决”一直到案件结束之后举国对辛普森案件裁决的反应,我们看到的是在经
过474天的审理之后就美国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的人则
认为公正。
那么我们要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就先从案件中承认当时二者的争议。
“程序工具论”、“程序优先论”、“双轮子”两种正义的最终价值指向是社会正
义,那么就不能对这两种正义的界限划分过为死板。
辛普森案表明了在国际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
是为了达到社会利益平衡和社会正义,而并不是两者何为先,当中必有统一性。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
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
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之所以他最终能逃脱法律制裁,不是因为程序的不到位的执行,而是
因为程序过于呆板的执行。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有力地利用了程序的死角为辛普森翻了案。
当然,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司法人员有效的遵循法律程序,而是以上升为法律的全
人类的共同的利益标准和价值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惩罚犯罪。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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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
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所以在辛普森案审结的时候虽然有68%的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80%的受访民众认为
法庭审判的程序是正义的。
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认为这样的审判是公正的,则应
用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而在我国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
民众受“包青天”式的实体正义观念影响深刻。
中国自有刑法开始就是以“刑罚”做为其最根本的保证。
从古代判官的“来啊,给我大刑伺候”到现在不断爆出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为
了不使任何一个罪犯漏网,而不惜让无罪的嫌疑人蒙冤囹圄乃至含恨九泉。
最后还会以一种很骄傲的姿态美其名曰“我们是为了保护实体正义”。
这些案子无不在提醒我们,重实体轻程序的后果。
所以在翻阅了很多资料之后,我不得不感叹于信息不透明的强大,可以让一个正常人
变成。
再回头分析一下此案谈一谈当时想法上的错误。
首先,现在可以看出来,当时的检方绝对是拼尽全力想把辛普森送进大牢的,派出了
本地区最好的未尝一败的西方不败检察官、洛杉矶的总检察长亲自坐镇,前后调动了数百名
刑警和刑事侦察专家,花了几百万美元,可谓是尽心竭力,当时国内媒体影射检方想放辛普
森一马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陪审团的构成也是没有问题的,这个陪审团对辛普森其实很不利。
虽然在梦幻律师团和所谓“种族问题”的压力下把此案放在了洛杉矶黑人较多的区
法院来审理,在随机抽取的12人陪审团中有9个是黑人,直觉上陪审团容易因肤问题
偏向辛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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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仔细看陪审团的构成后会发现9个黑人中有8个是女性,这一点对辛普森其实是
很不利的。
因为美国有一项黑人女性讨厌哪种黑人男性的调查,结果显示最讨厌的是两种,一是
赚钱或成名后马上娶个漂亮白人老婆的,二是喜欢家庭暴力常对老婆拳打脚踢的。
众所周知,辛普森同学这两样占全了。
根据多数女人的性格,在这样一个人身上估计很难唤起同肤的“认同感”。
最后辛普森被判无罪并不是很意外,美国的司法系统对程序正义有着近乎苛刻的追
求,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而主要的间接证据又因采证程序上的问题未被采纳,在美国这个一
切重证据,“宁可放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个”的国家,陪审团最后只能做出无罪判决。
当然,如果辛普森是一个穷光蛋,请不了那么好的能言善辩的律师,估计他是要坐牢
的。
但这种假设意义也不大,因为在一场审判中,谁都无法保证所有人的起点公平,能保
证的只能是过程公平、程序正义,这一点这个案子上完全做到了。
所以只能说————程序的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有力保证,因此,我们呼唤司法人员在
司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切实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实体的真正正义。
就此而言,如孙笑侠所说: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存在一个比另一个更高的价值等级秩
序。
失去程序正义制约的实质正义,可能产生可怕的后果;同样,缺乏实质正
义追求的程序正义,也无法实质性地保障社会的正义秩序。
程序正义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但无法保证邪恶必定受到处罚;实体正义不会放过任
何一个违反法律的罪犯,但却可能因为程序的不合法性使无辜的人蒙冤。
只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诉讼结果正义。
我们的许多司法改革措施正在以倡导程序正义的英美国家为模型,程序正义在学界受
到了大力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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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是一个过程,如果急功近利恐怕会发生物极必反的效果!综上,
我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联系的看法同样可以概括如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好像是一个车子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
现阶段文明的法治社会决不可能允许偏废于任何一方。
面对冤假错案,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审结,其代价往往是对
整个法律秩序的破坏以整个法律尊严的亵渎。
罗春玉法学11-1班学号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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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20:29: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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