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
一、引言
考課制度由來已久,至唐朝而趨於完備,故唐朝官人考課的課題受到
史學界的關注。最近几年的研究專論有宿志丕的《唐朝官吏考課制度》
[[1]]、鄧小南的《課績與考察——唐朝文官考核制度發展趨勢初探》
[[2]]、李方的《唐朝考課制度拾遺——敦煌吐魯番考課文書考釋》等
[[3]],王勳成先生的《唐朝銓選與文學》有專章討論考課的程序問題
[[4]],雷聞最新發表的《俄藏敦煌Дх.06521殘卷考釋》也涉及開
元《考課令》的復原。以上論文既有對考課制度內容與變遷的總體關
照、全面論述,也有對唐朝考課新史料的發掘和細緻的考證。但是隨
著敦煌吐魯番文書的刊佈和比定,和傳世文獻的深切研究,唐朝考課
制度問題並非題無剩義,尤其是唐朝外官考課方面,一些大体概念尚
須釐清,考課的法律程序尚有不明之處,其公函樣式與內容也有待復
原,某些與考課相關的出土文書的性質尚未確定,另外以上專論都未
能利用日本法制古籍,是重要缺点。取日本法制文獻以釋證唐朝法制
文獻,往往利於加深我們對於唐朝法律和制度的認識。拙稿目的在於
將零落的敦煌吐魯番出土考課文書與唐朝考課法令聯繫以來,使兩者
彼此補充:以唐朝考課法令統領出土文書,則能够見文書的性質和關
聯;以出土文書證明唐朝考課法令,能够明考課法令運轉、操作的細
節。其窒礙難通之處,恰可借助日本法制文獻解釋、補遺。筆者不揣
簡陋,就唐朝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問題略申淺見。
二、唐朝外官州校考的法律程序
一样認為考課是從呈報考狀開始的,可是筆者認爲考課是從認定官人
是不是具備考課資格開始的。《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考功郎中、
員外郎”曰:
凡應考之官,皆具錄當年功過行能,本司及本州長官對衆讀,議其優
劣,定爲九等,各於其所由司准額校定,然後送省。[[5]]
又《考課令》云:
諸內外文武官九品已上,每一年當司長官考其屬官,應考者皆具錄一
年功過行能,對衆讀,議其優劣,定九等考第。[[6]]
其中有一概念,即“應考之官”或“應考者”,吐魯番文書《唐高昌縣
勘申應入考人狀》中亦有“應入考者”一詞[[7]]。所謂應考之官,必
須是符合規定件的官人。因此審覈官吏是不是符合參加考課的件
是考課過程的第一個環節。考課的件《考課令》明確規定的有兩,
其一見於《六典》,“凡流內、流外官考前釐務不滿二百日者,不考”
[[8]]。考前釐務必須滿足必然時限,《永徽令》大約是二百卌日,《開
元令》爲二百日,至五代又減至一百八十日[[9]]。開元《戶部格》云
“未經考者”不在朝集之限,外官之因此出現“未經考者”,确实是因
爲《考課令》有如上規定的緣故。其一見於《令集解》,“即依法合除
免官當者,不在考校之限”[[10]]。所謂“除免”、“官當”,其具體
款見《唐律疏議·名例律》[[11]]。當然,由於官人犯法的讞定與考
課程限不必然同時,故《考課令》此項款僅適用於斷罪已訖的案例,
與“凡官人犯法附殿者,皆據案成乃附”同一道理[[12]],若是州校
考期間尚未斷罪,總的原則是“考後功過並入來年”,但各地考課週期
不同,距長安越遠,州校考與省校考之間的時間越長,若是在此期間
斷罪者,則適用“假设本司考訖以後,省未校以前,犯法斷訖,准狀
合解及貶降者,仍即附校”的規定[[13]]。吐魯番出土文書中保留了
一件《武周長安四年(704)關爲法曹處分事》[[14]],是西州都督府
考課中法曹參軍向功曹參軍通報犯負官人記錄,其略云:
〔前缺〕
1.法曹參軍白
2.請處分,牒□
3.犯同報者關
4.令去年考後
5.狀關,關至准狀
6.長安四年
7.□
〔後缺〕
按《考課令》,考後功過並入來年。以西州地區而言,考限是自三月至
明年三月[[15]],長安三年三月州校考之後的功過犯負皆附四年考狀。
以上文書殘斷已甚,筆者推測爲長安四年三月西州都督府考課時法曹
將官人的犯負記錄關送功曹的文書。據《唐六典》云:“諸司自相質問,
其義有三,曰:關、刺、移(關謂關通其事)。”同級法曹向功曹通報
官人犯負記錄,以爲考課依據,正應利用關文。其文書樣式具見《公
式令》[[16]]。
唐朝中前期,《考課令》、《考功式》、《户部格》和《律》是規範考課過
程的重要法律文件[[17]],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政局的變幻,考課
的問題層出不窮,於是唐朝政府就利用敕的形式來新頒、重申或調整
考課的法令,這些敕文一部份編爲格或格後敕,也有些形成了例或故
事。晚唐時,宣宗大中六年(852),經吏部考功司奏定,將歷年頒佈
的令、格、敕、故事釐定爲《考課格例》,形成專門考課法規。《唐會
要》載其始末云:“〔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以前件事等,或出於
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張,謹並修例進上,伏乞宣付
中書門下,請更參詳,苟禆至公,願賜收采,仍請三年一度准《舉選
格例》修定頒下。’敕:‘考功所流校考公事頗詳悉,其一件宜落下,
餘依奏。’”[[18]]至五代時,考課格例的立法和實施已經很普遍,《五
代會要》和《冊府元龜》就完整記錄了後唐天成元年的《考課格例》
[[19]]。考課格例將有關考課的令、格、式、敕、故事等具有法律效
劳的文件彙編成文,模倣《舉格》、《選格》的樣式,每三年一次修定、
頒下,作爲考課的專項行政法。於是從大中六年起,考課的程序就從
修訂和頒佈考課格例開始。
根據考課格例,凡是符合件的外官就能够够向所在州縣長官遞交考
狀了。所謂考狀,即《考課令》所說的“具錄當年功過行能”的文書
[[20]]。前賢關於考狀皆有解說,但尚無利用出土文獻和日本文獻復
原考狀者。吐魯番文書中保留了一件《唐開元五年(717)考牒草》,
是我們認識唐朝外官考課程序極爲重要的史料,今从头釋錄於下:
〔前缺〕
1.並遊弈、斥侯、探羅,界內無□
2.處,鞍馬□□無損,部判府務□
3.無稽,战士無冤,官馬十馱肥碩。
4.一去年考〔後〕以來,不請私假,
5.亦無犯負。
7.開元五年三月十一日
〔後缺〕[[21]]
這件考牒爲我們提供了不可多得的考狀文書實例,不見於任何傳世的
唐朝史籍,惟惜文書僅存尾部,難以窺其全豹,咱们適可利用《令集
解》的記載加以補充[[22]]。《令集解·考課令》“功過灼燃,理合黜
陟者,雖不滿日,別記送省”注曰:“考文云:官位姓名,不考日假
设干,功過注顯也,更別紙子細注記申送耳。”[[23]]這爲我們復原考
狀的完整結構提供了重要信息。別記送省的文狀應與考狀同一格式,
不過需將“不考日假设干”改爲“考日假设干”。《令集解》所稱之“考
文”,實即唐朝的考狀。我們明白,唐朝《考課令》規定官吏考狀爲兩
紙,州縣長官須注户口、田地的增減,也不得過三紙[[24]]。第一紙
當注明應考官人的官位、姓名和考日假设干,即當年(指考課年度)
釐務的總時間;第二紙以下則詳細注明當年的各項政績,正如《開元
五年考牒草》所示。於是我們能够將考狀復原如下:
第一紙:
官位姓名
右前件官考日假设干
第二紙:
一、功過行能
一、功過行能
一、功過行能
……
牒件狀如前,謹牒
某年某月某日
所謂在任期間的功過行能,即对照《考課令》所規定的四善二十七最
爲准的,衡量自身的政績。故此文書中“界內無”、“鞍馬無損”、“不
請私假”和“部(剖?)判府務無稽,战士無冤,官馬十馱肥碩”等語
都與《考課令》中的善最款吻合[[25]]。唐令規定,“諸官人景績功
過應附考者,皆須實錄,……注考正之最”[[26]],即考狀必須指稱
善最,不得妄有誇耀。至唐末大中年間(847-860),考政紊亂,故尚
書考功奏稱:“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稱考秩,或
廣說在門資,既乖令文,實爲繁弊。自今已後,如有此,並請准令
降其考第。”[[27]]因此考狀正可考見唐朝考政風氣之變遷。官人遞交
考狀是考課的第一個環節,必須慎重其事,故吐魯番文書中有考狀的
草稿。
每一年遞交考狀之時,州司爲了全面把握當州官人在任、致仕、調離、
昇降等情況,需要進行調查,其資料需提供朝集使,以便因應省校考
官的“委曲參問”。吐魯番出土文書中保留了一件《武周西州被功曹牒
狀稿爲勘當州官人破除、見在事》[[28]],其目的正是調查西州官人
在任及致仕狀況:
〔前缺〕
1.狀申者。□
2.州縣官人破除、見在
3.一右同前得功曹牒稱,被使牒稱上件官人等須知破除、見在數每
縣留新任官人守縣,餘並集州,不得浪有破注,牒至勘上者。准牒勘
責,得前庭
4.等四府申,並檢當日不貫此。
5.當州縣文武官致仕,須知人數及階品。
□□
7.一人前庭折衝
8.遊擊將軍守右玉鈐衛前庭府折衝都尉趙午良天授二年五月二日被
長官牒奉敕致仕,還貫訖。
〔後缺〕
儘管殘卷僅有一名西州前庭府致仕的折衝都尉趙午良,但根據功曹牒
的要求,是需呈報西州所屬州縣軍府各部官人狀況的。若是我們將它
與俄藏Дх.6521文書《考課令》聯繫起來考慮,那麽就不難明白得
其性質和用途了。Дх.6521《考課令》云:“所部之內,見任及解代,
皆須知。”若是沒有這樣的調查與呈報,朝集使也無從明白屬下官人的
變動情況。已經致仕者,坐罪至解免者、上任不滿考日者等都是不在
考課之限的,而在考限之內曾經調動、昇降者,其考課也有相應的規
定,這些情況都需在考課過程中區別處理。州府先期把握所部官人大
体狀況,便於州府分類匯總考簿以遞送尚書都省,有利於此後考課程
序順利進行。而且此件狀稿本身也爲證實我們的推測提供了線索:其
一,這項報告是由西州都督府功曹參軍下牒徵求的,而功曹的要紧職
能之一确实是所部官人的考課;其二,調查的同時又命令除新到任者
之外,全数官人都須赴州集合,“不得浪有破注”,這顯然是爲了對衆
宣佈考第,合乎《考課令》的款。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件吐魯番
出土的狀稿是考課文書之一種,用於呈報所部的官人在任和變動的情
況。它的發現爲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補充了一個環節,使我們對其瞭
解加倍完整。
遞交考狀之後則爲評定考第,對衆宣讀。據《考課令》規定,“諸內外
文武官九品以上,每一年當司長官考其屬官應考者,皆具錄一年功過
行能,對衆讀,議其優劣,定九等考第”,以示考課過程之公正公開。
既然州校考時需要對衆宣讀所屬官人的考狀和考第,那麽按理外縣官
吏須到州府聽候對讀[[29]]。吐魯番出土文書《武周西州被功曹牒狀
稿爲勘當州官人破除、見在事》就反映了外縣官人集赴州治聽讀考狀
的情形:其略云:“每縣留新任官人守縣,餘並集州,不得浪有破注。”
[[30]]這件文書雖沒有明確指出各縣官人是因考課而集赴州府,但皆
符合《考課令》的款。“留新任官人守縣,餘並集州”顯然體現了《考
課令》釐務不滿必然天數的新任官人不在校考之限的規定。“餘並集州,
不得浪有破注”則與《考課令》“對衆讀,議其優劣,定九等考第”的
追求公開、公正的精神相符[[31]]。但晚唐可能爲了幸免外縣官人往
來煩擾,故改爲外縣官之考狀下發各縣,在本縣宣讀,外縣官人没必
要到州府集中聽讀了[[32]]。而且晚唐時公佈考第的令文逐漸喪失了
效劳,州縣長官在考課中總是以自己的意志爲主,往往不願同意公議
的約束,於是常常隱匿考狀,不予公佈,取消對衆議定考第的法律程
序,這顯然破壞了考課的公開性和公正性。宣宗大中(852)六年七月
吏部考功司指出這種現象:“最近几年諸州府及百司官長所書考第,寮
屬並不得知,昇黜之間,莫辨當否”,並重申:“自今已後,書考後但
請勒名牒於本司本州,懸於本司本州之門三日,其外縣官則當日下縣。”
[[33]]這項規定起於何時還難以確定,其下文曰“前件事等,或出
於令文,或附以近敕”,故知此奏議乃重申舊制,非始於大中六年也。
州校考中,刺史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所屬州縣岳瀆關津屬官的
考詞皆由刺史執筆,考第都由刺史確定[[34]]。這确实是《令集解》
所說的“長官取筆定上中劣等”[[35]]。《太平廣記》記錄了一個生動
的故事,可見刺史所定考詞、考第對於官吏仕途的影響:
唐貞觀中,桂陽令阮嵩妻閻氏極妒。嵩在廳會客飲,召女奴歌。閻批
發跣足袒臂,拔刀至席,諸客驚散,嵩伏床下,女奴狼狽而奔。刺史
崔邈爲嵩作考詞云:“婦強夫弱,內剛外柔。一妻不能禁止,百姓如何
整肅?妻既禮教不修,夫又精神安在?考下〔下〕。省符:解現任。”
[[36]]
《考課令》云:“假设私罪下中已下,公罪下下,並解現任,奪當年祿,
不追告身,周年聽依本品敘。”[[37]]《考課令》又云:“凡內外官人,
准考應解官者,即不合釐事,待符報即解。”[[38]]故由尚書都省下符,
免其官職。阮嵩雖所犯非罪,但依令考下下亦須解官。這是因爲《考
課令》賦予考官法律款之外的裁處權。《考課令》敍述善最與考課等
第的關係之後說到:“假设於善最之外,別有可嘉尚,及罪雖成殿,而
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時量
定。”[[39]]當然,這是賦予省校考官的權力,而我們從這個事例中看
到刺史也必然程度上擁有這樣的權力。阮嵩顯然適用“雖不成殿,而
情狀可責”的款,於是貶爲下下考。因此刺史在州校考的程序中起
著超级重要的作用。都督、刺史不定自身考第,亦無考詞。《令集解》
云:“凡注考官人不定自身考第,具錄善最功過,申送管司,假设無管
司,申送於官,即式、兵部校定也。”[[40]]《六典》亦云:“其都督、
刺史既無考詞,每使狀有一清字,亦准任數爲等第。”都督、刺史雖無
考詞,卻也有記錄當年政績的考狀。因爲考狀是本自身所寫,故內容
難免不實,文宗時改由本道觀察使定刺史考第[[41]]
第二,有勾檢之權的錄事參軍也有重要作用。《大唐新語·剛正篇》云:
〔李〕祥解褐鹽亭尉,因校考爲錄事參軍所擠排。祥趨入,謂刺史曰:
“錄事恃糾曹之權,當要居之地,爲其妄褒貶耳。使祥秉筆,頗亦有
詞。”刺史曰:“公試論錄事狀。”遂援筆曰:“怯斷大案,好勾小稽。
隱自不清,疑他總濁。階前兩競,鬥困方休。獄裏囚徒,非赦不出。”
天下因爲谭笑之最。[[42]]
因錄事參軍掌勾檢權,縣司屬官的行政效率高低全由他評定,故能州
校考時起重要作用。從李祥的事例中,錄事參軍能夠排擠李祥,這已
說明他在考課中的作用。且李祥爲錄事參軍所寫的考詞中涉及四項職
能,即勾檢、考課、訴訟、刑獄,考課居其一。因錄事參軍與州縣長
官是同署之官,故對於呈報中央的考簿負有連帶責任。
《考課令》曰“諸官人景迹功過應附考者,皆須實錄”[[43]],但某
些官人爲了突出自己的課績,總是虛報或重報課績。大和三年(829)
中書門下奏略云:“近日人多干競,迹罕貞修。亦有粗因勞績,已授官
榮,及居今任,別無課效,唯引向前事狀,祇希更與遷昇。”[[44]]
大中六年考功奏亦云:“近日諸州府所申奏錄考績,至兩考三考以後,
皆重錄從前功課申省,以冀褒昇。”鑒於州縣長官自錄課績、张惶其事
的狀況,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曰:“刺史、縣令,至於賦稅畢集,判斷
不滯,戶口無逃散,田畝守常額,差科均平,廨宇修飾,館驛如法,
道路開通,如此之類,皆是尋常職分,不合計課。自今後,但云所勾
當常行公事,並無敗闕,即得准職分無失。及開田招户,辨獄雪冤,
及新置之事,則任錄其事由申上,亦須簡要。”[[45]]
考狀經長官注考正之最,由朝集使向尚書都省呈報,亦可稱爲考解。
“〔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
最,或漫稱考秩,或廣說在門資,既乖令文,實爲繁弊。自今已後,
如有此,並請准令降其考第。”解是唐朝的一種公函形式,而考解則
是州司將考簿解上尚書都省的公函書。解雖不見於敦煌出土的《開元
公式令》,也不見於《唐六典》所記的諸司公函之制[[46]],但仁井田
陞先生已經根據日唐兩國史料确信了“解”這種公函形式的存在。《令
集解》、《令義解》的《公式令》中都有“解式”,並且說明“八省以下
內外諸司上太政官及所管並爲解”,對應唐朝的官制應爲尚書省之外諸
司(如九寺、御史臺等)及外官(如各州縣、軍府)上尚書省或相關
主管機構的文書爲解。一方面我們能够由《令集解》引《唐令》得知
“尚書省內上諸司爲刺”[[47]],將同爲上行文書的解與刺的用途區
分開來,另一方面我們又能够由敦煌出土《開元公式令》得知“凡應
爲解向上者,上官向下皆爲符”[[48]],將解和符的上行、下達功能
對應起來。仁井田陞先生還舉出《唐律疏議·職制律》中符、移、關、
解、刺、牒並列的證據,指出《唐六典》敍述上行文書缺失之處[[49]]。
能够補充的是,《公式令》還記載了諸州令人送解的程限[[50]],解的
存在就無庸置疑了。考課文書的遞送确实是採用解的形式,《令集解·考
課令》“考文申送太政官”注曰“穴云:‘申太政官,未知爲謹解,
爲當爲以解?’答:‘作謹解耳。私案,至《公式令》可定。’……讚
曰:‘問:作考文之事何?答:作謹解,爲申官故也。額云:寮司考文,
合解爲之,被省押署故也。”[[51]]這裏的“謹解”恰與《公式令》解
式的格式用語完全一致。另外,唐《公式令》云:“諸州令人送解至京,
二十已上,二日付了,四十已上,三日了,一百已上,四日了,
五百已上,五日了”[[52]],這是州使送解的一样規定,當然同樣
適用於朝集使向尚書都省送納考解。都省接納諸州計奏,也有程限
[[53]]。
三、唐朝外官省校考的法律程序
考解由朝集使呈至京師後,便開始了省校考的程序,其周期大致從十
月二十五日開始,至次年四月結束。其開始的日期即朝集使到省之日
(十月二十五日),其結束的日期在有司奏上單數、挾名之後,頒佈校
考敕、散發考牒之時(次年四月)[[54]]。
考解是由朝集使遞送京師的。朝集使負有多重任務[[55]],其中之一
确实是“應考績之事”。朝集在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中是超级重要的環
節,它是州校考和省校考之間的紐帶。最近公佈的俄藏Дх.6521文
書《考課令》明確規定了朝集的日期,可與日本《大寶令》和我國
《唐六典》相印證,其後的兩《戶部格》則就州長官、上佐、判司
朝集的輪換辦法和資格作了補充規定。雷聞學兄已有专门好的釋錄,
並就文書所見的朝集問題和文書性質問題等作了研究[[56]]。
考簿先送至尚書都省,都省收納考簿並勾檢,須至十一月末方了。“諸
道所申考解,從前十月二十五日到都省,都省開拆,郎官押尾後,至
十一月末方取得本司”[[57]],所謂“都省開拆,郎官押尾”,是指尚
書都省收納考簿、左右司郎中勾檢的過程。《唐六典》云:“左右司郎
中·员外郎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舉正稽遲,省署符目。”[[58]]
左司郎中、員外郎掌管吏部考功司之事,故知考簿應由左司郎中、員
外郎勾檢稽遲,造冊登記。所謂本司,即吏部考功司。宣宗大中六年
七月考功因尚書都省“開拆多時,情故可見”,可能發生短处,於是奏
請“自今以後,伏請准南曹及禮部舉選解例,直送當司開拆”,以縮短
考課的周期,從制度上杜絕短处的發生。
省校考由校考使和監考使主持,天下朝集使集於考堂,應考績之事
[[59]]。一样這一過程都要從前一年的十二月持續到次年二、三月間,
開元十四年,御史医生“〔崔〕隱甫校外官考,舊例皆委細參問,經
春未定,隱甫召天下朝集使,一時集省中,一日校考便畢,時人伏其
敏斷”[[60]],開創了一天之內完成省校考的先例。可是我們相信這
僅僅是個特例,此前此後都沒有見到相同的記載。
省校考過程中,校考使委曲參問,朝集使隨問辯答,問答的焦點是官
人當年功過行能與州考所定考第是不是吻合,其考課的憑驗依據包括
令式格敕和有司保留的檔案。第一都督、刺史在考狀中應如實彙報屬
官的課最優劣:“其吏在官公廉正己清直守節者,必察之;其貪穢諂諛
求名徇私者,亦謹而察之,皆附於考課,以爲褒貶。假设善惡尤殊者,
隨即奏聞。”[[61]]朝集使不僅要熟知考簿的內容,即“所部之內見任
及解代”的情況[[62]],和所部官人“在任以來,年別狀迹”,也須對
所部官人考第的評定負有和長官一樣責任[[63]],《令集解·考課令》
“官人景迹”注云:“長官所考合理,而朝集使不能辨答,仍降朝集
使考;假设長官所考乖理,而朝集使亦不能辨答,惟降長官考。爲降
所由官人考故也。”[[64]]這樣就明確了校考的州郡長官和辨答的朝集
使之間的責任分工。第二,唐令規定,外官有多項內容須上報中央,
錄送考司(吏部考功郎中),作爲考課之憑,校考使便依據這些報告來
核實外官考課的等第。如《考課令》云:“諸每一年尚書省諸司得州牧
刺史、縣令政有殊功異行及祥瑞災蝗、户口賦役增減、當界豐儉、盜
賊多少,並錄送考司。”[[65]]又,《唐六典》云:“凡天下制敕、計奏
之數,省符、宣告之節,率以歲終爲斷。京師諸司,皆以四月一日納
於都省。其天下諸州,則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審之,連署封印,
附計帳使納於都省。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諸司令史對覆,假设有隱漏、
不同,皆附考課焉。”[[66]]日本《令集解·考課令》“內外官”注
引用多令文,涉及州縣上報附考的規定,對於我們瞭解唐朝外官考
課的憑驗極有幫助,故不憚其煩,具引於下:
《捕亡令》“追捕罪人”云:其得賊不得賊,國郡、軍團皆附考。私
案,注考狀耳。《獄令》“國斷罪應申覆”云:假设理狀已盡可斷決,
而令人不斷,妄生節目盤退者,國司以狀申官,附令人考。又云:覆
囚令人至日,先檢行獄囚枷杻鋪席及疾病糧餉之事,有不如法者,亦
以狀申附考。《學令》云:國郡司有解經義者,即令兼加教授,假设訓
導有成即宜進考。《田令》“官田應役丁”:其田司年別相替,年終
省校量收穫多少,附考褒貶。私案:宮內合昇降也。《公式令》“奉詔
敕及事經奏聞雖已实施”云:假设軍機要速不可停廢者,且行且奏。
即執奏合理者,量事進考,知而不奏,及奏不合理者,亦量事貶降。
如此之類,受事之官送式兵部,令昇降之耳。[[67]]
這些款雖然僅存於日本令中,但也能够在唐史文獻中到對應的內
容。如《獄令》兩,與《唐六典》所引《獄官令》相似[[68]]。又
《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注云:“〔禁囚〕
斷決訖,各依本犯具發處日、月別,總作一帳,附朝集使申刑部。”筆
者推測,這份各州的禁囚總帳除上報刑部復覈和備案之用外,應該還
有作爲各州司法方面考課憑驗的用途。因爲平反冤獄要作爲重要政績
記入考狀,並有獲得殊考的獎勵;同樣,鑄成冤案的官人也要同意附
殿降考的處罰。大中六年考功奏議中詳細記載了這兩類情形的考課獎
懲辦法,可作證據[[69]]。再,唐朝還不斷以制敕形式立法,成立外
官課績監督和上報的渠道。如:
大和四年九月,御史臺奏:“諸司諸使及諸州府縣並監院等,公事申牒
臣當臺,各令遵守時限。……比來行牒,有累月不申,兼頻牒不報者,
遂使刑獄淹恤,懼涉慢官。……臣等今勘責,各得遠近程限,及往復
日數。限外經十日不報者,其本判官勾官等各罰三十直;如兩度不報
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罰五十直;如三度不報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罰一
百直。如涉情故違敕限者,本判官勾官牒考功書下考。”[[70]]
筆者認爲諸司諸使及諸州府縣並監院向御史臺申報公事,本身或許就
有作爲考課憑驗的意義;若是所由呈報稽遲或不報,都以降考懲罰。
另外,諸內外官如有罪行,有司文案亦可成爲考課之憑。《令集解》又
云:“凡應考之官犯法案成者,考日即附考狀,假设他司人有功過者,
錄牒本司附考。其在京斷罪之司,所斷之罪,九月卅日以前,並錄送
省。(謂雖不成殿亦須錄送。其郡國亦准此。)”[[71]]雖然列舉以上規
定,可能還遠不足以包括唐朝外官考課憑驗的全数內容,可是考課有
司搜集相關信息的要紧渠道确实是這些。另外,臨時调派的具有監察
性質的巡按使、覆囚使、按察使,和唐後期常設的諸道觀察使都有參
與評定州縣官考課的職能。尤其是自書考課的州縣長官,其申報的功
過行能往往有不實之嫌,故須監察機構的監督和再考覈。《開元格》云:
“刺史可否,郎官、御史出日,較量殿最,定爲五等奏聞。考集日,
考使與左右丞、户部長官重詳覆類例,考限內錄奏,以憑昇黜。”[[72]]
從此由監察機構對於刺史和其他外官考課的監督逐漸制度化,代宗寶
應二年(763)正月,考功奏云:“請立京外按察司,京察連御史臺分
察使及諸道觀察使,訪察官吏善惡功過,稍大事當奏聞者,每一年九
月三十日具狀報考功,至校日參驗事跡,以爲殿最。”[[73]]亦得以实
施。至憲宗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因考功奏請再次重申,並規定:“今後
諸司不申報者,州府本判官便與下考,在京諸司追節級糾處,本判官
校課日量事大小黜陟。”[[74]]至宣宗大中六年七月,經考功奏請“其
巡內刺史請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不得自錄課績申
省”[[75]],徹底將刺史的考課權移交給觀察使。這與安史亂後觀察
使逐漸成爲一級行政長官的過程大致相近。
最後,省校考完成之時,考功司須奏上挾名和單數。《唐會要》云:
〔天寶〕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敕:“所校內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
日進單數,二月三十日進挾名;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三月三十日
進挾名。自今以後,並了日一時挾名奏,不須更進單數。”
所謂挾名和單數,是兩類不同的統計方式。挾名是指全数的詳細名單,
單數則是分類匯總名單。就考課而言,挾名可能是各司、各州的課績
名單,而單數則爲不同品級官人九等考第的分類匯總名單,與別爲
簿的考簿一致。
省校考的對象並非全體官員,《考課令》規定:“諸每一年考簿集日,
考司校勘,別爲簿,具言功過,京官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三品
平章事並奏裁(親王及五多数督亦同),四品以下及餘外官,並令人量
定聞奏,上考下考奏單數,仍備狀進,中考並單名錄奏。”[[76]]實際
上,祇有四品以下內外官是由校考使校定考第的,三品以上大員及近
侍官是由皇帝賜考的。就外官而言,都督、上州刺史等皆是[[77]]。
至次年四月,校考的結果頒佈校考加以認定,凡進考者(即獲中上已
上考)考司發給考牒,作爲憑證,用於銓選[[78]]。
四、總結
唐朝外官考課的法律程序涉及政治制度史和法制史,以往學者較少從
法制史的角度,尤其是法律程序的層面來關注制度問題,同時對於立
法和司法的個案研究,尤其是某項專門法的立法和司法研究並不充分。
筆者認爲,梳理政治制度的法律程序有利於加深對制度本體的認識。
與已往學者更重視歷時性變遷的研究相较,拙稿加倍重視唐朝外官考
課制度的結構與功能,時間因素固然是歷史學的要素,但對於結構和
功能缺少必要的瞭解,其歷時性的研究就難免落空。同時,研究制度
的立法過程,就其實施過程中的調試評價它的可操作性等,也是法制
史研究的題中應有之義,故這種交叉研究或許能够作爲政治制度史和
法制史的一種新嘗試。
注釋
[[1]]宿志丕《唐朝官吏考課制度》,《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994年1
期,61-66,71頁。
[[2]]鄧小南《課績與考察——唐朝文官考核制度發展趨勢初探》《唐,
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295-324頁。
[[3]]李方《唐朝考課制度拾遺——敦煌吐魯番考課文書考釋》,《’
98法门寺唐文化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陝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557-568頁。
[[4]]王勳成《唐朝銓選與文學》,中華書局,2001年,81-101頁。
[[5]]《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郎中》,中華書局,1992年,41-42
頁。
[[6]]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大學出版會,1933年,327頁;池
田溫編集代表《唐令拾遺補》,東京大學出版會,1997年,592頁。
[[7]]李方學長將《唐六典》“應考之人”和吐魯番文書“應入考者”
聯繫起來是正確的,可是缺少進一步的解釋。見前引李方文562頁。
[[8]]《唐六典》卷二,42頁。又《令集解》卷二一《考課令》作“不
满二百卌日”,下冊,85頁。
[[9]]《唐令拾遺》,345頁。並參王勳成前引書,93頁。
[[10]]《令集解》卷二十《考課令》,下冊81頁。又《令集解》卷一
八《考課令》云:“讚云:應考者,謂私案,縱不應考,亦尚可錄功過
行能,……但犯官當以上,斷罪訖者,不可煩注其功過行能也。”(下
冊8頁)益明犯官當以上罪的官員不在考課之限。
[[11]]《唐律疏議》卷二《名例律》,中華書局,1983年,44-51頁。
[[12]]《令集解》卷二○《考課令》,下冊76頁。
[[13]]《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12頁;《唐令拾遺》,327
頁。
[[14]]吐魯番阿斯塔那360墓66TAM360:3/1文書,圖版見柳嘹亮著
《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457頁;釋
文見同書95頁。最新釋錄見孫繼民《〈武周兵健、戍官行使等功狀殘
文書〉補釋》,《敦煌學輯刊》2002年2期,此據《唐朝瀚海軍文書研
究》,甘肅文化出版社,2002年,187-200頁。
[[15]]參李方前引文,559-561頁。
[[16]]圖版見,,and(co-ed.),Tun-huangandTurfanDocuments
concerningSocialandEconomicHistory,ILegal
Texts,(B)Plates,Tokyo:TheToyoBunko,1978,.釋錄見Tun-huang
andTurfanDocumentsconcerningSocialandEconomicHistory,I
LegalTexts(A)Introduction&Texts,Tokyo:TheToyo
Bunko,1980,又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出土唐朝法制文書考釋》,中華書
局,1989年,221-245頁。
[[17]]《考課令》以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池田溫編集代表《唐令拾
遺補》的復原最爲完備。《戶部格》見《唐會要》卷六八《刺史》上“開
元二十八年八月敕”(1420頁)及《俄藏敦煌文獻》十三冊(上海古
籍出版社,2000年,120頁)。《考功式》見《五代會要》卷十五《考
課》“後唐天成元年《考課格例》”(商務印書館,1937年,189-192
頁)及《冊府元龜》卷六三六《銓選部》考課三“後唐天成元年《考
課格例》”(中華書局,1960年,7633頁),又《唐會要》卷八一《考》
上“貞元二年九月敕”也曾提及准式考課(1780頁)。
[[18]]《唐會要》卷八二《考》下,1789頁;《冊府元龜》卷六三
六《銓選部》“考課”二,7631頁。
[[19]]《五代會要》卷一五《考功》,189-192頁;《冊府元龜》卷六
《銓選部》“考課”二,7632-7634頁。
[[20]]比定考狀的必要件之一确实是“具錄當年功過行能”,凡記
錄一年以上功過、考第的文書皆非考狀,如大谷1041《唐天寶元年交
河郡考課文書》(圖版見小田義久《大谷文書集成(壹)》〔法藏館,1983
年〕圖版94,釋文見同書9頁,)之類,筆者將另文論述。
[[21]]吐魯番阿斯塔那三四一號墓65TAM348:30/1(b)文書,釋錄
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八冊(文物出版社,1987年,126-127頁);
圖版見《吐魯番出土文書(圖版本)》第四卷(文物出版社,1996年,
61頁)。“去年考後以來,不請私假”,原作“去年考未,不諸私”,
按大谷1041《唐天寶元年交河郡考課文書》有“從去年考後以來”云
云(見《大谷文書集成(壹)》,圖版94、釋文9頁),《武周長安四年
(704)關爲法曹處分事》(吐魯番阿斯塔那三六○號墓66TAM360:3/1
文書,圖版見柳嘹亮前引書,457頁,釋文見同書95頁)亦有“去年
考後”云云,皆與此文書行文相類,故據改;“不請私假”據《唐六典》
卷二《尚書吏部》“考功郎中”改,《六典》云:“凡親勳翊衛皆有考
第,考第当中,略有三等(專勤謹慎,宿衛如法,便習弓馬者為上,
番期不違,職掌無失,雖解弓馬,非是灼然者為中,違番不上,數有
犯失,好請私假,不習弓馬者為下)。”(44頁)《令集解》卷二○《考
課令》略同(下册64-65頁)。
[[22]]日本貞觀年間(868以前)至延喜二年(902)由明法博士惟
宗直本集諸說之大成,撰成《令集解》四十卷。《集解》引用許多令的
註釋書,包括:《大寶令》的註釋《古記》,約形成於738年左右;《養
老令》的註釋《令釋》(787-791);《跡記》(?-793),約與《令釋》同
時期;《穴記》(810-833);《義解》(833);《讚記》(850左右);《朱
說》(857-877以前)。參見楊永良《談日本法制史研究——以唐日律
令比較研究為中心》(臺灣交通大學1995年5月4日報告)。
[[23]]《令集解》卷二一《考課令》,下冊87頁。
[[24]]《唐令拾遺》,330頁。
[[25]]文書所云“界內無”,屬“邊境肅清,城隍修理”之類,“爲
鎮防之最”;“鞍馬無損、官馬肥碩”,屬“牧養肥碩,蕃息孳多”之类,
“爲牧官之最”;加上“部判府務無稽”、“战士無冤”等語皆與兵府、
軍事相關,故考狀的主人當爲鎮守邊防的衛官。參《唐令拾遺》(335
頁)、《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頁)、李方前引文。
[[26]]《唐令拾遺》,330頁。
[[27]]《唐會要》卷八二《考》下,1788頁。
[[28]]吐魯番阿斯塔那三九一號墓86TAM391:2文書,圖版見柳嘹亮
前引書469頁,釋文見同書114-115頁。柳嘹亮原定名爲《武周西州
被使牒狀申稿爲勘當州官人破除、見在及階品事》,但此狀事由實爲“上
件官人(即州縣官人)等須知破除、見在數”,而且行下牒文的是西州
都督府功曹參軍,而非令人直接牒下。至於階品僅是勘責致仕官人時
的一個內容,不宜與官人見在、破除等項並列。
[[29]]李方學長認爲吐魯番阿斯塔那二六號墓《唐高昌縣勘申應入考
人狀》所云“應入考者令早裝束”是指考課官人集赴州府聽候宣讀考
狀,但疑問在於高昌縣是西州的治所,官人到州司聽讀考狀何需裝束
行李?故以此文書說明集赴州府問題,證據略嫌不足。參李方前引文,
562頁。
[[30]]吐魯番阿斯塔那三九一號墓86TAM391:2文書,圖版見柳嘹亮
前引書469頁,釋文見同書114-115頁。
[[31]]《唐令拾遺》,327頁。
[[32]]《唐會要》卷八二《考》下“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1787頁;
《冊府元龜》卷六三六《銓選部》考課二“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7630
頁。
[[33]]同上。
[[34]]《唐令拾遺》,330頁。
[[35]]《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9頁。
[[36]]《太平廣記》卷二五八《阮嵩》,2020頁。“下”字據《唐令拾
遺·考課令》“諸食禄之官”補(344頁)。
[[37]]《唐令拾遺》,344頁。
[[38]]《令集解》卷二二《考課令》,下冊102頁。
[[39]]《唐令拾遺》,336-338頁。
[[40]]《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15頁。日本令“申送於官,
式、兵部校定”就相當於唐朝申送尚書省,於吏部校定考第。
[[41]]《唐會要》卷八二《考》下云:“〔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
最近几年以來,刺史皆自錄課績申省,矜衒者則張皇其事,謙退者則
緘默不言,自今已後,其巡內刺史請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
申。本州不得自錄課績申省。”(1788頁)
[[42]]劉肅《大唐新語》卷二《剛正》,中華書局,1984年,34-35
頁。《太平廣記》卷二五四《李詳》(出《朝野僉載》)與此小異(中華
書局,年,1980頁)。
[[43]]《唐令拾遺》,589頁。
[[44]]《唐會要》卷五四《省號》上“中書省”,1090頁。
[[45]]《唐會要》卷八二《考》下,1787-1788頁。
[[46]]《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10-11頁。
[[47]]《唐令拾遺》,552頁。
[[48]]法藏敦煌文書《開元公式令》殘卷云:“凡應爲解向上者,上
官向下皆爲符。”故知解與符是一對相關的公函,考解申上都省及吏部,
其處置相關事務的下行文書皆以符爲名。前引阮嵩的事例,尚書省所
下解其現任官職的文書即爲符。其文書樣式具見《開元公式令》。
[[49]]《唐令拾遺》,552頁。
[[50]]《唐令拾遺》,589頁。
[[51]]《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11頁。
[[52]]《唐令拾遺》,589頁。
[[53]]《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云:“假设諸州計達于京師,量事
之大小與多少爲之節:二十以上,二日;倍之,三日;又倍之,四
日;又倍之,五日;雖多,不過是焉。”(11頁)
[[54]]《唐會要》卷八一《考》上,1779頁。
[[55]]雷聞《隋唐朝集制度研究——兼論其與兩漢上計之異同》,《唐
研究》第七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289-310頁。
[[56]]雷聞《俄藏敦煌Дх.06521殘卷考釋》,《敦煌學輯刊》,2000
年1期,1-13頁。
[[57]]《唐會要》卷八二《考》下,1789頁。
[[58]]《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10頁。
[[59]]《唐六典》卷三《尚書户部》“户部郎中員外郎”,79頁。
關於主管校考的官人,前賢已論之,茲不復贅。參宿志丕前引文、王
勳成前引書,83-84頁。
[[60]]《舊唐書》卷一八五下《良吏·崔隱甫傳》,4821頁;《唐會要》
卷八一《考》上,1779頁。“委細參問”,《玉海》卷一一八《選舉·考
課》引《會要》作“委曲參問”,2178頁。《唐會要》脫一“曲”字。
[[61]]《唐六典》卷三十《三府都護州縣官吏》,747頁。
[[62]]關於“所部之內見任及解代”的狀況,确实是通過前文提到的
當州官人見任、破除的調查而獲得的。
[[63]]參雷聞《俄藏敦煌Дх.06521殘卷考釋》,5頁。
[[64]]《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27頁。
[[65]]《唐令拾遺》,348頁。
[[66]]《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12頁。《舊唐書》卷四三《職
官志》,1817頁。
[[67]]《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9頁。
[[68]]《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刑部郎中、員外郎”(193-192
頁)仁井田陞先生復原唐《獄官令》時,也參考了日本《獄令》,見《唐
令拾遺》(759-760頁)。
[[69]]《唐會要》卷八二《考》下曰:“〔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
‘……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冤獄,書殊考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懲殿,或
云書考日當書下考,至時又不提舉,請自今以後,書辨獄官人殊考日,
便須書元推官人下考,如元推官人自以爲屈,任經廉使及臺省陳論。
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長斷云至書考日與下考者,如至時不舉,其本州
判官當書下考。’”(1787-1788頁)
[[70]]《唐會要》卷六○《御史臺》上,1230-1231頁。
[[71]]《令集解》卷十八《考課令》,下冊103頁。
[[72]]《唐會要》卷八一《考》上,1777頁。又《冊府元龜》卷六三
五《銓選部》考課一,7621-7622頁。與《冊府》所引原敕相较,《會
要》較爲簡明,當是以制敕爲基礎編訂的格文。“户部長官”,《冊府》
作“吏部長官”,疑是。
[[73]]《唐會要》卷八一《考》上,1783-1784頁。
[[74]]同上。
[[75]]《唐會要》卷八二《考》下,1788頁。
[[76]]《唐令拾遺》,345-347頁;仁井田陞著、池田溫編集代表《唐
令拾遺補》,595頁。
[[77]]《唐會要》卷八一《考》上,1781頁。
[[78]]王勳成前引書,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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