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实训三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学号:0姓名:杜其芬
班级:12电商1
实训目标:通过实验,了解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有哪些,并能够通过具体的案例,
来分析该案例适用哪个安全法律,从而让学生知道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
及预防不经意的网络犯罪。
实训要求:
1、了解电子商务安全法律。
2、能够掌握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分析。
3、参照课本的电子商务法律内容,选择至少3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来进行案例分
析,选择的案例必须是2010年(含)以后的。
实训内容:
一、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问题。
1、案例:李某为某网络游戏的玩家,一日
发现自己ID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包括生化
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份、战神甲1
件等。李某与网络游戏运营商联系,该运营商仅
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某某。李某向运营
商索要玩家某某的详细资料,运营商以玩家资料
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提供。于是李某将该运
营商告到法院,要求运营商赔偿其丢失的装备。
该运营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财产只是游
戏中的信息,实质上只是一组电脑数据,本身并
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为不存在的
东西负责。
2、适用的法律及条款:《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产安全法》
3、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
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
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
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在网络游戏预先设
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性受环境设定
的限制,而运营商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并可控制
服务器数据,因此要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
务。法院认定运营商应对李某虚拟物品的丢失承
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判决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
查实丢失的李某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4、案例分析及个人感想: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
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从法
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
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本案法官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
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
当评价和救济”,这是一个十分正确的判断。
二、由网上交易引起的法律问题。
1、案例:二OO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
昌市贤士湖住宅区54栋3单元601室的毛源宏
在新浪“一拍网”注册,并在网上拍下商品编号
为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3350
元,卖家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枫祥
科技,联系人是李凤。十一月一日,毛源宏按照
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财务人员杨永花)
帐户汇款3400元,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联
系人李凤手机关机。经向湖南省长沙市工商管理
局查询,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华天
商城,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
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浪“一拍网”的所
有人和经营者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用(含旅差费)。
2、适用的法律及条款:《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
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法院判决:经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一拍网”提
供双方买卖这一平台,负有对卖家起码的审查义务。但“一拍网”向网民提供
完全虚假的交易信息,而原告完全是基于对“一拍网”此知名网站的信任,与
4、案例分析及个人感想:网上交易的出现
与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它必将促使传统相关业务
的转型,并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一拍网作
为网上购物交易网站,就必须要对消费者的交易
安全作出保证,必须要证明网络交易卖家的信息
真实可靠,一拍网提供双方交易这个平台,负有
对卖家的审查义务,然而买家基于对其网站的信
任,而与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
一拍网负有很大的责任。
虽然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各种网上交易
安全的法规规章,这些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
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同时,随着我国
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
件已经逐渐成熟且发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律支
持与其发展规模的差距还很大。我国目前有关电
子商务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间的监管
对于网上交易毫无力度且法律上对行规以难以
认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
不完善,严重影响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也为不
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
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一拍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
三、电子签名法律问题。
1、案例: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
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
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
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
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
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
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
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
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
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
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
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
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ⅹⅹ
ⅹⅹ”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
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
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2006年7,8月开始使用
这个手机号码。
2、适用的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
3、法院判决:杨先生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法院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予以支持。
4、案例分析及个人感想:依据2005年4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
第8条的规定,经法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
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
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
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
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
用,但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
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
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
明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
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
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
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
在平常的生活中可能时时都存在着犯罪的
现象,特别是借钱的问题,我们需要时时提高警
惕,保留必要的证据,在需要的场合才能有事实
证明。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9:41: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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