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8 00:11: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车牌喷漆)

关于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分析

论文摘要:大学生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高校毕业生自己的切

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固与进展,关系到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目

标,问题的解决既要从高校提高人材培育质量入手,更为重要的是要

为毕业生就业制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法律来保障大学生就业权利与

自由的实现。笔者结合自己连年的就业工作体会和法学专业知识背景

从大学生就业环境方面进行了踊跃的探讨,力求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

一些思路。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

经1997年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并轨和1999年高校正式实施扩招战

略,中国高等教育迎来了一个新的进展时期,自2003年开始高校毕业

生人数年年爬升,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就业问题给社会、大学

生及其家庭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关系到社会的稳固、进展,和谐社会

的构建,因此,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与试探。

一、大学生就业问题现状

大学生就业问题要紧体此刻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就业的“量”的

角度考察,由于每一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庞大,且高校的人材培育与

社会需求间存在必然的不匹配等结构性矛盾,加上未就业的往届大学

生的积存,致使就业压力大,就业竞争日趋猛烈;另一方面从就业的

“质”的角度考察,即学生就业的中意度和稳固率存在问题,学生就

业的低层次化现象,专业的对口率和频繁跳槽问题值得关注。具体表

现如下:

求职竞争猛烈乃至残酷、突显就业问题,从相关新闻媒体报导能

够看到,每当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或人材市场招聘时,场面何止是“壮

观”;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层次、职位日趋一般,乃至低档化,大学生“卖

肉、卖报”的报导曾引发全国民众的关注,大学生毕业后从事如此简

单、低层次的工作,一方面反映了目前社会用人方面的不足,一方面

也反映出在严峻的就业形势眼前身世高校的毕业生求职的困难;大学

生就业与专业不对口,相当部份大学毕业生在跨入社会后发觉自己全

然无法到与自己专业对口的职位,无奈之下只得从事与专业无关的

工作,造成了人力和教育资源的浪费。

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也值得关注,要紧体此刻就业中意度和稳固性

等方面,在猛烈竞争的大环境下,大学生大多能够端正心态,踊跃就

业,但美好的心理预期与工作现实的差距往往使大多数学生会在工作

的初期产生心理落差,频繁跳槽的现象就在所不免。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法律视角分析

在当前社会,不管西方国家仍是我国,行政权己渗透到社会各个

领域,不管从经济社会环境或是高等教育进展模式与人材培育模式等

方面无不表现着国家权利的作用。大学生就业问题在表层看来是毕业

生及家庭的私事,但是关于处在行政国家建设中的中国来讲,政府无

疑主导并参与了这一进程,从宪法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一点更是

勿容置疑的,适合的就业法律环境与政府的尽力息息相关。

(一)高等教育改革、进展中的问题

伴随经济的改革进展,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国家行政权的支配

下,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也进行了踊跃的尝试,例如,大力进展职业

教育,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计划和就业指导”列入教学打算必修课等

方法,但在有些方面仍存在着可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高等教育进展模式不尽合理,行政主导下的高等教育在进展

模式大体为“升格”和“改制”的单一进展模式,造成了偏重于知识

教授和理论研究的高等教育培育模式,过度趋同的高等教育模式和教

学内容,必然造成人材的高消费和人材的严峻浪费。因此在对中国的

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深切研究的基础之上,以宪政法治建设的普

遍规律为指导,分析和探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例

如,近几年来,国家在大力进展职业教育方面所进行的尽力取得了不

错的成效。

二、高校盲目扩招带来了相关问题,扩招不是问题的全然,问题

是其与我国的经济进展速度和现有结构并非完全匹配,从经济结构来

看,以低端劳动力需求为主导的外贸增加方式和经济增加方式严峻制

约了以中高端劳动力需求为主导的新兴劳动力市场规模的进展,因此,

需要国家和谐教育与经济进展间的匹配问题。

(二)用人单位用人的不标准行为的阻碍

在我国经济高速进展浪潮中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选人用人

不标准、不科学,这种现象的存在制约了企业进展,也阻碍了选择人

材的成功率。当前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进程中碰到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情形层出不穷,要紧表现如下:一是拒绝与毕业生签定劳动合

同,回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毕业生应有法律权利得不到保障,如

工作时刻、休假等其他福利待遇都不能依法享有;二是在试用期问题

上采取不写入劳动合同或用工表中,或全然不提供书面协议,以逃避

相关责任;三是以取得廉价劳动力为目的,将毕业生放到生产一线,

但锻炼期满后以各类理由解聘,损害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四是变相

的乱收费,例如收取毕业生押金、服装费等相关费用后以各类理由将

毕业生辞退,而相关费用那么不予以退还,而《劳动法》及教育部相

关的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相关证件,不得收取押金等

费用;五是就业歧视现象普遍,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出于不同的目的,

往往对应聘者的年龄、性别、身高、血型等方面作出不合理规定,依

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要受到平等的爱惜,而不得受到

歧视,若是存在特殊规定,必需有合理的理由和依照。当公民的权利

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宪法和法律途径获获救济。”

(三)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人材市场与高校招生就业部门的直接合作远远不够,两边还存在

脱节或低档次的合作,“高校治理呼唤法治化,离不开严格公正的行政

执法和司法救济”,更为要紧的缘故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缺乏有

效的整治方法和长效机制。我国的司法救济还不完善,相关救济理论

及实践存在空白,可操作性急待增强,同时从我国教育法治实践来看,

政府部门监管或“执法”是其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也给侵犯毕业生

就业的权利提供了生长的气候和土壤,此情形下,传统的宪法原那么

已应该依照经济社会形式的转变而与时俱进的更新。

三、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的构建

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已经被视为一种重要

的治国方略,法律在解决许多社会问题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

此,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也必需拿起法律的武器,运用法律的力量解

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类阻碍大学生顺利就业的障碍。具体来讲要紧有以

下几个方面:(一)依法推动高等教育改革

高校改革不只是政策指导,还需要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给予其适

当的权利和灵活度,引入“功能性权利分立”和“公事分权”理念,

以市场为导向,紧密联系经济社会进展的实际情形,加速调整高校专

业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培育适销对路的人材。大力进展职业

教育,实行不同层次教育要求水平不一的政策,如对高职教育实行宽

松政策。对学校参与就业效劳提供必然的环境,尝试给予学校在就业

效劳市场中必然的法律性权利,从而构建学校—政府—社会紧密联系

的就业效劳体系。

(二)完善就业效劳相关立法

当前大学生就业除一部份确实是无业可就的弱势体外,大部份

的毕业生就业问题是由于在就业进程顶用人单位用人不标准、不合法

所造成的,而行政主管机关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监管之责,对用人单

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没有相关立法规定而处置不力,加重了当前

社会的就业问题。

一、针对目前用人单位歧视现象屡屡显现,加紧实施《就业增进

法》,进一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都显得十分必要,并排除现有法律

中的歧视性规定,很多地址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规章都有歧视性的规

定,如男女退休年龄问题和性别歧视等,需要有关部门修正这些法规。

二、完善现有法律,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

人保障法》中的制度性规定,使这些法律更有针对性,能够更好的解

决就业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例如,大学生毕业前实习期间劳动纠纷的

解决问题确实是法律上的相对空白。

3、完善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等内容,明确专门机构和申述程序

等问题,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增进法》

没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享有对就业歧视的惩罚权,只是在法律责任章

节中规定劳动者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权具有主动性的特点,它

能够使违法者当即受到法律的制裁,能够迅速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可否尝试给予劳动行政机关对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有行政惩罚权,劳

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行政惩罚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法增强行政权介入强度

制定法律固然重要,但执法,增强执法监督更为重要,行政机关

介入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定、公布法规方面,也不能局限于事后的处置

上,要全方位的介入,主动介入,要把此项工作日常化,要深切到方

方面面,做到“事前有规定,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救济”。行政机关要

踊跃地介入到用人市场中去,对用人单位的选拔、录用等程序增强监

控,关于其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置,成立“协商一仲裁一诉讼”

程序进行维权,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推动行政机关介入深化,第一是在执法进程中要增强行政指导,

而且这种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

第二,在用人单位用人进程中要增强执法检查,深切到用人单位进行

实地执法,有效地了解、把握用人单位的运行情形,做到及时发觉问

题、解决问题。第三,在获知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形下要及时予以

调查了解情形,对用人单位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置。最后,要成立长

期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完善举报制度,要让求职者或劳动者了解

违法举报制度、通道,注意爱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司法救济途径

关于教育行政治理部门和劳动行政治理部门的上述不作为现象,

现有制度中并无适当的司法介入,或程序过于繁复,在具体操作中无

益于专门好的解决相关的问题,因此,能够适当引入和增强司法救济

的途径。

现实中,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之间签定就业协议或上岗期间,由

于各类缘故发生纠纷要及时采取方法处置,协商不成的最好的途径固

然是要求助于仲裁、诉讼途径。而我国《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处置

暂行规定》,在提起诉讼之前存在一个劳动仲裁处置前置程序,无形中

给处于弱势体地位的大学生增加了维权本钱,有必要进行完善。

其他方面,如针对受侵权对象的多数不确信性,引入体诉讼制

度;在行政机关或高校有关部门怠于行使职权,行政指导工作不踊跃,

对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否视具体情形将行政指导纳入

行政诉讼范围;对教育和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适当、

适时的引入司法介入,以形成“催促执法权”,增强行政行为的责任,

更好的催促其指导与效劳行为。

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进程,创建

与我国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的就业法律环境也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

集合学校、学生自身、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等各方的一起尽力,着眼

于我国社会稳固及经济的久远进展,也必需更新观念,斗胆尝试,从

而效劳好我国经济社会的以后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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