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考经济法冲刺考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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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定期人寿保险)

2015司考经济法冲刺

考点:违反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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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经济法冲刺考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尺度,规定消费者享有十

项权利,经营者负有十一项义务,使原本强弱悬殊的利益体

之间趋于平衡。当消费者的权益因经营者的原因无法行使或受

到损害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违法者

予以制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规定经营者应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

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2)不

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

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

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

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

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

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

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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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

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民事责任要件时,消费者有

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

2.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还有如下特别规定: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

消费者或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①造

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辅助具费和残

疾赔偿金;③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

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

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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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

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

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

责任。

(4)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

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特别法上的责

任规则。设定这一规则的目的,一是惩罚性地制止损害消费者

权益的欺诈行为人,特别是制造、销售假货的经营者;二是鼓

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作斗争。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概念及判断标准。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

服务中,以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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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

观检验法认定,即根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所采用

的手段和一般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来加以判断。所以,只要证明

下列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其一,经营者对其

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存在虚假或隐瞒,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误

导。其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而

一般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即不会接受该商品或

服务,或者只会按实质不同的合同条款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处罚办法》第3、4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例如,销售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

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

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

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用他人等

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

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

商品,等等。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的欺诈性质都可以根据

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第二,关于赔偿数额。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

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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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由于

增加的这部分赔偿金额是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的,因此带有

惩罚性质。这里所说的补偿,包括消费者为接受商品或服务已

经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开支(如运费、交通费

等)和人身、财产损失,均按照“完全填补”的原则予以赔付。

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则应在补偿性赔付之外另行计算。例如,

消费者花1000元购买一盒假药,经营者除了返还1000元价款

和赔偿其他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3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5)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

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

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人身伤害

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

赔偿。例如,如果经营者是故意售假,消费者的孩子服用假药

后死亡,则消费者除了要求支付以上所述的补偿性赔偿和惩罚

性赔偿外,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抢救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金等损失赔偿,并且支付该损失赔偿总额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

偿(假如该损失赔偿额为100万元,则该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

200万元)

(6)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

经营者先预收部分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再与消费者进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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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

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

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

费用。

(7)行政查处后的退货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

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二)行政责任

1.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

承担行政责任:(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

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

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

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

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

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宣传的;(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

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8)对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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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的;(9)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

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10)法律、法规规

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列举的上述

十种情形,若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

告法、价格法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应依照其

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

行处罚。

(2)处罚方式。对上述十种违法情形的处罚方式有:责令

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

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

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此之外,处罚机关还应

当将经营者受处罚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民事责任优先。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

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其财产不足以

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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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

力作出对经营者不公的处罚,规定了经营者的申请行政复议

权,即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诉讼。

(三)刑事责任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

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3)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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