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旧对比
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照表
现行消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新修消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
法。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
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
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
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
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
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
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
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
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
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
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
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
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
实情况的权利。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
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
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
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
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
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
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
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
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
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
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
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
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
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
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
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
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
利。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
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
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
利。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
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的权利。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
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
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
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
利。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
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
监督的权利。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
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
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
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
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
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
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
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
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
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
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
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
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
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
发生的方法。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
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
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
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障义务。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
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
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
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
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
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
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
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
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
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
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
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
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
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
确的答复。
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
码标价。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
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
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
称和标记。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
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
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
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具。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
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
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
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
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
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
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
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
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
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
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
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
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
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
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
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
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
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
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
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
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
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理等义务。
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
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
约定的,
七日后符合法定
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
日起七日内退货;
消费者可以及时
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解除合同条件的,
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
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
无理拒绝。
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
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
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
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
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
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
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
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
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
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
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
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
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
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
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
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
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
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
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
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
并按
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
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
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
效。
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
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
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
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
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
效。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
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
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
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
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
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
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
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
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
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
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
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
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
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
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
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
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
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
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
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
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
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
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
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保护保护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
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
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
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
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等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
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
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职责。
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
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
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
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
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
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
查处理。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
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
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
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
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
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
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
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
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
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
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
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
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
公益性职责:
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
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
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
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
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服务的监督、检查;
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
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建议;
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
讼;
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
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见;
批评。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职能应当予以支持。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
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
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
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
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
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
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
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
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
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
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
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
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
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
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
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
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
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
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
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
偿。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第四十一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
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企业要求赔偿。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
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
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
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
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
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
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
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
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
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
服务者追偿。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
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
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
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
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
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
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
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
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
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
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
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
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
址和有效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
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
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
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
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
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
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
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
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
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
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
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
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
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
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
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
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
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
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
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
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
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
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
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
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
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偿损失。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
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
赔偿金。
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
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
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
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
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
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
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
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
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
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
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
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本条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二十
四条并作修改)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
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
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
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
费用。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
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
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
用。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
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
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
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
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
用。
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一倍。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
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
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
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
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
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
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
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
偿。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
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
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
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
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
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
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
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
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
志的;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
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
疫结果的;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
的虚假宣传的;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
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
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
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
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
形。
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
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
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
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
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
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
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
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
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
布。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
、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
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第五十九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
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第六十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
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
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
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
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处罚。罚。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
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
法执行。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1994年1月1第六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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