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讲座提纲

更新时间:2024-11-15 15:29: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

普法讲座

<<行政许可法》讲座提纲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

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

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

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

权查阅。”

2、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古老的原则——自然公正原则。

即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个人权利受到影响时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其意

见。行政听证制度几源于这后一项要求。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直接表达了行政公

正。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做了专门规定,第一启动听证的条件,第二明确了

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第三规定了听证程序的一系列保障制度。

听证的范围:〔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听证的效力:有两种作法:一种是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

决定必须根据听证会案卷作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

事实作为行政决定的根据,否则,行政裁决无效。一种是德国、韩国、日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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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等国家规定的听证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行政决定不是必

须以听证记录作根据。

3、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要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

和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

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

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等,负

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假设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

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到损害,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程序制度。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

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第

32条〔二〕项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38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一点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分苹果”与“重程序”:我们从妹分苹果的一件小事就可以看出程序

的重要性。妹俩分一个大苹果,采取什么方法分?一个方法是让大人切一刀,

两人各拿一半,但大人不一定切得很公正,难免有“偏心”之嫌;另一个方法是

如三字经上说的“融四岁,能让梨”,从道德角度讲这是好的,但从法律角度讲

还是牺牲了一方利益。倘假设引入程序规则,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妹俩谁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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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但操刀的人要后拿自己的那一半。这个程序规则使得切苹果的人必须把苹果

切得公正,否则自己吃亏。这就是程序的价值。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办事欲达目

的,方法必须正确,程序必须公正。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行政机关的积习和流弊,大量的行政行为中均存在违

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行政许可也不例外。因此,行政程序成为现代行政法关注的

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就是例证,而我国也正在加快行政程

序立法的进程。

程序是保证行政权利正确实施的关键。确保程序的正公在行政许可法中得

到了表达。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

审查、决定等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1、申请程序。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许可

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3〕申请人必须提

交所需的有关材料。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

数据交换和等方式提出。

2、受理程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以下处理:〔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

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要求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

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予受理。有两种情形:

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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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

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性审查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

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查的内容为“材料齐全”和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

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二

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四是

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关系人利益。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质性审查的方式有三种:〔1〕核查。〔2〕上级机关书面查复。〔3〕

听证核查。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

终止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

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

提出听证事情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程序。决定程序有三种:一是当场决定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行政许可决定。”二是上级机关决定程序。“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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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

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三是限期作出决定程序。“行政机

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

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

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采取统一办理或联

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

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此外,行政许可法还针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特别程

序。比方: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

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律师、医师等〕的

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

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针对有的行政机关借实

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了以不收费为原则,规定“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人

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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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只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的费用的才能按规定收取费用。

3、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即使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费用,

行政许可法也设计了严格的规则约束。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4、收支两条线。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八、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

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又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

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

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针对一些行政机关重事前

审批、轻事后监督的现象,行政许可法着重对实施行政许可之后的监督检查作了

四个方面的规定:

1、书面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

监督的方式,就是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这样既可以保证监督的效果,又可以防止监督扰民、增加企

业负担。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签

字归档,供公众查阅。这对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进被许可人老实

守信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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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地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于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到达监督效果,

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应当进行实地检测。比方,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

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3、属地管辖制度。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审批、

谁负责、谁监管”。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便对其直接进行监督。行

政许可法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

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4、举报制度。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

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

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

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反

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该许可的不许可,对不该许可的

乱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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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领导、同志们,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

管理的基本途径。它的工作内容最为丰富,涉及的社会范围最为广泛,与社会民

众的联系最为普遍,而且具有连续性、主动性、及时性与灵活性等特点。行政能

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任何法治国家都以依法行政作为

自己最基本的特征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依法

行政一是要保证国家行政权力的依法实现,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被正确行使;二

是要防止非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官员具有必要的行

政能力和法律素质。行政官员是社会需求数量最为庞大的官员子系统。让我们共

同努力,在依法治国的伟大旗帜下,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

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定将迎来我国法治的春天,迎来一个更加自由、平等、文明的新世纪。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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