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座
<<行政许可法》讲座提纲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是有关保障公民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
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
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
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
权查阅。”
2、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古老的原则——自然公正原则。
即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个人权利受到影响时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其意
见。行政听证制度几源于这后一项要求。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直接表达了行政公
正。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做了专门规定,第一启动听证的条件,第二明确了
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第三规定了听证程序的一系列保障制度。
听证的范围:〔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3〕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听证的效力:有两种作法:一种是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
决定必须根据听证会案卷作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
事实作为行政决定的根据,否则,行政裁决无效。一种是德国、韩国、日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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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等国家规定的听证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行政决定不是必
须以听证记录作根据。
3、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要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
和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
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
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等,负
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假设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
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到损害,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程序制度。行政许可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
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第
32条〔二〕项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38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一点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分苹果”与“重程序”:我们从妹分苹果的一件小事就可以看出程序
的重要性。妹俩分一个大苹果,采取什么方法分?一个方法是让大人切一刀,
两人各拿一半,但大人不一定切得很公正,难免有“偏心”之嫌;另一个方法是
如三字经上说的“融四岁,能让梨”,从道德角度讲这是好的,但从法律角度讲
还是牺牲了一方利益。倘假设引入程序规则,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妹俩谁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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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但操刀的人要后拿自己的那一半。这个程序规则使得切苹果的人必须把苹果
切得公正,否则自己吃亏。这就是程序的价值。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办事欲达目
的,方法必须正确,程序必须公正。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行政机关的积习和流弊,大量的行政行为中均存在违
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行政许可也不例外。因此,行政程序成为现代行政法关注的
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就是例证,而我国也正在加快行政程
序立法的进程。
程序是保证行政权利正确实施的关键。确保程序的正公在行政许可法中得
到了表达。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
审查、决定等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1、申请程序。申请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许可
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3〕申请人必须提
交所需的有关材料。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
数据交换和等方式提出。
2、受理程序。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可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以下处理:〔1〕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
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要求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
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予受理。有两种情形:
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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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
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性审查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
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查的内容为“材料齐全”和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
实质性审查的内容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二
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四是
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关系人利益。五是申请人的申请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质性审查的方式有三种:〔1〕核查。〔2〕上级机关书面查复。〔3〕
听证核查。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
终止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
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
提出听证事情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程序。决定程序有三种:一是当场决定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
行政许可决定。”二是上级机关决定程序。“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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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
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三是限期作出决定程序。“行政机
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
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
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
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采取统一办理或联
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
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此外,行政许可法还针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特别程
序。比方: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
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律师、医师等〕的
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
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针对有的行政机关借实
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了以不收费为原则,规定“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人
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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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只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的费用的才能按规定收取费用。
3、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即使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费用,
行政许可法也设计了严格的规则约束。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4、收支两条线。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八、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
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又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
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
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针对一些行政机关重事前
审批、轻事后监督的现象,行政许可法着重对实施行政许可之后的监督检查作了
四个方面的规定:
1、书面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
监督的方式,就是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
料,履行监督责任。这样既可以保证监督的效果,又可以防止监督扰民、增加企
业负担。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签
字归档,供公众查阅。这对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进被许可人老实
守信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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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地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于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到达监督效果,
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的,应当进行实地检测。比方,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
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3、属地管辖制度。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对被许可
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审批、
谁负责、谁监管”。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便对其直接进行监督。行
政许可法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
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4、举报制度。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
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
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
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反
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该许可的不许可,对不该许可的
乱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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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领导、同志们,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
管理的基本途径。它的工作内容最为丰富,涉及的社会范围最为广泛,与社会民
众的联系最为普遍,而且具有连续性、主动性、及时性与灵活性等特点。行政能
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任何法治国家都以依法行政作为
自己最基本的特征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依法
行政一是要保证国家行政权力的依法实现,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被正确行使;二
是要防止非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官员具有必要的行
政能力和法律素质。行政官员是社会需求数量最为庞大的官员子系统。让我们共
同努力,在依法治国的伟大旗帜下,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
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定将迎来我国法治的春天,迎来一个更加自由、平等、文明的新世纪。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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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8:12: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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