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讲义(2006)
卫跃宁著
第一编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公、检、法(含国家安全机关等)的一种专门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一种活动;
(3)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的法律。指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4)有关的法律解释。(5)有关的行
政法规、规定。(6)有关的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从
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四、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可以作
以下理解:(1)保证刑法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共安全;(4)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宪法。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作以
下理解:(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
人不受刑事追究(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
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
五、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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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
往选择保护人权。
3.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在于为公
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所以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
4.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诉讼制度的首位,在冲突情况下,原则上保
障人权优先于惩罚犯罪。在诉讼制度上体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
和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2.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2)并重论。(3)程
序优先论。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程序公正具有保
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由于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
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
4.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点有助于
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5.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要求:1.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2.
对羁押期间进行严格限定;3.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原则;4.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
件的处理。
第二编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概述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
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基原则也称“刑
事诉讼之主义”。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
原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等,我们称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等,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一些具体的制度
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适用于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解决具
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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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
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
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
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
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
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
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练习题: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
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要求各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既不能互相替代,
也不能互相推诿。
2.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与协作,共同完成惩罚犯罪,保障
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违法“联合办案”或“提前介入”是违反该原则的。
3.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各把关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
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与制约
是正确执行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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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程序中,要
结合具体程序加以掌握。
2.本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区别是,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单向的,而互相制约则是双向或者
多向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结合辩护与代理一编掌握该原则。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该原则的基本含义为:(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进行。
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1)废除了人民检察院原来曾长期拥有的以免予起诉
为名义的定罪权,使定罪权由人民法院专门行使;(2)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
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3)明确
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
(4)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
同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
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
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悔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该原则的含义: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
方式加以剥夺。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
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
诉讼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
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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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特别关注: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1)在立案阶段,人
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
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
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
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
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
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
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
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
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
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
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练习题: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
练习题:某县人民法院对赵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
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赵某不构成犯罪,但在作出判决前,赵某因突
发心脏病死亡。某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终止审理B.判决宣告赵某无罪
C.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D.裁定撤销案件
练习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侦查机关应当如何
处理?
A.撤销案件
B.中止诉讼
C.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D.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这一原则:(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
刑事诉讼法;(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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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解决。国际法中有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内容。
十一、刑事司法协助
刑诉法第1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
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1)代为送达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3)移交证据。(4)通
报诉讼结果。(5)扣押、移交赃款、赃物。(6)引渡。(7)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
协助事宜。
第三编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
最主要的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①立案权。②侦查权。③执行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外,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有:①国家安全机
关。②军队保卫部门。③监狱。④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特别关注:不同的案件由不同的侦查机关和部门侦查可出案例或选择题。
练习题: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
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①侦查权。②批捕权、决定逮捕权。③公诉权。④诉讼监督权。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
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
力的一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
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④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方法,指导、监督各
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⑤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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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
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无搜查权。
练习题:刘某因涉嫌为组织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而被立案侦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
正确的有哪些?
A.在侦查阶段要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逮捕措施,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刘某的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C.在侦查阶段要对刘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
D.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要对刘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
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根据刑诉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特别关注: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
五、当事人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3.对于驳回
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
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
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1.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
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
关立案;
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
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
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2)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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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
练习题:文某在下班途中遭魏某抢劫,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文某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A.如果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文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
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B.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C.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未生效判决,有权提出上诉
D.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出申诉
2.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
任的人。自诉人承担控诉职能。
(1)自诉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
②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③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④接受调解(特定案件);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⑥申请回避;
⑦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证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⑧提出上诉;
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⑩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2)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①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③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
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
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
种。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销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
诉讼权利。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
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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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
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⑤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
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
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⑦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⑧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⑨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
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等等。
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程序保障:
①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②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③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
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⑤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
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⑥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②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④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⑥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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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主要有:①申请回避;②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的事实调查和辩论;③委托诉讼代理人;④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裁判提出上诉等。
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和撤销请求,有权要求调解和达成和解。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接受调查和审判,执行附带民事的裁
判。
附带民事的原告人有义务对赔偿请求提供证据。
5.单位当事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最高法院《解释》第208条:“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
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该解释还规定,在审判阶段,被
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
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应当出庭,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拘传到庭。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致相同。
《解释》作出了以下特殊规定: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表人有出
庭的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受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
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拘传到庭。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特殊的强制措施。《解释》第214
条:“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
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练习题:云天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偷税罪,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某,财务部经理白某同
时受到追诉。副董事长海某没有涉嫌犯罪。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本案中云天公司是单位被告人,应由李某代表被告单位云天公司参加刑事诉讼
B.本案可以由海某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C.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把李某列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D.人民法院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而该代表人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2)单位被害人
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但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诉
讼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
练习题: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本案诉讼中,
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A.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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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刑诉法82条规定,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
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当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法
定代理人为多人时,只能由其中一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承
担相应的义务,但不能代替陈述,也不能代替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5项规定,“诉讼
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
人。
3.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
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有关内容应结合辩护与代理一编掌握。
特别关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不是法律上的辩护人。
练习题:高某因与伊某的母亲有仇,故意致15岁的伊某重伤。在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时,
伊某的母亲请求法庭判决被告人赔偿伊某医疗费等人民币3200元。请问,伊某的母亲处于
何种诉讼地位?
A.诉讼参与人B.法定代理人C.诉讼代理人D.辩护人
4.证人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证人的条件是了解案情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生理上、精神上有
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5.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
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应当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其次,鉴定人应当受到公安
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再次,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
当回避。
练习题: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
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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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6.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包括聋哑手势和
盲文等)翻译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也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
系,否则,应当回避。
特别关注:要注意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当事人,可在案例或选择题中体现。
练习题: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
员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红有义务作证
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第四编管辖
一、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
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
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
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
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
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
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练习题:下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哪些?
A.陈某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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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C.某看守所监管人员李某指使被监管人甲殴打被监管人乙
D.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共有34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
察院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
类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
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
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
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
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
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
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
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练习题: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
赠送珍贵文物罪。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王某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应当如
何处理?
A.与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并侦查
B.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C.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中一个是主罪,由人
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D.在王某涉嫌的三个罪中,如果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主罪,由公安机
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练习题:3.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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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
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
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
案件。
特别关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
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
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②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
产权利;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练习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案件?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
六、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
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
辖。
七、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
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
事案件。”
第22条规定:“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
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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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
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
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练习题: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练习题:下列关于审判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赵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并有故意伤害他人(轻伤)、重婚行为。对赵某的盗
窃罪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和重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Y省副省长受贿1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在必要的时候,最高法院可以指定北京市的高
级人民法院管辖
C.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S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与C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贩卖案发生管辖争议,在审
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应当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
练习题: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练习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八、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
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
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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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
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
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
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
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5.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
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
练习题: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练习题:10.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
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
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到张某,
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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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
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
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
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
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
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
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或者铁路检察院负责侦破的刑
事案件。
练习题: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
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练习题:下列案件的管辖符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哪些?
A.某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煽动分裂我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该外国人进入我国后,该案应
由其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被抓获地人民法院管辖
C.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
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钱某是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史某共同为非法提供军事秘密,对钱某的案件由军事法院
管辖,史某的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
练习题:孔某因犯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后被送至乙县服刑。
期间,孔某越狱脱逃,并在丙县抢劫陈某人民币500元,后被捕获。请问下列关于本案管辖
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是在丙县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丙县法院管辖
B.如果是在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乙县法院管辖
C.如果孔某抢劫后逃至丁县被捕获并发现其犯抢劫罪的由丁县法院管辖
D.上述选项所列的各种情况下,都由甲县法院管辖
练习题: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
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
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
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
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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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回避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
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司法警
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练习题:G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件时,被害人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
委员王某、刑一庭庭长刘某、参加本案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陈某及辩护方提出传唤的证人锁
某回避。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
A.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B.刑一庭庭长刘某
C.人民陪审员陈某。D.证人锁某
二、回避的理由
刑诉法第28条:“(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
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
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
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
材料。
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
序进行审判。”
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职回避。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
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
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
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
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2年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
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特别关注:刑诉法中的近亲属不同于民诉法,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只及于审判人员。
练习题:某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
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
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练习题:16岁的吴某因伤害本县公安局局长李某的儿子而被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有关本
案的回避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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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吴某的父亲有权申请李某回避
B.李某的回避由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C.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李某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D.如果吴某的父亲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5日内向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请复议一次
三、回避的种类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四、回避的程序
公安司法人员在立案及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
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
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
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练习题: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
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贵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特别关注: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
复议一次。原作出该决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最高
人民法院《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恢复庭审前
申请复议一次。在审判阶段,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法庭有权当
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如果申请回避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
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3.对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第30条作出了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
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练习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由院长
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
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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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编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概念和人数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刑诉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
护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
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
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
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
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
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该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
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被公安司法
机关采取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被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2.在我国进行的刑事诉讼中,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为其辩护。
练习题: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A.王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王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王某的监护人方某,与被害人有债务关系
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练习题: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有哪些?
A.在缓刑考验期间的某甲
B.因涉嫌盗窃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某乙
C.已取得英国国籍的某丙接受其同胞兄弟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
D.曾担任法官的某丁从人民法院退休2年后以律师身份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辩护人
练习题:3.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
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
验期内
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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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
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
三、辩护人的地位与责任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1.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
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
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
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③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
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
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
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练习题:关于辩护人的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
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
B.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案件材料的范围与辩护律师相同,但在审
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准许
C.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D.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特别关注: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辩护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权
利也不相同,注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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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的义务主要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
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
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练习题:J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
某刑讯逼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如果舒某、刘某在审查起诉
阶段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什么活动?
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C.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
练习题:甲(20岁)和乙(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某律师为辩护
人,乙的父亲(在国家机关任现职)担任乙的辩护人。乙的父亲有权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最高法院《解释》第38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
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
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
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
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
练习题: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
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练习题:被告人刘某可能被判死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
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
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练习题:被告人张某不可能被判死刑。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
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
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六、辩护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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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
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
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
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151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
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
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
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
护。”
特别关注:
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并且只能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
务的律师。
2.刑诉法将指定辩护规定为“可以”与“应当”两种情况。
最高法院《解释》将“未成年人”限制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增加“限制行为能力人”
为应当指定辩护的对象;对“可以”指定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
济困难标准的;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
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
人的;⑤具有外国国籍的;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
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练习题:C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
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
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
C市人民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
人
C.通知陈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练习题: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
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练习题: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
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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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外国人约翰涉嫌,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七、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
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
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法律服务的权利。国家是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2.公民应获得公正程序之保障:(1)法律援助的目的是让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得到法律援
助。(2)法治要通过公正的程序来体现。(3)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保证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
的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特征
1.法律援助的内容是人人获得法律服务。
2.国家是法律援助的主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3.法律援助制度的形式,是通过减、免社会弱者的法律服务费、诉讼费等方式为其提供法律
援助。
(四)中国特的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
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
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国务院2003年7月16日颁布,9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简称《法援条例》)分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
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和法律责任几编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1.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
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上述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
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
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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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
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
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
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
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
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3.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
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
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
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
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
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
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
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
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
供法律援助。
4.法律援助实施
(1)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
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
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
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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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
人民法院。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
取任何财物。
(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
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①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②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③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八、刑事法律援助
除了刑诉法第34条的规定以外,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
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
代理人的。”
该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
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
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
况的审查。”
九、刑事代理
刑诉法第40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
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
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
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代理还包括申诉代理。
特别关注: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不能充当辩护人的人,也不能被委托为诉讼
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
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
委托书。
第七编刑事证据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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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
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练习题:齐某在抢劫时被蔡某等人当场抓获,扭送公安局。公安机关讯问齐某时,齐某指认
参与抓获的蔡某曾过妇女艾某。公安机关对蔡某案的侦查中,受害妇女艾某证实曾
遭,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征与蔡某相似,但因事隔一年,经辨认却又不能肯定是蔡某。
讯问蔡某时,蔡某不承认。后因侦查人员逼供,蔡某被迫承认,但所供述的内容与艾某所述
作案过程在细节上多有不符。本案虽无其他证据,但检察院仍决定对蔡某提起公诉。问本案
有哪些证据材料?
A.只有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B.只有证人证言
C.具有AB所列证据材料D.并无任何证据材料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
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
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又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可采性。
练习题:下列关于证据的说法,错误的有哪些?
A.证据之所以具有证明力,是因为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真实性
B.说明某人有暴力倾向的材料对证明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犯罪事实具有关联性
C.在我国,以饥饿、不让睡觉的手段逼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D.我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的理由是这些证据不具有客观性
练习题: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
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A.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甲的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
坦尼克号》
三、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
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
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
控犯罪的根据。”
27
特别关注: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
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
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
(毒树之果)、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练习题: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
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
为公司拖欠了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
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
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
练习题: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
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
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四、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证据的七个种类。
五、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
料。
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
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
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
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练习题: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
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到了
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
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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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下列证据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以死者身上的信用卡上的血指印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
B.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受伤后医院就其受伤情况开出的诊断书
C.某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某精神病医院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被告人精神病状况作出的诊断结
论
D.某盗窃案中,价格事务所受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赃物所作的价格评估书
练习题: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
A.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到了犯罪
嫌疑人童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
六、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
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
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特别关注:
1.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
的责任。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即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
3.证人与见证人不同。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对案件事实。
七、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
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
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
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严禁刑
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
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
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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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
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练习题:下列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有哪些?
A.某甲向其单位领导所作的关于其受贿的陈述
B.某乙在侦查过程中亲笔书写的“悔过书”,陈述了其抢劫的事实
C.某丙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对同案犯某丁在他们共同犯罪盗窃以外单独实施的事实的陈
述
D.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某戊时对其陈述的犯罪过程的录音
练习题:《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有关本案的提问。该项规
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嫌疑人如果始终保持沉默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A.在对其定罪以后,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
B.可以将其沉默直接作为定罪的根据
C.由于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故不能终结刑事侦查
D.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仍然可以侦查终结
九、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
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
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在产生的程序上有原则的区别。
特别关注:
1.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要求。鉴定
结论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
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
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练习题: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
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
十、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
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
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
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
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特别关注: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
作;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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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练习题:某县山坡上发现一具男尸。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进行了勘验和
检查。勘验检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制作了包括发案记载、绘制图片、照片等多种形式的勘验
笔录。请问这些勘验笔录具有哪些作用?
A.固定证据B.确定证据所表现的各种有关特征
C.确定侦查方向D.鉴别其他证据
练习题:某县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侦查人员赶到犯罪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对
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对整个过程制作了笔录,并由法医对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
作出书面的结论性意见。对这一过程中涉及的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对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所作的笔录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B.所拍的照片既可以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也可以是对物证的固定、保全方法,具
有物证的作用
C.法医对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的意见属于检查笔录的一部分
D.本案例中所涉及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十一、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的资料。
特别关注: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
练习题: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
行的录音磁带一盘。请问,该录音带属于下列选项所列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中的什么证
据?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B.视听资料
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
十二、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1.收集刑事证据的要求
(1)合法性;(2)及时性;(3)深入实际,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众相结合;(4)客观全
面;(5)深入细致;(6)应用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2.审查刑事证据的步骤
(1)单独审查;(2)比对审查;(3)综合审查。
审查证据还应当注意:(1)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2)审查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
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3)审查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4)审查证据是否充
分。
3.刑事证据的运用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
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原则。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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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罪认定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原则。
(6)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当按无罪处理。
十三、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
类。
十四、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
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特别关注:原始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在传来证据材料中,中
间环节少的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材料的证明价值。
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练习题: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
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A.传来证据B.直接证据C.有罪证据D.言词证据
十五、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
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
据。
在立案或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尚不明确,则说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就是有罪
证据。
十六、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十七、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这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
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
甲目睹某乙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
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练习题: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
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
什么类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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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
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特别关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即:一切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3、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
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
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练习题:某商业银行营业厅四角的摄像镜头摄下了犯罪嫌疑人赵某和海某持抢劫该银行的
全过程,该录像带属于证据分类中的何种证据?
A.原始证据B.直接证据
C.实物证据D.有罪证据
十八、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
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
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特别关注:概括起来,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2)作为从重或者从轻、减
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1)关于回避的事实;(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特别关注: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
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
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练习题: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
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
诉讼的证明对象?
A.小刚盗窃的事实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练习题: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对张某的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和审查起
诉后,发现指控其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但是该检察院发现张某拥有小别墅一栋、私家宝马车
一部、另有近百万元银行存款,犯罪嫌疑很大。如果检察机关要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对张
某提起公诉,需要证明下列哪些事项?
33
A.张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张某是国家工作人员
C.张某的合法收入数、实际财产数以及二者之间的差距为30万元以上
D.上述C项中所指差距部分的来源情况
练习题: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他以带孩子去划船为名,当船行至
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1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据此,本案公诉人在法庭
审理时应主要证明哪些事实?
A.郑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B.郑某的行为系故意
C.该女婴不会游泳D.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
十九、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某些当事人对应予认定或者阐明的案件事实或
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
事实有不能成立危险的后果。
特别关注:
1.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
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被称作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证明责任。
练习题: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
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些机关或人员?
A.人民检察院B.举报人
C.王某本人D.王某的所在单位
二十、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叫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达不到证明标准的疑罪应
当从无处理。
有罪认定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刑法规定与定罪量刑
有关的一切事实均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据
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
理解决;全案各部分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
据从整体上必须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从中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排他的。即根据证据既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也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实施犯罪
的可能性。
练习题:某公安机关接到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
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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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第八编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
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
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
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练习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A.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
B.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人
C.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人
D.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
三、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
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
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
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执
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
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
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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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
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
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
1.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
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
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
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方式。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特别关注: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2.保证人的条件。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
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保证人的义务。刑诉法第55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
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
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对保证人的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
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上述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
求数额为限。(第七十三条)
4.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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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特别关注:取保候审期间,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
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
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
练习题: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抢劫的被告人
5.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取保候审根
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
对保证人的决定等,都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
特别关注:
(1)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
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2)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
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
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
保候审手续,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
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
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7.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
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
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
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9.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
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
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
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
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练习题: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
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37
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练习题: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
候审?
A.高某本人B.高某的妻子C.高某的叔叔D.高某聘请的律师
练习题:方某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保证人。被告人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逃匿,方某明知李某
藏匿地点,却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该地点。有关机关应当对方某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依照刑法规定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
B.没收方某为李某缴纳的保证金
C.因李某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故应将方某也列为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D.方某应对李某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练习题:刑事诉讼中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需具备相应条件。下列哪
些属于保证人的条件?
A.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B.享有政治权利
C.与本案无牵连
D.有能力对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起到管制、约束作用
五、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
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实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别关注: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执行机关和取保候审相同。
1.刑诉法第57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
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
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
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2.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
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3.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练习题:莫某因涉嫌贪污,被检察院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莫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
规定?
六、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
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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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二、具有
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1.刑诉法第61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
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
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特别关注: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上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拘留犯
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
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
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3.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
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人民检
察院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所在单位。
4.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
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5.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
予以配合。
6.刑诉法第6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
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
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
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
7.刑诉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
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
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
应对犯罪嫌疑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七、逮捕
逮捕,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
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1.刑诉法第60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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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况:(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
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
中的一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
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对
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2.刑诉法第59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
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
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
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4.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应分别情况处理:(1)对于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批
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
应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应当建议重新提
请批捕,坚持复议的,不予受理。
特别关注: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
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
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
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
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
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6.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
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7.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依法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检
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复议,
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未能接受其意见的,依法有权向复议
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该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在十五日内作出
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8.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或者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
交公安机关执行。
特别关注: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批准逮捕的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
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
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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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逮
捕证》,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
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10.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
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
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
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异地逮捕,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
协助执行。
11.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逮捕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有权
要求解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12.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最高法院《解释》第81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
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
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刑诉法第209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
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最高法院《解释》第201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刑诉法第7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
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
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13.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①已取保候审或者监
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②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
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
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
查、审查起诉的;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
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④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
到案的。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已交纳保
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①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
为的;②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③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
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④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
指定的居所的;⑤)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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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他人的;⑥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练习题:犯罪嫌疑人甲于1994年因琐事将邻居捅成轻伤后逃跑,2000年春节他以为没事,
回家过年,被害人发现后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
查,并将其拘留,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A.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D.公安机关应当释放嫌疑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练习题: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况外,有关部门对王某因涉嫌受贿罪执行逮捕后,下列
哪个机关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王某的原因和羁押处所通知王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A.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B.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
C.负责羁押的部门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练习题:李某因涉嫌侵占罪,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对其采取逮捕措施。逮捕执行后,
县公安局发现对李某逮捕不当,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不能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李某
B.县公安局可以释放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需经县检察院批准
C.县公安局可以释放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只要通知县检察院即可
D.县公安局可以自行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与检察院无关
练习题:师某系丹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羁押)。
侦查终结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师某另有受贿重大嫌疑,符合逮
捕条件,应予逮捕。现问:应由谁决定和逮捕师某?
A.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B.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C.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D.由检察机关执行逮捕
第九编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
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诉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
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
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
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
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
受的损失。”
42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
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
理。”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
练习题:下列选项哪些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A.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包括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等,
以及被犯罪分子毁坏的财物的损失
B.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C.因盗窃、、侵占等犯罪行为而失去的财产
D.因债务纠纷引起犯罪,该债务纠纷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
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①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②被犯罪分子侵
害造成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③当被害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他们只是原告
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人仍然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④当被害人死亡时,
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⑤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
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明确的被告人。最高法院《解释》第86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
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
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
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练习题: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
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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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刑诉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
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同
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
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
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
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原判人民
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
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
交委托的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第十编期间、送达
一、期间与期日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分别进行一定的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期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
二、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特别关注:
1.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时”和“日”这两种计量单位不能互相换算。以月计
算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果本月31日收案,而下月无31日时,则至下月
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天计算。
2.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但是,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到节假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押期间,应当至实际届满日为止,不得
因节假日而延长。
3.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应以当地
交邮盖印邮戳的时间为准。
三、期间的恢复
刑诉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
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练习题:何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
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何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
件?
A.何某耽误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B.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何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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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继续应当在期满以前提出上诉的申请,需要由辩护人为其提出
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
四、送达
刑事诉讼文书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
动。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
送达、转交送达等。
刑诉法第81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
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
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
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十一编立案
一、立案的特征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自诉案件一般
只经过起诉、立案、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特别关注:不包括人民法院,选择题中要留心。
(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特别关注:报案或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可出单选题或多选题。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
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自首
三、立案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6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练习题: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
立案前的审查。下列选项哪个是D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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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
D.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立案标准
下列司法解释和有关通知对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
1.最高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试行)》;
2.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
规定》;
3.最高检察院200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4.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等等。
五、立案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
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
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
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
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
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
速进行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
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六、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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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接到公安机关、检察院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书后,如果不服,有权向不予立案的机关
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控告人。
特别关注: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
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
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
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
练习题: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案件作出了
不立案的决定。被害人不服,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十二编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
强制性措施。
特别关注:“强制性措施”中的“性”不能少。
二、侦查原则
(1)迅速及时;(2)客观全面;(2)深入细致;(4)依靠众;(5)遵守法制;(6)保守
秘密;(7)比例原则。
三、侦查的司法控制
1.侦查活动存在的问题:(1)侦查手段滥用;(2)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
2.司法控制:对前者,要实施事前审查,由法官进行,主要针对逮捕、羁押、搜查等较严厉
的措施,有些学者称之为强行性侦查措施;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查措施则可由侦查机关独
立作出决定。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应当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应允许
公民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四、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进行。
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
则违法)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证明文
件。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
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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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
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特别关注:询问未成年证人,也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7.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8.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
准。
特别关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
嫌疑人这一权利,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特别关注:法律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
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
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特别关注:受委托的律师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而不是向犯罪嫌疑人了
解。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
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
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
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
推荐律师。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
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特别关注: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
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
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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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时,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特别关注:
1.侦查阶段,不存在辩护律师或者辩护人,而是聘请的律师或委托的律师。
2.国务院新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练习题:胡某因涉嫌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关于本案的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下列说
法错误的有哪些?
A.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后,胡某才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B.胡某聘请律师和律师要会见胡某,都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C.胡某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收集有关的证据
D.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如果胡某及其近亲属想聘请律师而因经
济困难请不起,则胡某无法得到律师的帮助
练习题:犯罪嫌疑人战某因涉嫌倒卖文物被公安机关逮捕。战某在被捕之后,聘请了律师陈
某。根据法律规定,律师陈某在侦查阶段可以进行哪些工作?(
A.会见在押的战某
B.为战某申请取保候审
C.向公安机关了解战某涉嫌的罪名
D.在战某被羁押超过侦查羁押期限后,要求公安机关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练习题:J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舒某、刘某在侦查一起团伙抢劫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董
某刑讯逼供,直接导致董某死亡,被J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1)如果舒某、刘某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受聘律师可以进行下列选项中的什么活动?
A.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B.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C.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D.对人民检察院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进行控告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询问证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行。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
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3.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4.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
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
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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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询问证人,一般应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问明其所述事实来源和
根据,然后提问。
7.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8.侦查机关应当保障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9.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练习题: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
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
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
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
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
(三)勘验、检查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人身。
1.现场勘验
(1)保护好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
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还应邀请两
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调查
访问,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
签名或盖章。
2.物证检验
(1)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
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2)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
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
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
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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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8:11: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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