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
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
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
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
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
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
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
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
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
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
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
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
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
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
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
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
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
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
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
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
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
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
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
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
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
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
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
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
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
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
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
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
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
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
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
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
(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
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
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
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
于___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__若干规
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
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
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
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
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
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
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
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
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
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
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
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
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
施;
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
织的确认;
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
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
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
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
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
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
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
“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
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
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
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
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
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
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
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
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
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
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
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
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
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
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
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
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
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
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
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
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
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
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
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
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
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
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
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
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
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
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
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
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
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
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
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
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
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
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
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
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
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
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
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
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
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
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
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
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
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
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
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
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
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
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
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
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
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
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
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
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
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
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
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
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
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
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
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
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
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
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
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
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
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
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
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
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
形成若干“制度”。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
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
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
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
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
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
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
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
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
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
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横向分配。
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
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
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
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
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
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
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
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
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
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
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
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
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
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
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
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
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
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
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
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
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
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___%的原告都是权利人,
相应的___%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
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
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
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
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
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
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
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
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
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
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
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
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
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
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
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
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
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
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
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
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
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
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
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
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
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
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
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
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
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
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
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
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
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
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
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
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
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
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
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
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
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
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
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
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
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
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
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
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
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
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
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
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
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
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
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
比较,从细微之处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
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
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
去进行比较分析,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
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
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
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
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
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
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
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
标的的事项,但法___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
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
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
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
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
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
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___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
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
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
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
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
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
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
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
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
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
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
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
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
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
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
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
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
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
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
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
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
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
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
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
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
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
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
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
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
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
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
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
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
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
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
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
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
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
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
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
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
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
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
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
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
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
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
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
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
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
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
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
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
括了最高人民法___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
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
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
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
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
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
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
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
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
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
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
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
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
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
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的司法解释:①“意
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
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__通知》(___年___月___日审判委员会通过)
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__通知》(___年___
月___日法(经)复﹝___﹞___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
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___年___
月___日(90)法民字第___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
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___年___月___日法(经)函
﹝___﹞___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___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最高法___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___关于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__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___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
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
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
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
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
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
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
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
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
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
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
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
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
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
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
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
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
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
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
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
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
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
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
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
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
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
方式达成和解。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篇【2】
应蒋兄之约,让我写点关于民事诉讼法学习的心得。说实话,一来经年没有
深入民事诉讼法教学的一线,似乎很不够格再对这个门课程的学习指手画脚误人
子弟了,二来每个人学习的目标、方法、动力因人而异,难谓有多少可以即刻上
手并且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所谓普适性“捷径”。不过,因为这几年还一直战战
兢兢地站在与民事诉讼法有交集的证据法学的三尺讲台之上,略微有点点心得感
悟,不妨就草成此文,供诸君批判。贻笑大方之处还请各位看官海涵。
一曰听。听什么呢,首先是听讲。作为一名在校生,就专业层面的学习而言,
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就在课堂之上。通过老师的讲授,可以帮助你将看似很
厚的一册甚至若干册教材的内容浓缩吸收。可能有同学会不服气地认为,文科的
东西嘛,自己看看书就OK了,不听课也罢。殊不知,任课教师一方面哪怕他的
教学风格你再不喜欢,从知识的层面来看他也一定比你积累得多得多,另一方面,
通过任课老师的讲授启迪,能够帮助自己更快更容易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看
起来艰深晦涩的理论,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课前自觉预习,课中认真学习,课
后适时温习,仍旧是学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环节。其次是听审。民事诉讼法作为
程序法,比起实体法更强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以旁听真实的庭审是将课堂
知识与法律实务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纽带,花上两个小时时间,完整听完从宣读
法庭纪律到宣判(如果有的话)的整个过程,对于深刻掌握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
能够更好地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曰读。读什么呢?读教材,读经典,读案例。阅读量的程度也直接决定了
你对民事诉讼法的理解程度。当然,对于本科同学而言,首要的任务是打好打牢
基础,所以对于老师精心挑选出来的教材,一定要认真地读上至少一遍,因为它
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结合老师的课堂讲授,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把握民事诉讼法
的整个知识结构。而且,高水平教材的作者一般都是学界大咖,他们编撰出来的
教材往往也就代表着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科的最新最高研究水平,这一下子就可以
缩短你与巨人肩膀的距离。不过非常遗憾的是,现在有很多同学的教材从课程开
始到课程结束,甚至可能还是全新的,以至于整个课程学下来都不太清楚民事诉
讼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考试时张冠李戴甚至答非所问也就在所难免了。当然,
读教材只是学习的最底线要求,因为即便教材中加入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从
本质上来讲它更大的用途还是为了灌输知识,以让同学们在最短的时间内(各校
时间安排有不小出入,比如___课时)能够掌握住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知识点。但是
法学的学习显然不光是为了掌握纯粹的书本知识,要培养自己的法律素养,让自
己逐渐成长为一名未来的“法律人”,就需要在教材之外拓展自己的阅读空间,
只有量的积累才会有质的提高。
所以,一定要用好学校的图书馆和数字资源,交了几千学费,干嘛不用尽权
利呢?听听老师的建议,在本科阶段读上一两本民事诉讼法的经典著作,对于个
人而言有百益而无一害;而对于有志于报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的同学,经典著
作的阅读当然是多多益善,因为你不仅应当知道某个理论或者制度是什么,还应
当知道它为什么是,这样当你进入研究生复试的时候,就不会被导师们提的问题
难住了。此外,拜“三公开”所赐,通过中国裁判可以查阅到海量的裁判文书,
大家就好好去“挖挖矿”吧。
三曰思。“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一副聪慧的、善于思考问题
的头脑是你端牢饭碗的必杀利器。不仅在课堂上要紧跟老师的思路,积极思考老
师提出的问题,课下也要经常开动脑筋,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要把知识的
积累与深入的思考有机结合起来,让知识“律动起来”。对于有志考研的同学,
通过多学多读,建议带着问题意识多思考思考理论层面的问题,为未来的学术研
究生涯奠定基础;对于想直接进入社会工作的同学,其实生活中有很多丰富的素
材可以为我们所用,特别是现在立案登记制出来后,提起诉讼的门槛降低了,自
己周围的亲戚朋友可能会有涉诉的情况发生,大胆扮演一回“准律师”的角,
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设计出一个让他们能够在诉讼中占据有利
地位的方案吧!
四曰背。我们一直提倡的是理解基础上的记忆。无论是参加司法考试,还是
研究生入学考试,抑或今后进入工作岗位用到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重
要的法律条文以及核心知识点,必须是能够信手拈来的。至于怎么背,自大家进
入法学专业学习以来已经经过了不少课程的洗礼了,相信已经总结了出来了一套
适合自己的记忆方式,我就不絮叨了。
五曰做。就是做题。这一点既可以理解为对所学知识的一种检验方法,也可
以理解为为各种考试做好应试准备。因为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研究生入学考试,
其中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题目都不太可能是书本知识的简单重复,往往需要自己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进行解答,特别是司法考试,一道题就是一个案例,与上课
举例用的简单案例有着较大差别。应试的技巧不通过大量做题难谓能够轻而易举
地培养出来,所以无论你对自己的学习多么自信,也一定要通过做题(特别是历
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来强化自己对于知识的掌握。
好了,啰啰嗦嗦说了很多,以上就是自己的点滴体会,仅供本科阶段学习民
事诉讼法的各位同学参考,已经就读研究生的同学可以直接无视飘过。本人才疏
学浅,相信各位也有很多好的经验可以分享出来,我这里就权当抛块砖,还请大
家不吝共同讨论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法的学习水平!
最后,祝各位学业精进,学有所成!
学习民诉法心得体会篇【3】
昨日在班主任黄叔的引领下有幸凑了广州诉讼法学年会的热闹。
第一次能凑到这种高端的热闹,很兴奋,但又无奈,囿于才智,对会议的内
容连一知半解都算不上,只得呆呆笔记,然后口中默默有词,这个有道理,这个
厉害了云云。
前一日的诉讼法年会除却选举等组织上的程序外,在讨论环节主要以司法改
革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诚信问题为中心议题。会议上,有学术界的大佬发言,也
有实务圈的大佬发言,他们分别从自身立场出发,或慷慨激昂,或冷静严肃的阐
释了自身关于此议题的观点。前文已说,囿于才智,对他们所说连一知半解都算
不上,固然区别不出他们说的好不好,对不对。但毕竟耗费了我一个周六的所有
白天,所以除去会议中填饱我肚子的食物外,我还是有些收获的。
第一,思考问题不要老想从大视角、全局出发,而应立足具体问题,对具体
问题进行纵向横向的比较思考,再观针对对小问题的思考结果考虑对大格局的影
响。
就比如这次年会上,首先问题就很具体,就是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诚信问
题的讨论。接下来在具体的讨论中,中大的教授开始认为律师的不诚信是源于法
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不诚信。这个观点当然会引起同坐台上的检察官、法
官的强烈反对。于是针对不诚信的源头问题,两立场人士进行了激烈但友好的“论
战”,最后得出相对统一的结论:司法过程中的不诚信同样是因为社会教化的缺
失。
第二,思考问题想要从是什么思考起。
当几位大佬论战了一番不诚信的来源是什么之后,另一位大佬突然问了一句
“你们指的诚信是什么”,这样一问场面就尴尬了。对啊诚信是什么?比如说到律
师不诚信是指律师对法官不诚信还是对当事人不诚信?对此问题的回答我认为就
涉及到了对律师职责的讨论。要求律师对法官对社会的高度诚信,我认为是对律
师身份的二重性过度强调,即肩负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伸张社会正义的二重性。能
做到这样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这样的状态应立足于存在绝对的真理。然而事
实是我们缺少绝对真理这一先决条件,只能向所谓的正义靠拢,这种所谓的正义
往往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绝对真理向所谓的正义的靠拢使我们寻求正义的过
程往往成为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职责
与伸张社会正义的职责的博弈就变成多数人利益和特定人利益的博弈,这样一明
晰之后我们就发现问题就成了那个经典的问题:一列火车驶向分岔路口,向左走
压死一百个人,向右走压死一个,请问火车司机应该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当然,此次年会还有很多精彩的地方。比如马克思·韦伯曾经用自动售货机
讽刺法官机械的办案,然后年会上却有有___年实务经历的资深法官支持这样做。
再比如,在上午有老教授提出美国的法典上说律师的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时,下午就有留洋学者举例德国、日本的法规要求律师需肩负伸张社会正义的职
责······
此次诉讼法年会我收获很大,很庆幸自己能得到这意外的机会,我想这正是
应了那句古希腊谚语,每逢好人开宴,好人不请自来。
学习求真务实心得体会
当前,进一步学习弘扬谷文昌精神的活动正在八闽大地蓬勃展开。在这一股
热潮中,我通过报纸、政治学习等多种渠道不断了解了谷文昌的感人事迹,加深
了对谷文昌精神的理解。伟大出于平凡,这是所有时代先进人物产生和成长的鲜
明特和普遍规律。谷文昌的一生平凡而伟大,用他的行动坚定鲜明地告诉我们:
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入党为什么,当了干部做什么,身后留些什么”。尽管他离
开我们已经二十多年了,然而,他和东山县军民共同创造的业绩以及在创建业绩
的艰苦历程中体现出来的精神,已经成为一座不朽丰碑,永远矗立在人民心中。
谷文昌精神的本质特征即: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求真务
实的科学态度、致力发展的宗旨意识。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实际谈谈自己的学习体
会。
一、力求发展,提高教学水平。
致力发展、励精图治集中体现了共产党人的崇高追求。谷文昌非常重视发展,
把抓好发展作为实现人民众利益的最重要的工作。在刚到东山工作时,面对满
目荒凉、风狂沙飞的景象,他反复思考一个问题:“众希望共产党带来幸福,
如果我们不为民造福,要我们到这里来干什么?众分到了土地,但种不出粮食,
分地又有什么用?”于是,他和县委一班人带领东山军民踏上了治理风沙的漫漫
征途。他们一边绿化造林,一边建水库、修水渠,引进优良品种,大力发展种植
业,大力发展制盐、捕捞养殖等多种经营,还在滚滚怒涛之上筑起了一条联结东
山岛与大陆的海堤,创造了奇迹,促进了东山岛对外的联系。他还提出抓教育、
抓扫盲,大力倡导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教育、文化、科技、体育等各项事业。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身在教育前线上,更应把学习谷文昌精神落实到自己的
工作岗位上,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勤学习探究,勤自察自纠,扬长补短,力求不
断地发展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做推进教育创新的开拓者。身在新
课程改革的热潮中,我更感到发展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在全新的理念下,教
师的教学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都与从前有很大不同,但是新的理念和实际的有
效教学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如何将新课程的理念更好地落实到每日的课堂上,
落到每个学生的身上,如何运用多元评价恰当有效地评价学生,如何真正发挥新
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的作用……路还很长,以发展的眼光促进自己,
促进学生,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求真务实,促进自身发展。
尊重实践、求真务实集中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优良品质。谷文昌坚持一切从实
际出发,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坚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他尊重实
践、尊重科学,注重调查研究,敢于实事求是。在带领东山军民改造环境、发展
生产的过程中,他虚心学习他人的成功经验,坚持先试验再推广的工作方法,要
求干部”不仅要从书本上学,还要从实践中学。”,他还经常教育干部要有众观
点,深入众,吃透实情,多听听人民众的意见,多同人民众商量,把政治、
技术、业务结合起来。
在新课改实验中,我更应把坚持发扬谷文昌的革命精神和坚持科学务实的态
度统一起来,既发挥主观能动性,满怀信心,奋发有为,又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
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虚心学习,正视自己的不足,勤反思,勤学习,在教
学实践中不断地了解学生的特性,学生的真实想法,正视教学中出现的错误不足,
及时加以改正,一切从学生实际出发,勤抓班风学风,勤开展有益于学生发展的
活动,力求使每个学生能真正地快乐地成长着,学习着。
“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精神,伟大的精神永驻人民心中。”近半个世纪以
来,谷文昌精神一直是激励我们的精神力量。我们坚信,谷文昌精神必将成为我
们工作的新的指明灯,指引着我们在教育征途上奋发向上,不断前进。
学习求真务实心得体会
求真务实应从小事做起
:一,不拒细小,是成就大事的重要基石。
古人说,“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大和小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是相对和辩
证统一的。再大的事情,也都是由一个个小的侧面和细节组成,不肯认真从每个
细节做起,不愿意抓好每一件小事,大事的成功也就无从谈起。
二,从小处入手,点滴积累,是求“真”的重要方法和必经途径。辩证唯物
主义认为,求真务实是一项复杂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所谓“真”,通俗地讲就是
客观世界内在的规律性。
求真就是求是,就是去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和本质,其目的是为实践活动提
供自觉的理论指导,从而减少实践的盲目性。然而,要想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
到其固有的普遍的联系即规律,且转化为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本事,其重要
的方法和必经途径就是从小处入手,用务实的作风,务实的方法,下苦功夫,笨
功夫,不怕麻烦,从一件件具体的事做起,从一项项小的工作抓起,把每一项工
作做精、做细、做出特,并且善于在实践中总结和思考,求真务实心得体会。
这样,长期积累,就会有收获,方有可能达到认识规律、掌握规律的理想境界。
三,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情,是对共产党人的政治要求。
___同志曾经告诫全党,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最讲认真。要老老
实实地办事,在世界上要办成几件事没有老实态度是根本不行的。在新的形势下,
以___同志为的党中央多次向全党提出“众利益无小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党弘扬求真务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的作风。从基层到机
关来办事的同志,往往从我们一张热情的笑脸、一杯热腾腾的茶水、一句温馨的
问候、一个整洁的环境、一次高效的办事,读到的是务实作风,感觉的是亲民形
象,体会的是清廉政风。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说过一句非常平实但又富含哲理的
话:把每一件简单的事做好了就是不简单,把每一件平凡的事做好了就是不平凡。
在弘扬求真务实作风的过程中,我们特别需要倡导把每一件平凡事细小事做好的
认真和务实劲。而不只是住了一些空洞的口号和概念。它不仅仅是认识水平问题,
还是党性是否坚强和纯洁的重要试金石。只有把求真务实作为我们的座右铭,作
为每一个共产党员的政治品格,落实到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去,熔铸到党员干部的
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来.通过对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的学习,真正
把求真务实确立为立身做人的追求和行为准则,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扎实、
具体地做好每一件事,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抓好每一项工作,才能求到“真”,
才算真正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才使广大众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得到
切实的好处。
学习求真务实心得体会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___思、___理论和“___”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是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实现我国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基本
前提。科学发展观是世界观的理论,用这个理论观察、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
就是方法论。科学发展观不仅是理论认识的工具,而且是进行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的工具。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认真围绕科学发展观科学发
展的理论,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求真务实,锐意进取,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成时代赋予的执法监管使命。工商“两费”
停征后,如何进一步做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是摆在当前全体工商干部
面前的重要任务,在新任务新形势面前,作为工商人,“能做什么、会做什么、
做得了什么”是每个工商人必须深思的,作为工商人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
崇高的敬业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笔者认为:
一、要大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之风。马克思指出: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
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思想认识、精神
生产的成果,是思想行动的体现。工商事业千头万绪,是靠全体工商干部扎扎实
实、脚踏实地干出来的,不干什么都没有,要克服用讨论代替行动,用空谈代替
工作,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否则,小则误人误事,大则误国误民,所以我们更
应该提倡和推行说实话、报实数、知实情、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真抓实干,
转变作风。以实干振奋精神,以实干凝聚合力,以实干壮工商声威。解放思想就
是要从那些落后的传统观念和主观偏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本本的教条式理解
中解放出来,从对社会的一切不科学的甚至扭曲的认识中解放出来,从那些超越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正确的思想中解放出来,达到主观与客观的一致。实事求
是就是从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出发,经过分析研究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而不
是臆造的规律性作为我们行动的依据。倘若我们不解放思想,也就不能切实达到
实事求是,更谈不上科学发展,离开了实事求是,脱离实际、违背客观规律只能
导致主观主义,盲目蛮干,所以任何把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隔离开来甚至对立起
来的观点都是错误的。___指出:一切事情是要人做的,就必须先有人根据客观
事实,引出思想、道理、意见,提出计划、方针、政策、战略、战术,方能做得
好。在实事求是前提下,并用这种认识指导实践,达到一种有计划、有目的、自
觉的能动性。所以我们既要遵循客观规律,坚持严密的科学态度、扎实的工作作
风,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发扬大胆创新精神,保持旺盛的干劲、高度的责
任感,只有这样我们的各项事业才能朝气蓬勃、一往无前,取得历史性的胜利。
二、要大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之风。___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
命的行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理论、科技知识、党章和法律法规学习迫在
眉睫,不学就会无术,只有掌握科学理论并且拥有较完善的知识结构,才能在纷
繁复杂的局势面前保持清醒头脑,把握大局,深刻认识并主动承担起自己所肩负
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才能目光如炬,识别各种思潮,明辨各种是非,才能在
工作中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
力。要理论联系实际,马克思指出:人的思想是否具有真理性,并不是一个理论
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
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是检验
真理标准的主要依据,由此可见,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了检验真理的标
准只能是社会实践,这也是我国几十年来被科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所证明了的真
理,实践才能最终对一切认识的真理性作出肯定,否认实践标准的确定性、绝对
性,将导致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所以把学习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在学习
的基础上融合实践,在实践的过程中创新理论,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既坚持实践
标准的确定性和绝对性,又能促进人民转变观念,防止和克服思想僵化。实际工
作中,克服以个别的、一对一的实践作为检验的依据,以防盲动主义,所以理论
的积累并不是盲目的、简单的就事论事,不能满足于片面的事实、表面的现象,
而是要以理论为指导,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做出科学的概括和说明。如此才能正
确认识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要大兴知难而进、争先创优之风。科学发展观是党的___大以来党中央
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它继承和发展
了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是同马克思主义、___思想、___
理论和“___”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科学发展,要义
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工作任务
日渐繁重,各种经济违法行为充斥市场,要整顿,要规范困难很多,难度不小。
工商部门应该克服前进道路上的挫折,发扬不怕困难、连续作战的精神,结合实
际,在对事物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互相结合上
把握具体矛盾,在实践中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面对困难,知难而进,创造
性的开展工作。
四、大兴团结奋进,合力兴工商之风。团结出战斗力、生产力,班子团结是
这样,队伍和机关的整体团结协调,齐心协力更是如此。当前市场监管工作承受
的外部和内部压力不小,既要维护好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又要担负起查处
和打击各类经济违法案件,这些压力对于干部队伍的思想,人员积极性的调动和
发挥带来新的压力,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不利因素,是一种挑战。但是只要我们团
结一致、齐心协力,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因势利导、扬长避短,团结
并调动全体干部积极性和能动性,发挥我们的整体优势,不讲不利于团结的话,
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上下一心,拧成一股绳,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达到。
五、大兴勤政廉洁、服务全局之风。工商部门是一个热点部门,责任大,权
力较集中,与众联系多。加强廉政建设尤为重要,要扩大党内民主,把扩大党
内民主看成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重要步骤,是使党在伟大的建设中生动活泼、生
长新的力量,突破各种难关的一个重要武器。要把提高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
部的政治思想素质与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执行党的制
度的自觉性,增强对各种错误思潮的免疫力。但是如果专靠法规制度,就可能出
现管得了眼前,管不了长远,能强制行为,解决不了思想问题的现象。因此,必
须把教育和法制结合起来,要把党的制度建设与党和国家政策的出台同步进行,
要把党的制度建设的原则性与具体化结合起来,保证党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具有
可操作性,从而把党的各项制度贯穿落实到广大党员干部的实际行动之中,显示
出党的制度建设的效果。要把全党的制度建设与党的领导干部从严执行结合起
来。领导干部是党的各项制度的执行者,也是党的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察、检查者,
所以只有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模范的执行党的各项制度,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
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经受住权力、金钱、美的考验,自觉接受党
和人民的监督,才能为广大党员作出表率,才能有制止违反党的制度行为的资格,
才能体现党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工商部门,既要改善和提高我们服务经济
建设、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众的方法和水平,又要不断提高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工商良好形象;要理直气壮敢抓、敢管,扬善除恶、取信于
民,又要清政廉洁、以身作则;要加大查处案件力度,严肃查处基层干部以权谋
私,侵害众利益的案件。
六、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党员干部要通过创造一流的
工作业绩体现先进性,就必须大力宏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越是
形势好,越是众加快发展积极性高,越要坚持求真务实,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越要坚持好的工作作风。要务坚持长期艰苦奋斗之实,求社会主义建设和人类社
会发展规律之真;务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之实,求人民众的历
史地位和作用之真;务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实,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
求真务实,“真”是客观存在,符合于事物的本来面目;“实”是指稳固,脚踏实
地、实事求是,有真才谈得上善美,有实才会有诚信和秩序,真与实是工作顺利、
事业成功的基础,也是人民认识客观世界,规范自身行为的第一要求。求真务实
其根本是“求”和“务”,“真”和“实”存在于事物的内部,体现事物发展变化
的规律,但真和实总是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是不以我们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因此,要想得到真和实就必须努力地去求,刻苦地去务,也就是告诉我们要严谨
扎实、一丝不苟的干实事、务实效、求实绩。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7:46: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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