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程序正当原则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8: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什么是缓刑)

简述程序正当原则

摘要:在中华民族500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封建专制传统较长,程序法律

识缺乏,但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发展,在我国努力建设法治国家

的过程中,我们逐渐认识到标准和控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离不开

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

关键词:行政程序;正当;法律程序

在学习行政法学这半年,让我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识。在一个法治国家,我们

要知法、懂法,才能遵法、守法、用法。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我们应加强法

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序、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等等是耳熟能详的法学概念,然

而在行政法、特别是在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中,将正当性与行政程序结合起来分析,

尤其是将其结合为一个专有名词来研究目前来说是不多见的。“正当行政程序”

概念决不是简单的文字组合,而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概念,正如从程

序到法律程序再到正当法律程序一样,从程序到行政程序再到正当行政程序,是

符合法律逻辑原理的演进,具有和行政法治的演进相吻合的路径。

显而易见,程序不一定必然正当,“程序有正当与不正当的区分,正当程序

是‘正当’的,或者‘合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要求,这对权力有非常

重要的约束意义”。行政程序也是如此,事实上我们所希望运行的行政程序是正

当的行政程序,学界有关行政程序研究的重点也是在具有正当性的行政程序之

上,因此“正当行政程序”的概念本质上切合了理论与实践的要求。过去我们在

行政法学法研究中往往无视了这一点,一提到行政程序,就当然的认为是具有正

当性的行政程序,没有对其是否具有正当性问题作出严格的甄别,这显然不符合

基本的逻辑原理,也可能会造成研究成果的逻辑性与严密性之欠缺。除法学研究

中对正当性关注不足外,行政行为实践中往往也不太注重行政程序的正当与否,

这在我国缺乏程序理念与传统的背景之下,后果恐怕尤为严重,所以必须在行政

立法、执法及行政监督救济等各领域加强正当行政程序理念的普及,树立不仅仅

要遵守行政程序,更要遵守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如此方能有效标准控制行政权,

更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关于正当行政程序的含义。广义的程序含义是指“事

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

在法学中,“程序”一词有专门的含义,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

时间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

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过程中的次序、行政活动的步骤、方式、方法,但这只

是最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程序,行政法上的行政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

的行政程序,是与立法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即立法程序和司法过程中应遵循的程

序即司法程序相对立的概念,是指行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切程序。从狭义上

讲,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程序。”

行政法上的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紧密联系,行政程序可以分解为行政行为及

行政监督过程的步骤、顺序、形式、方法、时限等各种要素,在一定的时间内把

行政行为的各个步骤,通过各种必要的方法和形式按照一定的顺序联结起来,就

是行政程序的全过程。在上述有关程序的基本原理之上,即可对正当行政程序的

作以界定,所谓正当行政程序,简言之是具有正当性的行政程序,但由于“正当”

一词在一定意义上的不确定性,对正当行政程序的理解会有多种角度和不同观

点,通常认为,程序正当与否的重要表达之一就是指在这种行政程序中,当利害

关系人〔主要指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其是否有提出相关主张和意见

的权利,因此正当行政程序即可理解为行政主体采取的、相对人获得充分参与和

尊重的符合正义要求的行政程序。

正当行政程序原则,是贯穿于行政程序法之中的表达正当行政程序的根本准

则和根本要求的行政程序法原则,是行政程序法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这一

理解也说明了行政程序原则本身具有多元性、体系性或层次性,而正当行政程序

原则则居于行政程序法原则体系的核心地位。具体来说,正当行政程序原则应具

有以下基本内涵,这些基本内涵对深入理解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至关重要。

第一,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表达了行政程序的现代性。行政程序有现代行政程

序与传统行政程序的区别,传统行政程序与专制相联系,为专制服务,不具有控

权保民的作用,不具有正当性,现代行政程序与实现宪政、实现民主行政以及法

治行政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法治行政所要求的行政程序,主要是在现代民主制

度确立后逐步形成发展和丰富起来的,具有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表达了行政程序的民主性、公正性。现代行政程序

最早产生于普通法系国家,其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上形成的“自然公正”〔atural

Justice〕原则,在美国法律中被直接延伸为“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

Law〕原则,并在美国表现为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更多地

表达在行政活动中,重视民主参与,注重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欧洲大陆各国有注

重实体规则的传统,但20世纪以来开始把民主性、公正性作为行政程序的生命,

把保护公民权益,提高公民福利作为行政程序的最终目的。

第三,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表达了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要求。正当性本是高于合

法性的评价标准,具有自然法意义上的应然含义,但在现代社会法治和和法律至

上的要求之下,不合法或者违法的行政程序也就自然失去了正当行政程序的地

位。强调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并不是说法定行政程序就一定就是正当的,法定程序

也同样会存在恶的可能,也就是说,程序正当性的评价指征是综合多元的,它包

含合法性要素在内。正当行政程序“并不仅仅限于重视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更

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行使权利,程序法规定、未规定甚至未予考虑

的问题,在正当行政程序的语境下都应成为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内容,这也是我

们在作出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原则和基准”,因此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表达合法性

但不限于合法性。

第四,正当行政程序原则表达了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和效益性需要。“从本质

上讲,程序合理性问题就是程序正当性问题”,不合理的行政程序不具有程序的

正当性。同样,繁杂冗长无效益的行政程序也丧失了正当的基础,效益性应该包

括效率与有益的层面,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增进程序参与各方收益的程序是应予优

先采用的程序,西方自上世纪以来经济分析法学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乃至成为

显学,正是抓住了法律的经济效益性评价这个根本,“效率原则是经济分析法学

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

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的理解不能放弃成本与收益的

计算,否则形式公正的程序很可能给程序参与方带来权益的损害。

行政活动要符合程序性、要式性要求,因而行政程序成为行政法的重要内容,

以至于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趋势。程序正当原则是人类在理性范围内目前为止

所能过运用的最合理的程序,虽然有弊端但是其好处大于弊端,正如我国的季卫

东先生认为:“在社会的实质性不平等不能改变,而理性的对话条件又并不具备

的场合,言论自由的保障一般只能在有约束力的程序力的程序中寻。程序可以

是一种特殊的自由讨论、沟通的场合和方式”。

参考文献:

[1].汤德宗:《行政程序法论》,元照出版2003年版

[2].金国坤:《行政程序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3].江必新、周卫平:《行政程序法概要》,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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