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支持小企业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启示
摘要:美国小企业能够获得大量政府采购支持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政府构建了一个以 小企业法 为主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从小企业获取联邦政府采购份额、设立独立服务机构、监督和评价、实施细则方面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确保美国政府在利用政府采购支持小企业快速发展方面的显著成效。我国政府在支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上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和不足,在借鉴国外做法基础上提出了的政策建议。
t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
t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问题之一。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很多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将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Ⅲ不能成功跨越企业发展过程的死亡之谷 。在当前国内采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资金困境尤为突出。政府采购是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措施之一。通过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快速进入市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国际上,欧美发达国家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来支持本国的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_2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在利用政府采购扶持小企业发展上的成效尤为显著。
t虽然我国政府也出台了多项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政策措施,~H2012年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专门颁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但与美国相比,我国政府在利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上还存在一些差距。国内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美国政府利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及其借鉴意义。_3 关键在于美国政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支持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法规制度,对政府采购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操作规程指导。这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t一、美国政府支持小企业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
t美国在支持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上一直强调法律优先,从1953年颁布实施的小企业法开始,美国政府制定了多部支持小企业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法规。从已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看,美国政府构建了比较完备的支持小企业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覆盖了政府采购流程的全过程,在分配小企业份额 设立专门支持机构 制定明确实施细则 建立监督评价制度等环节上都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指南,确保美国小企业每年都获得规定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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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小企业法为支持小企业获取联邦政府采购提供
基本保障美国小企业法 主要在几个方面为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提供法律支撑。一是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小企业要获得的政府采购份额。小企业在促进美国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和保障就业上起着重要作用。根据美国商务部的调查统计,美国小企业的人均专利产出是大型企业的16.5倍,雇佣着全美43% 的高技术工人,在2008年中创造了31% 的出口。但是,小企业在资金、市场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竞争劣势。为了扶持小企业发展,为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小企业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中获得一定的份额,美国小企业法 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确保小企业能获得一个公正的政府采购份额,要求政府应为了维护自由竞争,政府合同或者转包合同要尽可能地资助和保护小企业的利益 。为此,美国小企业法专门规定:小企业每年获取的政府采购主合同金额不少于总合同金额的23%。
t其次是为设立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提供法律依据。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由不同的联邦机构来实施,为了加强与各个部门协调和监督,保证各个联邦机构预留给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的落实, 小企业法规定设立小企业管理局(SBA),作为专门服务和支持小企业发展的独立执行机构。SBA最初隶属联邦商务部,后又上升为直属的联邦政府机构,局长由总统任免。地方各州设立小企业办公室作为地方政府职能机构,执行和实施小企业局以及州政府的小企业政策。SBA很重要的一项功能是:依据小企业法第十五条(g)款的授权,确保实现小企业获得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占总额23%的目标。SBA的政府合同办公室还向小企业提供分包采购的机会、拓展计划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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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联邦采购简化法减少了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环节和成本为了简化小企业申请联邦政府采购的手续和降低成本,I994年美国颁布了联邦采购简化法(FederalAcquisition Streamlining Act of 1 994,FASA)。该法案对小企业的帮助主要有两点:一是提高简化采购上限,将政府可使用简化采购程序的上限由2.5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由于每年超过90%的联邦采购交易是在10万美元以下,因此将简化采购上限提高到l0万美元,就简化了大部分政府采购的手续,减少了管理环节和小企业的成本支出。二是为小企业预留更多的政府采购份额。 联邦采购简化法规定:2500美元和10万美元之间的采购合同只留给小企业,除非合同办公室不能以市场价格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企业竞争购买到此项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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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小企业竞争力示范计划法明确建立年度汇报和评价制度为了监督各联邦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支持小企业的情况,1988年美国通过小企业竞争力示范计划法(SmallBusi
ness Competitiveness Demonstration Program Act of1 988),要求按照季度汇报每个联邦机构落实小企业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情况,并由小企业管理局 向总统汇报,这为监管各个联邦机构落实小企业政府采购目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t联邦政府开发了一个联邦采购数据系统(FPDS),专门收集、开发和传播联邦政府的采购数据。每个联邦政府机构要都通过FPDS要汇报本部门的每一个政府采购的信息,内容包括:行业、承包商的类型、数量和地点等。
t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的末期,每一个联邦部门的领导要检查其在FPDS生成的报告,如果没有实现本年度支持小企业的目标,他们还必须给小企业管理局 提交一个没有实现原因的报告, 并附带一个明年达到这个目标的计划。小企业管理局利用FPDS系统来监督联邦机构全年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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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联邦采购条例为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提供了详细的实施细则除了对小企业获取联邦政府采购采取立法保障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详细的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Regulation, FAR),对联邦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提供操作实施层面的具体指导。
tFAR最早开始于1947年出台的陆军服务采购条例(Armed Services Procurement Regulation),之后经过多年不断的修改补充,已经成为一个规范联邦政府采购过程的规则集合,确保政府采购过程是标准的、一致的,以公平和不偏袒的方式实施。FAR总共有53个部分,每个部分处理采购流程的一个独立方面。其中第19部分和第52部分是专门针对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规定。第19部分专门为联邦机构实施国会通过的相关法律提供专门指导,主要内容是如何与小企业局合作、为小企业预留份额、小企业转包计划、小企业竞争力示范计划、劣势小企业参与计划、历史不发达地区计划等。FAR适用于所有政府机构的规章制度。各个联邦政府部门也可以制定补充规定,但是不能与美国法律和FAR~fH冲突。
t二、当前国内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制度缺失
t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政府采购对于促进国内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定进展。2002年6月通过了 政府采购法 ,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入全国推行阶段。2002年我国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 ,其中第34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2012年1月出台了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强调要为国内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不过,与美国政府扶持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相比,国内在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缺失。
t在专门支持中小企业法律上,我国的 中小企业促进法 是与美国小
企业法对等的,但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中小企业应获取的政府采购份额的明确规定。2012年的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但显然没有美国的法律约束大。
t与美国政府类似,我国的政府采购也是由各个政府部门独立实施的。但是与美国依法设立独立于联邦政府部门之外的小企业局相比,我国政府支持国内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部门设置显然没有SBA的职能强大,在协调落实政府各个部门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份额上难度比较大。
t中小企业促进法 并没有对政府部门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监督提供法律层面的说明。 政府采购法 在第六章规定了要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受到当时条件的限制,并没有明确规定监督职责。
t2012年出台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主要是从预留份额等方式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发展做了规定,但是对于如何组织实施并没有详细的操作办法,影响了政策的具体实施。
t三、我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建议
t从前述中美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对比看,国内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方面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t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在 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明确中央政府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30% 的条款;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上的重要性,建议增加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留15%的份额 的内容。要添加对政府部门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监督和评价的条款。可以通过修订 政府采购法 、在第六章中添加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监督和评价实现。
t其次是要制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实施细则。针对当前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实施操作细则缺乏的情况,建议制定中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实施细则,确保实现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中达到3O% ,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政府采购份额15%的目标 。
t第三建议建立独立的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管理部门。由于我国的中央政府采购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来执行,没有一个独立的、职位较高或经授权较高的协调和指导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的部门,力度显然不够。建议参考美国的做法,设立由国务院直接管理、并赋予为国内中小企业获取中央政府采购、获取政府资金等相关职责,协调和监督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目标的落实。
t最后,应当设立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年度汇报制度。鉴于目前中央政府采购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实施,为了监督和
管理中央政府各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情况的实施,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政府机构向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汇报所有部门的实施情况,并就出现的问题提出下一年度的修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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