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比较
大凡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和交易活动中,或迟或早、或多或少会遇到
各种纠纷和争议。有了纠纷和争议,争议各方首先会想到协商处理,你情我
愿、你好我好地把事情了了,这是最理想的情况。但是,对相当多的争议处
理,各方是达不成协议的。为此,就要考虑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去处理纠纷。
在处理民事争议方面,民事诉讼和仲裁各具特点。下面试比较之:
一、相同点
1、两者都是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纠纷的方式,
生效的民事判决和生效的仲裁裁决均具有法律效力。
2、两者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各自特点
1、适用范围不同
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是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
仲裁解决的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中人身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法
律关系,仲裁是无权处理的。
可见仲裁受案范围明显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有财产纠纷才能通
过仲裁方式处理。
其受案范围
2、管辖不同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这一条是说,在海南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北京的仲
裁委来处理,也可以由浙江的仲裁委来处理,只要当事各方商量好就可以。
民事诉讼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是法定的。
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
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民事诉
仲裁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
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
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还有级别管辖,就是说民事案件
第一审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每个省的情
;
况可能都不一样,就海南省来说,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
涉港澳台
1、
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
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它案件由县区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受案的方式不同(启动机制不同)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
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是双方自愿的,并且要在申请仲裁前达成仲裁协议,只要有一
方不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或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就无权受理。仲裁必须满
足下面三条:第一、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处理;第二、这个仲裁委必
须是明确;第三、要仲裁委处理的事项也是明确的。
民事诉讼程序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并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就应受
理。受理的条件主要是:一是原告和被告明确。谁是原告,姓甚名谁,住在哪
里,与案件有什么关联?谁是被告,姓甚名谁,住在哪里?一句话,要说清谁
来告、要告谁,得让法院得到人。二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让人还钱要说清
具体还多少,总之要让法院明白你究竟想做什么,想让法院帮什么忙?三是要
说清理由和事实,想让法院帮忙,你要
说清你的道理在哪?并要有相应的证据。你向法院说的那些事实和理由,谁信
啊,法院凭什么相信你。你得有证据证明,你说的那些事都是真的。至于这些
证据能不能证明你说的那些事,那是后话,要在法庭上
审查。四是法院有这个管辖权,不能把别的地方事让当地法院来处理。这些齐
备了,法院就可以受理立案,才不管被告一方愿意还是不愿意呢。
4、裁判机构的性质不同
仲裁委是本来是没有权力管别人的民事纠纷的。你和其它当事人的财产
纠纷,仲裁委凭什么来管,它没这个权力啊。仲裁委权力来源于哪?来自于当
事人的自愿。是当事人让它来管,是当事人把处理纠纷的权力让渡给它。当事
人说我信得过仲裁委,我把我的事交给仲裁委处理。所以在仲裁之前必须有
仲裁协议,仲裁委才有权管辖。
而法院不一样了。法院的权利来自国家的授予,法院的审判是国家司法权
的体现。
5、裁判者来源不同
《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
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程序中,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选择一名仲裁员。
裁员做什么?当然是让想他来维护自己一方利益,
当事人选仲
应当由
来帮自己说话。否则
要他有什么用,白花钱啊。另外,首席仲裁员也可以由双主共同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程序中,哪个法官来当审判员,哪个法官来审案,全是法院指
定,由不得当事人说话。
6、审级制度不同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
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有15天
的上诉期,上诉会引起第二审,第二审判决才是终审判决。不服终审判决,还
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不同意再审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进行权利
救济。
7、案件审理公开程度不一样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
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第四十条规
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
除外。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审理案件是不公开进行的,例外是当事
人可以协议公开。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协议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
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
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是公开进行的。大家都可以去旁
听。只有例外不公开进行的,这种情况是法定的。这个法定因素是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当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
人希望不公开审理的,需要向法院申请。
&裁决书和判决书内容不同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
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
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
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
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
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
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裁决书和判决书的内容大体相当。但根据双方协议,裁决书可以不写争议
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
9、申请执行的法院不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
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个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个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各自有自己的特点,
不好分出优劣。它们只是解决争议的办法和方式,是死的东西。市场主体是活
的,应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解决问题方法,合适就好。
现在海南浙江商会设立仲裁工作站,商会希望通过工作站的工作,帮助会
员企业排解在市场活动中遇到的纠纷,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正当的
在纠纷处理上,最权益。商会仲裁工作站将充分利用仲裁程序的特点,
大限度去为会员企业争到一个好的结果,至少要保证去取得一个公平、可以为
会员企业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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