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比较

更新时间:2024-11-08 06:30:0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证券经纪人)

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比较

大凡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和交易活动中,或迟或早、或多或少会遇到

各种纠纷和争议。有了纠纷和争议,争议各方首先会想到协商处理,你情我

愿、你好我好地把事情了了,这是最理想的情况。但是,对相当多的争议处

理,各方是达不成协议的。为此,就要考虑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去处理纠纷。

在处理民事争议方面,民事诉讼和仲裁各具特点。下面试比较之:

一、相同点

1、两者都是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纠纷的方式,

生效的民事判决和生效的仲裁裁决均具有法律效力。

2、两者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各自特点

1、适用范围不同

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是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之外的所有民事纠纷。

仲裁解决的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

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中人身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法

律关系,仲裁是无权处理的。

可见仲裁受案范围明显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有财产纠纷才能通

过仲裁方式处理。

其受案范围

2、管辖不同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这一条是说,在海南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北京的仲

裁委来处理,也可以由浙江的仲裁委来处理,只要当事各方商量好就可以。

民事诉讼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这是法定的。

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

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民事诉

仲裁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

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

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

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还有级别管辖,就是说民事案件

第一审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问题。每个省的情

况可能都不一样,就海南省来说,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

涉港澳台

1、

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

的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它案件由县区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受案的方式不同(启动机制不同)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

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是双方自愿的,并且要在申请仲裁前达成仲裁协议,只要有一

方不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或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就无权受理。仲裁必须满

足下面三条:第一、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处理;第二、这个仲裁委必

须是明确;第三、要仲裁委处理的事项也是明确的。

民事诉讼程序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并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就应受

理。受理的条件主要是:一是原告和被告明确。谁是原告,姓甚名谁,住在哪

里,与案件有什么关联?谁是被告,姓甚名谁,住在哪里?一句话,要说清谁

来告、要告谁,得让法院得到人。二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让人还钱要说清

具体还多少,总之要让法院明白你究竟想做什么,想让法院帮什么忙?三是要

说清理由和事实,想让法院帮忙,你要

说清你的道理在哪?并要有相应的证据。你向法院说的那些事实和理由,谁信

啊,法院凭什么相信你。你得有证据证明,你说的那些事都是真的。至于这些

证据能不能证明你说的那些事,那是后话,要在法庭上

审查。四是法院有这个管辖权,不能把别的地方事让当地法院来处理。这些齐

备了,法院就可以受理立案,才不管被告一方愿意还是不愿意呢。

4、裁判机构的性质不同

仲裁委是本来是没有权力管别人的民事纠纷的。你和其它当事人的财产

纠纷,仲裁委凭什么来管,它没这个权力啊。仲裁委权力来源于哪?来自于当

事人的自愿。是当事人让它来管,是当事人把处理纠纷的权力让渡给它。当事

人说我信得过仲裁委,我把我的事交给仲裁委处理。所以在仲裁之前必须有

仲裁协议,仲裁委才有权管辖。

而法院不一样了。法院的权利来自国家的授予,法院的审判是国家司法权

的体现。

5、裁判者来源不同

《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

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程序中,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选择一名仲裁员。

裁员做什么?当然是让想他来维护自己一方利益,

当事人选仲

应当由

来帮自己说话。否则

要他有什么用,白花钱啊。另外,首席仲裁员也可以由双主共同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程序中,哪个法官来当审判员,哪个法官来审案,全是法院指

定,由不得当事人说话。

6、审级制度不同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

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有15天

的上诉期,上诉会引起第二审,第二审判决才是终审判决。不服终审判决,还

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不同意再审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进行权利

救济。

7、案件审理公开程度不一样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

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第四十条规

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

除外。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审理案件是不公开进行的,例外是当事

人可以协议公开。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协议不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

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

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是公开进行的。大家都可以去旁

听。只有例外不公开进行的,这种情况是法定的。这个法定因素是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当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

人希望不公开审理的,需要向法院申请。

&裁决书和判决书内容不同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

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

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

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

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

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

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裁决书和判决书的内容大体相当。但根据双方协议,裁决书可以不写争议

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

9、申请执行的法院不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

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

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一个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个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各自有自己的特点,

不好分出优劣。它们只是解决争议的办法和方式,是死的东西。市场主体是活

的,应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解决问题方法,合适就好。

现在海南浙江商会设立仲裁工作站,商会希望通过工作站的工作,帮助会

员企业排解在市场活动中遇到的纠纷,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正当的

在纠纷处理上,最权益。商会仲裁工作站将充分利用仲裁程序的特点,

大限度去为会员企业争到一个好的结果,至少要保证去取得一个公平、可以为

会员企业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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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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