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客体刍议3400字
摘要: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但对于债权请求权的范
围仍未予明确。我国现行立法例,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依
法取得救济请求权,应属于债权请求权。其中除损害赔偿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以外,其他各
种请求权是否罹于时效,则应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
民法通则没有对诉讼时效的客体做出具体规定,2008年颁布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制度的
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按照最高法规定,除“但书”列明的四类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其他债权请求权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但以笔者之见,仍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是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如何界定;
二是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具体应当有哪些。
债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典型的相对权,意味着债
权请求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他人的行为,没有他人行为的介入,请求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
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制度总是与请求权联系在一起的,这一属性
决定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能是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与其性质密切相关。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依照大陆法传
统理论,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和学界通说,应取债权说为当。物权为支配权,其权利不因
时效而消灭,但对于物权之侵害,或有侵害之虑时,却产生一定之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以特
定人一定之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因此而有消灭时效之适用。该种请求权为相对请求权,是
诉讼时效的客体。物上请求权也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也就是
要求保护其物权,这一请求权自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至于人格上的请求权,身份上的请求权以及智力成果上的请求权,笔者认为皆可归入债
权请求权的范围之中。因为虽人格权、身份权、智力成果权是支配权,但因其被侵害而衍生
出的请求权,则是相对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
与权利同属一物”。而债的本质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人格上的请求权,身份
上的请求权也是债权请求权。
上述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只是说明其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前提,而非确定能适用。各类债
权请求权因自身特点是否与诉讼时效制度相适应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故对债权请求权
作类型化分析不容忽视。各种债权请求权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又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八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
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以何种权利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的国家或地区,对于损害赔
偿请求权大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是最常见的请求权的
一种,从形式上讲,侵权行为涉及人身侵害、实体权利侵害等多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对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定了两种模式,一是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个是特殊侵权损害赔
偿请求权,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
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二、返还财产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又可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返还不当得利自应适用诉讼时效,似无论述的必要。而返还原物请求权则比较复杂,其属于
物上请求权项下之一种,根据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物的公示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处
理方式:
1.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原则上采登记要件主义,但对应
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有些不动产的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和地役权等。无论是登记要件主义还是对抗主义,返还原物请求权都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第一,不动产其价值通常较大,对权利人而言至关重要,如果其被占有后的返还请求权
动辄罹于时效,将使物权人损失巨大;
第二,已经登记的物权产生了公示力或公信力,社会一般公众对此产生了信赖,该物权
受到损害时,由此衍生的请求权一般并无举证上的困难;
第三,返还请求权如罹于时效,时效过后登记名义人不仅不能要求返还财产,而且还要
负担财产上的各种税费。相反,占有人可以不负担任何义务而对该财产长期占有、使用和收
益,有违公平正义。
2.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和占有。当动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因为占有的推定效力,
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则会使社会公众产生占有人是真权利人的信赖,形成一种新的社
会秩序,而这种秩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也是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之一,因此应当适用诉
讼时效。
3.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动产物权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法第24条规定为登记对抗要件主
义,在法律上视为准不动产。此时只有登记簿上显示的权利变动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未
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登记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物被他人以占有以外的非法方式侵害的,
物权人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权,实践中,有的妨害是一次完成的,而有的妨害
具有持续性。根据妨害人实施的妨害行为与妨害状态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将妨害行为分为一
次性妨害和持续性妨害两种类型。所谓持续性侵权行为又称持续侵权,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
持续、不间断地进行侵害的行为。对第一种情况,妨害的行为虽已经完成,但妨害的状态却
处于持续状态;第二种类型本身妨害行为和状态均处于持续状态。妨害不论经过多长时间,
法律都不认可其合法性,社会公众也不会对该种侵害行为产生信赖,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不能
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
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可能,该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具有危险因
素的行为或物件予以消除。该定义表面只要危险存在,就可以主张该权利,而不论经过多长
时间,因此也无诉讼时效的适用余地。
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虽然被归入一类,但
并不是说权利人只能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侵害对象并不必然一致。
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可能降低,受害人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产生上述请
求权。这几种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理由如下:其一,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在
于维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不涉及交易,与维护交易秩序无
关。其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能有效化解民事纠纷,使得被害人的受伤心灵得
到抚慰,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法律不应当限制要求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期限。
五、恢复原状请求权。侵权行为法上的恢复原状,是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回复到未
发生侵害时的状态之意。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的具体形态。因为返还财产实际上是在侵夺
财产占有的情况下,恢复受害人对财产的占有。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笔者认为,应依
致害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来判断。如果行为具有持续性,基于与上述排除妨害请求权相同的
理由,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则与债权请求权一样,适用诉讼时效
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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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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