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15 06:11: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武清体)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

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

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的总

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

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调整的,以诉

讼权利和义务为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

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

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

及结果应当向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

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

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

其辖区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

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

案无管辖权的主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

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

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11、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

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公民和单位。必要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

人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认为属于不可分之诉,而进行统一审理并

作出合一判决的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

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

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为具有共同或同样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其

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称为代表人诉讼。其中,代表人数众多

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就是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

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独立的

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

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12、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

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

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13、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代替或协助当事人、第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

人。

14、诉权,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和人身权利的

权利。

15、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

权益的请求。

16、诉的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

律关系。

17、反诉,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

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18、反驳,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

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

19、诉的合并,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

裁判。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局面材料。

物证:以其存在的外形、牲、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视听资料: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

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

件事实所作的述。

当事人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述。

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的

有关问题所作出的判断结论。

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记录。

待证事实: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事实举证责

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证据收集:法院

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的行为。

证据审查: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予以

核实、鉴别,辩明其真伪的诉讼活动。

证据的判断: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决定

证据的取舍,并最终确定证据证明力的诉讼活动。

期间: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的期限和日期。

20、指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完成某项诉讼

行为的期间。

送达: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在受送达人无理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

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并产生送达效力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受诉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

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受诉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

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受诉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

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

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送达回证:法院用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的格式化的诉讼文书。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

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调解书: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容的法律文书。

22、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

人的财产米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执行的制度。

23、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

诉讼参加人的请示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4、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当事人预

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财物的制度。拘传:对于必须到

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

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训诫: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形式予以严肃

地批语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

措施。

受理: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开庭审理: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式

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

部过程。

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通过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

全面的调查,从而为进入开庭审理的下一个阶段作好准备。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在法庭上

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总是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笔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法庭全部审判活动的

真实情况的记录。

审理期限:某一案件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

撤诉: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

行为。

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

下,依法作出判决。

25、延期审理,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限或正在进

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诉讼终结: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

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诉讼程序的制度。

26、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

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27、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

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

28、第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法院的一

审判决或裁定,在其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的诉

讼。

29、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

判,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审判制度抗诉: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人民法院

进行再审。

30、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

序。

31、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

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

32、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

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权利,如无人主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

除权判决的程序。

33、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

驳回,依申请人的请示所作的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3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

权人中间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民事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依

据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断定。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

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出的断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

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断定。

35、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

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36、清算组织,在宣告企业破产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成立的负责管

理、清算破产财产的临时性组织。

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确定的给付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

履行义务的行为。

37、执行异议,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

见,并主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

38、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向人

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39、执行回转,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

行人员米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

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壮况的一种制度。

40、申请执行,指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

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示强制执行的行为。

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商,达

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承担: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

的公民、法或组织履行。

执行中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停止执行程

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

或汉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司法协助: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诉讼的行

为。

仲裁: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

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

制度和方式。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财

产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2、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

益的请求。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了一个诉讼所必不可少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

素,它是区别不同种类的诉和每一个具体的诉的主要依据。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

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

若干个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解决。

诉的变更是指原告于起诉后,又以另外之他诉取代原诉的行为。

诉的追加是指原告于起诉后,又另外提起他诉,以合并于原有之诉的

行为。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

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6:18: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787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诉讼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