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8 15:12: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旺苍租房)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

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

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

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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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

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

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

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

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

起诉讼案件的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

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

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

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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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

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纠纷情况登记

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的处理。

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

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九条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

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对于纠纷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

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提供

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

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

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

共同处理时,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

的规定,及时书面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

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

时而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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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

结果填写于《纠纷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纠纷

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办公室存档。

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纠纷承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

部提供复印件,由企业管理部建立纠纷处理档案备查。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

10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提报)

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

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5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公司法定代表

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拟起

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转发案件的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文件后1个

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

理。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

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应诉案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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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管理部应于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当日,通知

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

法律文件复印件,同时提出应诉指导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2个工作日

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

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报送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及证

据资料等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

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的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应诉

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转发案件承办部门。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等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诉讼案件的处理。

上述应诉案件处理的审批程序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

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案件的诉讼、仲裁程序终结,取得裁判文书后,案件

承办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填写于《拟起诉案件审

批表》、《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连同裁判文书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请公司

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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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案件承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

司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

五条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

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企业管理部应将公司领导

批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

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

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以及第

十六条、十七条关于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诉讼案件的起诉、申请仲裁、应诉、上诉、申请再

审、申请执行、诉讼和解、执行和解、撤诉等法律程序的启动和终止

以及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案,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由诉讼案件承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

理。

第二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出具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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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性文件及相关合同

类文件,分别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

序,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

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

第二十六条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应

随时跟踪了解、掌握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企业管理部。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承办部门可随时向

企业管理部咨询,由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

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

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承办部门可向企业管

理部作出书面通报,由企业管理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

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案件承办部门、各所属公司对所承办的诉讼案件,

应做好统计、报告工作。

各所属公司负责本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按照公司《法

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向企业管理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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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汇总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情况

并分析风险,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办理的协调、监督工

作,可随时向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人员了解办理的进展情况;承办

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按照企业管理部的要求反映情况、提供

资料。

根据诉讼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及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企业管理部

可以书面形式向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承办部门应予采纳,并结

合具体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九条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

应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拒绝配合。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应建立纠纷、诉讼案件档

案,一案一档。

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纠纷及诉讼案件处理

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函件等书面资料,起诉状、

反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证据资料等原件,庭审笔录、代

理意见、裁判文书、和解协议、履行资料等。上述资料作为纠纷、诉

讼案件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入纠纷、诉讼案件档案。

纠纷、诉讼案件处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整理完毕纠

纷、诉讼案件档案,交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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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纠纷、案件情况登记造册

备查。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纠纷、

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开展工作;企业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纠

纷、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

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企业管理部定期对各所属公司纠纷、诉讼案件管理

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

作安排确定。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

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纠纷及诉讼案件;纠纷及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基

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

完善、可行;纠纷、诉讼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

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

为。

企业管理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于检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

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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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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