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
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
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
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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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
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
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
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
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
起诉讼案件的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
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
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
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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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
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纠纷情况登记
表》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的处理。
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
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九条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
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
对于纠纷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
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提供
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
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
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
共同处理时,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
的规定,及时书面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
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
时而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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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
结果填写于《纠纷情况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纠纷
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办公室存档。
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纠纷承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
部提供复印件,由企业管理部建立纠纷处理档案备查。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
10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提报)
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
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5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公司法定代表
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拟起
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转发案件的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文件后1个
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
理。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
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应诉案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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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管理部应于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当日,通知
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
法律文件复印件,同时提出应诉指导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2个工作日
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
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报送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及证
据资料等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
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的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应诉
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转发案件承办部门。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等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诉讼案件的处理。
上述应诉案件处理的审批程序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
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案件的诉讼、仲裁程序终结,取得裁判文书后,案件
承办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填写于《拟起诉案件审
批表》、《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连同裁判文书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请公司
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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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见附件四),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案件承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
司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
五条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
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企业管理部应将公司领导
批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
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
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以及第
十六条、十七条关于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诉讼案件的起诉、申请仲裁、应诉、上诉、申请再
审、申请执行、诉讼和解、执行和解、撤诉等法律程序的启动和终止
以及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案,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由诉讼案件承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
理。
第二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出具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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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再审申请书、执行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性文件及相关合同
类文件,分别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合同管理规程》的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
序,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
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
第二十六条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应
随时跟踪了解、掌握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企业管理部。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承办部门可随时向
企业管理部咨询,由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
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
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承办部门可向企业管
理部作出书面通报,由企业管理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
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案件承办部门、各所属公司对所承办的诉讼案件,
应做好统计、报告工作。
各所属公司负责本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按照公司《法
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向企业管理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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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汇总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情况
并分析风险,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办理的协调、监督工
作,可随时向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人员了解办理的进展情况;承办
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按照企业管理部的要求反映情况、提供
资料。
根据诉讼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及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企业管理部
可以书面形式向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承办部门应予采纳,并结
合具体情况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九条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
应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拒绝配合。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应建立纠纷、诉讼案件档
案,一案一档。
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纠纷及诉讼案件处理
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函件等书面资料,起诉状、
反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证据资料等原件,庭审笔录、代
理意见、裁判文书、和解协议、履行资料等。上述资料作为纠纷、诉
讼案件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入纠纷、诉讼案件档案。
纠纷、诉讼案件处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整理完毕纠
纷、诉讼案件档案,交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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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纠纷、案件情况登记造册
备查。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纠纷、
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开展工作;企业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纠
纷、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
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企业管理部定期对各所属公司纠纷、诉讼案件管理
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
作安排确定。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
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纠纷及诉讼案件;纠纷及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基
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
完善、可行;纠纷、诉讼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
面;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
为。
企业管理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于检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
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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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5:55: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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